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敗 州官放火
對雲浮市官員報復陷害,司法機關徇私枉法的控告

導讀:野蠻的權力已經很可怕,失去監督的權力更可怕,而監督者反過來為虎作倀,助紂為虐則是人間一場場的災難。張治安、汪成如此,本案亦如此。

申訴控告人:

申訴請求:

1、依法撤銷雲浮市中院[2009]雲中法刑終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本人犯誹謗、受賄罪。

2、依法追究鄭利平,王小松等人徇私枉法,報復陷害的犯罪行為。

3、依法給予本人平反冤案、公開賠禮道歉、國家賠償。

4、依法撤銷雲府(2001)50號文,並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枉法裁判犯罪行為。

案由:

2008年4月23日,時任雲浮市委書記的鄭利平(汕頭人,省管幹部)以本人在廣東省政府問政的奧一網和最高檢所屬的檢察日報正義網發帖誹謗、侵犯其「人格、名譽」為由,向其下屬雲浮市公安局「報案」,並責令「嚴肅追究刑事責任」(見報案材料)。次月19日深夜11時多,該局十幾名執法人員公然以誹謗為名抓捕本人並搜查本人住宅和辦公室,搜去電腦二臺。接著,鄭又責令市公、檢、法成立「5.19」專案組進行瘋狂的報復陷害,先把縣林業局的經濟賬翻了個底朝天,以為本人貪污,未果,只抓了個黃局長,但仍不死心,挖地三尺大肆羅織罪名、組織黑材料,以本人在八、九、十年前受賄作文章,終被雲浮市中院徇私枉法判刑4年,投牢改造。

欣聞我國紀檢監察機關查處了黃松有(汕頭人)、鄭少東(汕頭人),及陳紹基、王華元、許宗衡、葉樹養等違法犯罪案件,因此,本人依法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控告,要求平反本冤案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事實的理由:

一、關於誹謗罪。這完全是一宗公然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

理由如下五大方面:

第一:雲浮市法院和公安、檢察機關故意混淆是非,定性極其荒謬。

1、本人依法反映問題,不僅是公民的見義勇為、仗義執言,而且是一名合格的黨員幹部應盡的社會責任和政治責任。

(1)事情起因是雲浮市環衛職工被迫下崗失業。2001年4月20日,時任市長的鄭利平為主導的雲浮市政府,以「摸著石頭過河」的形式「改革」,把雲浮市機編委(雲機編[1995]026號文批准)批復同意設立的雲浮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三定為正科級事業單位、人員編製150名)全體職工強迫下崗失業。同年4月27日,麥大局長宣布:「改革只能做好,不能變壞,改革只許成功,不容失敗,我們已沒有退路了,大家應該清楚明白這一點。要使他們瞭解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要善於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盡最大努力為他們爭取利益,要注意不良苗頭,及時化解矛盾,防止有人利用改革之機進行越級上訪、打擊、報復、誣陷等活動。四處的幹部要注意團結,圍著共同目標前進,不要自搞內鬨,內耗內損,這樣,對誰都不利」。

同年5月23日,市政府下發紅頭文件雲府(2001)50號宣布解除環衛工人勞動關係。6月,市公用事業局發出白頭單宣布自行終止或解除職工勞動合同。

(2)受害職工提起勞爭議仲裁。2001年7月,姚錦屏等94名環衛處職工向雲浮市勞動局提起勞動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雲勞仲不字[2001]第21號)。

(3)受害職工被迫提出勞動爭議訴訟。2002年4月,廖志來等86名環衛職工聘請廣州市律師向市中院提起勞動爭議的民事訴訟。市中院為了控制本案就指定下級雲城區法院進行一審。同年10月區法院認定本案「不屬於勞動爭議的民事受案範圍,裁定不予受理」(2002)雲區民初字第377號。

