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祖笙:道德不存,法治焉附?
有些公權行使者做事不講半點法理和道德,但又慣常以「執法」的嘴臉招搖過市、欺壓良善,這不但會給人以「匪患猖獗」的感覺,動搖的也將是百姓對國家權力的信任,導致的是國家法治形象的蕩然無存。故而要加強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先須側重於執法隊伍的總體道德建設。
法律條文無非是由自然人制定的,並由社會成員具體去執行和遵守的。而所有的執法者,他(她)首先是鮮活的自然人,而後才會是有著各種職務行為的踐行者。人類接受道德教育,要先於接受法制教育,你無法想像那些就連起碼道德準則都不能遵循的男女,會是合格的執法者。
法律和道德是調整個人和社會之間關係的相輔規範,二者具有相互依存的關係。撇開道德空談「法治」,所能給出的也只能是空中樓閣。道德是法治派生的基礎,法治是社會規範的進一步加強。凡是真正經得起歷史和人心檢閱的司法,它也首先就能經得起社會道德的審視和評判。
法治是道德的無奈延伸與升級,在規範社會行為時具有明顯強制性和被動性。用道德示範造就人,相對於用法律條文約束人,不僅具有更高的社會價值,也會造就出更多的社會自覺性和主動性。一個善治的時代不會任由道德荒蕪,相反會讓道德立場具有更高層面的社會膜拜境界。
許多朝代並無名目繁多的法律條文,但仍然保持了當時整體社會的井然有序,蓋因「上君以道德仁治服人也,不以文刑殺傷服人也」,「聖人威人以道德,不以筋力刑罰也」。道德力量的傳承,不但在古代文明中形成了基本的社會規範和準則,而且也成就了特有的時代文化表徵。
崇尚道德和法治,其實也就是在堅持社會常識。比如只要尚未腦癱,就該有這樣的常識判斷:通過虐殺一個無辜的孩子以製造恐怖,這是不道德的也是非法的;傷口上撒鹽,將受害人列為監控對象,對兩個87歲的老人反覆進行騷擾、刺激和恐嚇,這也同樣是不道德的和非法的……
倘使身為執法人員,就連這樣的常識概念都沒有,或是明知所作所為不仁不義和不法,但因了利益的驅動或仕途的攀升,仍喪盡天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那麼只能說明這樣的施害者不但目光短淺,而且已是喪心病狂。再漫長的黑夜也有天亮之時,立身處世豈可不為長遠處著想?
人治社會強披「法治」外衣,無視道德修補,甚而對道德傳承予以百般踐踏和破壞,這樣的「法治」現狀,催生的不會是法治膜拜和道德膜拜,而只會是權力膜拜,並使越來越多的公權力喪失道德自製力。「公僕」中喪失道德操守的男女越多,背棄職業操守者也就必然與日俱增。
不論你怎麼淡看道德,道德的力量都將會是永存的,而權力只是自然人的附屬物,鐵打的官場流水的官,權力隨時可能會更換了主人。在其位喪失道德操守和職業操守的執法敗類,終將嚥下自釀的苦酒,不但會遭人腹誹、怨憤,而且在社會走向有序後,也難逃承擔相應的責任。
賀拉斯說:「被敗壞的道德踐踏了的法律還有何意義?」貝蒂說:「制定法律的人首先觸犯法律,這樣的法律還有什麼意義?」類似的名人名言還不少,但萬變不離其宗,強調的都是執法守法的重要性。違背法理往往也會是違背道德的,遑論是否合法了,先看看是否符合道德吧。
道德不存,法治焉附?我們今天談論道德和法治所具有的相互依存關係,並不奢望一個龐大的執法體系一夜之間就纖塵不染,而是強調道德建設之於法治建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個國家唯有道德和法治比肩輝映,國家正氣才有望得到充分彰顯,公正和天理才有望得到天然伸張。
要擺脫道德和法治所面臨的困境,使亂象叢生逐步變得井井有條,最終重現「禮儀之邦」原有的風骨,時而泛泛而談道德建設或是法治建設實則無濟於事的,說到底也還是要有監督力量的加強。杜絕盲點,讓公權力真正運行在陽光之下,這樣才能有效保障道德和法治的純正復活。
社會大變革前夜的凌亂,讓有些執法者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約束,從而也有了一定程度上的迷失,甚至在不經意中揚棄了固守已久的道德修養。記住古訓吧:「棲守道德者,寂寞一時;依阿權勢者,淒涼萬古。達人觀物外之物,思身後之身,寧受一時之寂寞,毋取萬古之淒涼。」
寫於2012年5月29日(廖夢君同學慘烈遇害於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黃岐中學,「偉光正」與絕人之後的惡魔連袂共舞第2144天!遇害學生的屍檢報告、相關照片及「破案」卷宗是「國家機密」!作家廖祖笙在國內傳媒和網路的表達權被黨國非法剝奪!廖祖笙夫婦的出境自由被「執法」機關非法剝奪,其故鄉居所被反動當局連續斷網445天!)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