深圳國寶文革式的抄家毀物!
請關注受害人!防止受害人被失蹤、被自殺、被受傷!
受害者已在MSN上發信息,還不知道是否已經向深圳檢察院遞交訴狀。期待檢方向全世界人民一個交代:深圳到底存不存在納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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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狀全文:
刑事訴訟狀
原告:蘇江,身份證號碼:440811197204291812,現住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嶺南路12號905房,手機:13531141450,固定電話:0759-2204308。
被告一:霍軒宇(劉警官),深圳市公安局國內保安大隊第三支隊警察,手機:13510853113。
被告二:廖警官,深圳市公安局國內保安大隊第三支隊警察,手機:18938088156。
被告三:曾大隊長,深圳市公安局國內保安大隊第三支隊警察,手機:13923718163
以上人等的犯罪事實
一、被告侵吞被扣押物品
原告2011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國內保安大隊第三支隊拘捕,深圳人民檢察院《深檢公一刑訴[2011]268號》指控原告策動茉莉花革命和陰謀推翻共產黨,2011年12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00號》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原告有期徒刑一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粵高法刑二終字第34號》維持原判,起訴書、一審判決和終審裁決均沒有提及犯罪工具及其處理辦法,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所有被扣押物品應及時返還給原告。
2012年3月6日,即原告刑滿出獄的當天,「曾大隊長」(也可能是其他人)與愛聯派出所三民警向原告的父母返還被扣押物品,原告的父親質疑為何不返還被扣押的計算機,「曾大隊長」稱,計算機是犯罪工具,已經被沒收,其價值也就幾百塊錢,重新買過就可以了。「曾大隊長」讓原告父親寫了返還物品清單,在清單上簽名,交給他。「曾大隊長」或者其他警察並沒有在清單上簽字,也沒有清單副本交給原告父親保管。顯然,被告企圖逃避責任。
被私自侵吞的被扣押物品包括一臺台式電腦,一臺筆記本電腦,兩個硬碟,一個移動硬碟,兩個U盤。台式機和筆記本中有原告開發的軟體,移動硬碟和U盤中也有該軟體的備份。
原告於2012年3月12日15:30通過電話與霍軒宇(其自稱姓劉)溝通,希望其返還被侵吞的物品,霍軒宇稱他知道該軟體的價值,但警方有權決定哪些物品為犯罪工具,有權沒收之,其可以返還軟體,只是當前的工作重點在於兩會,這個問題在兩會之後再說。之後原告發簡訊告訴霍軒宇,要拷貝的數據是台式機、筆記本電腦、兩個硬碟、一個移動硬碟、兩個U盤中的全部數據。 在電話中,其親口承認了所有被扣押的物品。
原告於2012年3月19日17:00兩會之後與霍軒宇溝通,其承諾返還軟體,但需要走程序,讓原告等他電話。
一個星期後,原告沒有等到霍軒宇的電話,通過簡訊詢問此事的進展,霍軒宇回簡訊表示他出差在外地,這件事已經交給「曾大隊長」負責,並且將「曾大隊長」的電話給原告。
原告於2012年3月26日11:20通過電話與「曾大隊長」溝通,「曾大隊長」表示不知情,這件事不是他負責。
原告於2012年3月26日12:34通過電話與霍軒宇溝通,霍軒宇表示「曾大隊長」已經讓做技術的人幫原告刻光碟,讓原告直接跟「曾大隊長」聯繫。
原告於2012年3月29日18:19與通過電話與霍軒宇溝通,詢問這件事是否有時間表,霍軒宇表示技術部門正在處理這個問題,讓原告耐心等待。
原告於2012年3月30日10:34分通過電話與「曾大隊長」溝通,曾大隊長表示找人聯繫原告。
原告2012年3月30日11:40通過電話與本案書記員深圳中院邱國棟溝通(075522152626),丘國棟表示國保沒有移交被扣押物品,法院無權處理。原告希望法院調解,丘國棟表示先請教領導。
原告2012年3月30日15:30接到霍軒宇的電話,表示光碟已經刻好,讓原告到深圳領。
原告於3月30日晚趕往深圳,3月31日與國保「劉領導」在東門派出所見面。「劉領導」交給原告一個光碟,原告表示一個光碟不可能裝下全部的數據,所以光碟中的數據肯定不是原告想要的。原告將需要寫在紙上交給「劉領導」:拷貝台式機的除C盤外的全部數據;拷貝筆記本除C盤外的全部數據;拷貝移動硬碟的全部數據;拷貝兩個U盤的全部數據。劉領導承諾2012年4月13日前將數據拷貝好。原告與「劉領導」商量後,原告到華強北買了一個1T的移動硬碟,交給「劉領導」。當天下午,原告通過簡訊告訴「劉領導」,還需要拷貝筆記本的C盤的數據。不久,原告通過電話與「劉領導」溝通,「劉領導」表示已經收到簡訊。
原告返回湛江後,發現光碟上只有一些動態庫和可執行文件,並沒有源代碼。
2012年4月7日11:00分,原告通過電話與「劉領導」溝通,劉領導表示這件事沒問題,讓原告放心,並且向原告要筆記本的開機密碼。原告通過簡訊將筆記本和台式機的開機密碼發給「劉領導」。
以上電話交流過程,有歷次通話錄音證實。
2012年4月13日,原告從「劉領導」那裡領回了移動硬碟,移動硬碟上有筆記本電腦的全部數據,一個U盤的全部數據,軟體完好無損,但沒有台式機、移動硬碟、另外一個U盤的數據。劉領導表示台式機的數據已無法拷貝。移動硬碟和另一個U盤應該也已經損壞。
二、被告未盡妥善保管原告辦公室內物品的責任
原告被刑拘後,原告父母多次與國寶霍軒宇和龍崗區風臨國際大廈管理員溝通,希望取回原告的辦公室的物品,均被拒絕。霍軒宇、廖警官大約於5月底提審原告,告訴原告房東要出售房子,希望原告委託大廈管理處保管原告的辦公室的物品。原告在提審室用霍軒宇的電話與房東麥先生通電話,確認了此事。廖警官表示不方便讓原告父母來深圳收拾房子。原告寫了一式兩份委託書,詳細地列舉了室內的物品。霍軒宇表示一份委託書將交給大廈管理處,一份隨本案宗卷為原告保管。
原告出獄後,與房東黃女士溝通,房東稱,在清理房間時,警察當著他們的面,帶走了可能有線索的東西,其餘東西都被清理掉了。房東表示沒有見過原告的包括公章在內的企業資料。這意味著,霍軒宇等人並沒有如他們所說的那樣,將室內物品交給大廈管理處保管,導致了本人的在辦公室的財產,除被私自扣押和返還的之外,其餘都已經遺失。
被告沒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且,被告有一切條件可以妥善地履行該義務。
國保霍軒宇等人,身為國家公職人員,目無國法,沆瀣一氣,故意丟棄、巧取豪奪價值巨大之公民私產,且在原告討還被扣押物品的過程中,偽言欺詐,虛詞拖延,其目的昭然若揭:讓原告承受最大的經濟損失,對原告實施法外私刑。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濫權、瀆職、詐騙,其犯罪情節惡劣,手段卑鄙,主觀惡性極深,理當嚴懲。
原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民的控告的權利和義務對霍軒宇等人提起刑事訴訟,希望檢方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受理。
此致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具狀人:蘇江 2012 05 13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