受害人不服,提起上訴。同年11月,市中院同樣認定本案不屬於勞動爭議的民事訴訟範圍,應當由市政府解決,裁定「不予受理本案」(2002)雲中法立民終字第96號。

2003年4月受害職工向市中院提出申訴,被裁定駁回再審(2003)雲中法審監申字第21號。

2004年3月,受害職工向廣東省高院提出申訴,同樣認定不屬於勞動爭議的民事案件受理範圍、裁定駁回申訴。是因為申訴人沒有就雲府[2001]50號文件提起行政訴訟(2003)粵高法民一申字第431號。

(4)受害職工信訪被毆傷。受害職工多次到市政府、市信訪辦、市公用事業局要求解決,均不予受理。2003年5月20日,受害職工到市公用事業局要求處理,陳水慶被公用事業局某副局長打傷,到雲浮市醫院進行驗傷處理,並向110報警,雲城區分局接警,至今沒有作出處理。女下崗職工陳秀英被局長麥小軍打傷,麥使人出面和解,賠償1000元。

(5)受害職工被迫提起行政訴訟。2004年3月,廖志來等86名職工向雲浮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兩被告雲浮市政府、市公用事業局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供答辯狀、也不提供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解除職工勞動關係合同)的法律依據和證據。

但雲浮市中院既不追究兩被告超期提供證據,也不追究被告沒有證據的行為,更加不追加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完全違反法定規定枉法裁判。並於同年6月8日作出「本案屬於勞動爭議的民事訴訟範圍,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2004)雲中法行初字第06號。

為什麼起訴人以同一事實向同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裁定不屬於民事訴訟範圍,而當提起行政訴訟時,又裁定不屬於行政訴訟而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呢?

這樣的法院,我們百姓還有公平、公正可言嗎?

受害職工不服,提起上訴。同年12月13日,廣東省高院作出裁定,認定上訴人「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2004)粵高法行終字第135號。

省高院雖然認定本案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但為了保護雲浮市的違法行政,卻仍膽大妄為愚弄百姓,只審民不審官,居然認定本案「超過了訴訟期限且沒有正當理由」,顯然是適用法律錯誤:根據《解釋》第41條規定「從知道行政行為具體內容之日起,不超過二年」去認定受害者超過訴期,但《解釋》第42條又規定「不動產經過二十年、其它行政案件經過五年,人民法院不受理」。

省高院裁定強行認定本案「超過訴訟期限沒有正當理由」更加錯誤:難道受害者自己要「超期」嗎?絕不!他們從一受到侵害就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但你們這些法官有想過幫他們去解決嗎?絕無!自從市政府、公用事業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受害者從未有中斷過自己的合法訴求,為什麼說「沒有正當理由」?

從行政法規定來看,不但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不告知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權利,從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而且到了訴訟階段,行政機關沒有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和證據」,也可判定為無效的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你們法院(家丁們)敢嗎?絕不敢!

(6)受害職工被迫再次提起申訴。2005年1月,受害職工不服省高院的行政裁定,向該院提起申訴,同年8月,被裁定不予受理再審。

2005年12月,受害職工向省人大提出申訴。2006年1月,省人大以粵人信[2005]10169號轉交給省檢院處理。同年5月,省檢院把案件轉回雲浮市檢院處理。雲浮市檢院決定以檢民行立[2006]15號進行立案審查。

受害者並沒向雲浮市檢院申訴,但其仍立案,顯然是與虎謀皮、自欺欺人罷了。

但雲浮市檢院仍移交其下級郁南縣檢察院處理,並於同年8月作出「雲檢民行終查[2006]14號」決定終止本案審查,真不知道雲浮市的司法機關玩弄法律、愚弄百姓,要到何時方休止呢?

受害職工不服,再次向省人大提出申訴,省人大再次以粵人信[2006]07568號轉省法院處理。但受害職工卻遭到省高院工作人員責罵、不受理並驅趕受害職工。

(7)受害職工被迫上訪而坐牢。2006年11月24日,由雲浮市政府人事局、法制局等單位組成工作組,在市公用事業局召開下崗職工問題處理大會。

會上,受害者問工作組:(1)公用事業局是依據什麼職權、什麼法律、第幾條法律讓環衛工人下崗失業的?(2)省政府44號令、省人大31號議案明確規定地方政府要確保環衛工人的合法權益、穩定環衛工人隊伍、提高環衛工人社會地位和福利待遇,為什麼雲浮市政府、市公用事業局卻反其道而行之?(3)市中院裁定由政府部門解決我們受害職工下崗失業問題,你們怎樣解決?(4)你們只用一張白頭單就解除了我們的勞動合同,為什麼連國企改革下崗的職工都不如?國企下崗失業,還寫明不服者可以向政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為什麼連這個權利都沒有?(5)國企職工下崗有下崗失業優惠證,為什麼我們沒有?而勞動部門說:你們不是國企下崗職工當然沒有優惠政策了!市工作組根本回答受害者提出的問題,匆匆忙忙一個小時就宣布散會。

受害者知道工作組並不是來解決問題而是來威脅的,因而在2006年12月4日自發到市政府信訪辦要求處理,但信訪辦不處理。受害職工只有到市政府門口等待市領導,但等來的卻是如狼似虎的200多名人民警察,抓走了市公用事業局提供的幾名「上訪」黑名單人員並作出拘留。被拘人員不服,向雲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裁定:受害職工嚴重違反了市公用事業局、市人民政府的辦公秩序!

(8)質疑:

我們不禁要問:一個堂堂的中級人民法院,不但就同一事實的案件卻作出二個自相矛盾,自欺欺人,顛倒黑白的裁定書,而且二次立案受理也不處理,這不是玩弄法律、愚弄百姓又是什麼?你們如此「官字兩個口」我們成百姓還有什麼權利可言?社會還有什麼公平正義可說?

而且上訴到省高院後又被裁定超期,這時受害者才知道「官府衙門八字開,有理(法)無錢(權)莫進來」的悲哀!須知80多名貧窮的環衛工從被迫下崗之日起就你一元我二元地集資起來打官司,尋求法律解決,反過來被「法律」玩弄!難道國家法律真的如此的嗎?絕不是!只是他們玩弄法律、正如奸臣弄權誤國一樣,我們百姓徒呼奈何?

可知道這80多名受害者是一群沒文化、也沒有法律專業知識、更沒有社會地位,只有不怕髒、苦、累的弱勢婦女環衛群體,她們的職業並不高尚,相反卻萬般低下,但她們不怕,她們敬崗愛崗,而且她們的合法權益有國家法律、有省人大議案、省政府規章的保護,為什麼雲浮市一而再,再而三地玩弄法律、愚弄她們,讓她們狀告無門,有冤無處申?更讓她們在維權當中被人民警察跟蹤、威脅、打罵、驅趕、抓捕、坐牢......你們這些冷血的「父母官」令人髮指的惡行,還有國家法律、還有良知、還有天理嗎?

「作為一個法治政府,它應當帶頭守法,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違法行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是區別法治政府和專制政府的一個重要標誌。專制政府是不受法律約束的政府,法是用來治理老百姓,政府不必守法,其行為違法越權,損害相對人權益,亦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江必新、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41頁)。

本人是國家培養的法律專業的黨員幹部,路見不平才見義勇為,勇敢站出來仗義執言,反對違法犯罪,為受害者主持公道,只是因為她們的冤情在「法律已經窮盡」時也無法申冤,才出於義憤把事情經過以《雲浮市違法紅頭文件何時休》為題寫出來帖在最高檢的所謂「正義網」讓大家來評理,目的是要求國家機關改正,而不是誹謗、侮辱、攻擊、報復市委、市府和市委書記鄭利平!

2、本人反映問題是依法作出的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而不是犯罪。

憲法第27條:「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中央政府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也明確指出「要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監督政府」。我真不知道雲浮市是否受中央人民政府領導?雲浮的司法機關是否要執行國家法律?

憲法第41條:「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的建議的權利,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因此,本人的行為完全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勇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為何在雲浮卻變成了犯罪呢?真是太恐怖了!

3、本人反映的情況都是可查證屬實的客觀事實,而不是捏造出來的,何以構成誹謗犯罪呢?

雲浮市公安局據以認定本人「誹謗」書記大人的《雲浮市違法紅頭文件何時休?》、《又見廣東官員倒下聲》等三篇文章,共反映了6個方面的事實:

(1)雲府(2001)50號文解除環衛職工勞動合同違法。此文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既不依職權、也不依法律、更不依法定程序作出,依法規定,該文從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它使受害者狀告無門、含冤受屈,更引致司法機關一系列枉法裁判、徇官枉法的犯罪,用一個謊言代替另一個謊言欺騙我們老百姓!

(2)雲浮市濫用紅頭文件三令五申禁種桉樹於法無據。它不但與國家法律規定不符,有法不依,而且與其上級國家機關林業部門提倡種植的政策唱反調,有令不行。他們更動用公、檢、法、司法、紀檢、審計等強力部門組成「鏟除桉樹小組」四出活動,違法執法,恐嚇、威脅、欺騙林農,禁止種植、鏟除桉樹,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構成了破壞生產經營罪。

(3)鄭利平濫用職權兩次私改雲浮市新型石材廠,以權謀私。第一次不經評估部門打價就作價3000萬元,職工不服到省上訪才失敗,但仍死心,第二次經評估部門打價1.04億,仍被職工們到省上訪才流產。為什麼二次「私改」的價格就相關7000萬元之巨?背後的原因是什麼?當然,在雲浮還有其他私改企業,國資流失同樣千萬上億。

(4)鄭利平利用職權包庇其司機犯罪。其司機盤石溪因貪污被人告發,鄭還美其名「讓紀委去查處自己的司機」,目的是為了逃避免司法查處,可見其臉皮之厚,且在紀委查處後立即讓其官升城區林業局局長的領導崗位,其臉皮之厚簡直是無恥!又如其老鄉王桂文,原雲安縣林業局下崗職工,找到鄭後又當上了南盛林業站長......在雲浮,「真禮品」書記是官場盡人皆知,他很多以權謀私的事實,很多人都是知道的!你們認真去查吧!

(5)鄭利用職權借雲浮群眾藝術展覽的名義宣傳其畫作。他曾在任上「賣」畫非法獲利30多萬元,難道國資就不值錢而書記幾幅畫就值幾十萬?本人原單位幹部職工在上班時間也被要求到雲安縣司法局參觀過,但該局幹部唐庚銀之流卻膽大妄為作偽證,致本人被誣下獄,配做司法幹部嗎?市藝術館胡錫娟卻能如實作證。

(6)鄭在主政雲浮期間,經濟一直處在全省21個地級市之未位,這是不爭的事實,省政府、省統計局每年都有公布,並是不本人捏造出來的。

難道在雲浮說真話,講事實也會構成誹謗犯罪嗎?而本人反映的事實都無人去查處呢?正因為權姦當道,好人當災!

第二、雲浮市法院故意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所認定的三個事實都是極其荒謬的「莫須有」罪名。

1、認定本人「通過網際網路傳播、捏造有關雲浮市委、市府對政策、決策執行的事實」,這顯然是故意歪曲事實、顛倒黑白的欲加之罪。

是的,我承認「通過網際網路依法反映、批評國家機關雲浮市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是事實,但沒有捏造任何事實誹謗、攻擊雲浮市府、市委及市委書記,所反映的都是千真萬確並已成客觀的事實。

你們的紅頭文件不依職權、法律和法定程序行政,只奉書記大人的聖旨行政,引致受害者含冤受屈、狀告無門,這樣違法亂紀、獨斷專行的「土政策、土決策」,我們受害者也不能提出批評嗎?難道你的權力是君權神授的嗎?

上級國家機關大力提倡、鼓勵種植的「富民之樹、環保之樹」,為什麼在雲浮一下子變成了「毒樹」並要動用公、檢、法、紀委去加以嚴禁種植、鏟除?你們有如此執法權嗎?還不是執行你書記大人的「土政策、土決策」?我們受害者也要逆來順受嗎?你們還要賠償經濟損失啊!

一個「土政策、土決策」就讓國資流失千萬上億元,在雲浮還少嗎?你們如此熱衷於「私改」,把國資當唐僧肉,當然容不得別人指手畫腳、當然視批評監督者為眼中釘、肉中刺,必除之而後快!但你們能隻手遮天嗎?張治安、汪成不能,黃松有、鄭少東不能,陳紹基、王華元、許宗衡也不能,你鄭利平,王小松同樣不能!

2、認定本人「造成公眾對黨委、政府的不信任,影響了黨委、政府的公信力」,顯然是原審法院強加的因言獲罪。

查遍刑法413條罪狀也沒有如此規定的罪行,本人反映問題是依法行使公民民主權利,何以「造成公眾對黨委政府的不信任,影響黨委、政府的公信力?」,真是彌天大謊!而身為國家司法監督機關,不去查處本人反映的問題,反過來卻為虎作倀,助紂為虐,抓捕批評監督者並治罪,究竟是誰「造成了公眾對黨委、政府的不信任,影響了黨委、政府的公信力」,不是和尚頭上的虱子明擺著嗎?

黨委政府的公信力和群眾的信任是怎麼來的,難道你們「父母官」不懂嗎?

它是來自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司法公正、公平,而不是你們那樣濫用職權、司法腐敗、徇官枉法,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批評你們,須知你們的的權力並不是權利,並不是用來打擊報復的,而是一種為人民服務的責任,你們沒有權利濫用手中的權力。

它是來自立黨為公、執法為民,而不是以權謀私、侵犯國家利益、群眾利益,正是你們這些自詡為「人民公僕」的大官人,卻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拉屎拉尿、玩弄國家法律、愚弄我們。

它是來自認真履行「三個代表」,關心群眾疾苦,傾聽群眾呼聲,接受群眾的批評監督,而不是高高在上、姿意弄權、獨斷專行、習慣於被吹捧、拍馬、歌功頌德,而聽不進一絲一毫的不同意見和聲音,視批評監督為誹謗犯罪,必除之而後快!

古人尚且知道以民為鏡可知得失。我們黨興旺發達如延安時期則言者無罪、聞者足戒,反之如文革時代則言者有罪。本人仗義執言,依法批評,正如醫者父母心,又如苦口良藥,正是維護了雲浮市委、市府的公信力和純潔性。相反,正是雲浮市鄭利平、王小松和原市委常委伍星葵、鐘德標之流,才是嚴重影響了市委、市府的公信力,造成了公眾對市委、市府的不信任,而並不是本人!

3、認定本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顯然是原審法院的天方夜譚,更是反證了雲浮市二級法院欲蓋彌彰的報復陷害行為。

究竟什麼才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公安部[2009]16號文已有明確規定,最高檢也作瞭解釋,本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何以「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只是「嚴重危害了你們的官位」罷了。你們如此危言聳聽,玩弄法律,信口雌黃,正是證明了你們「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嚴重侵犯了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

本人是一介草民,人微言輕,既沒有「號召」雲浮市民上街遊行、示威反政府(至多可認定反對違法行政和官員腐敗),也沒有「組織」市民衝擊國家機關、打砸搶破壞社會秩序、教學科研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何以「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這正好證明了你們是打擊報復的小人。

第三、原審法院不但認定事實顛倒黑白,混淆是非,定性荒謬,而是適用法律嚴重錯誤,直接構成了徇私枉法犯罪行為。

1、本人根本不符合刑法第四章第246條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什麼是犯罪?其構成要件又是什麼?難道堂堂一個廳級法院也不懂嗎?絕不是!你們是迫於鄭利平書記大人的淫威,什麼黨紀國法、什麼公平正義、什麼道德良心,通通都讓狗吃了,你們只要批評監督者坐牢就成了,就像「白宮書記」張治安、汪成檢察長逼死舉報人李國福一樣!

本案中,你們是以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這個客體去認定本人犯罪的,而市公安局、檢察院和公訴機關也是以這個名義拘捕、起訴的,認為本人「侵犯」了書記大人的「人身權利」之「人格權、名譽權」。為何市中院最後又認定「侵犯了市委、市府的政策、決策執行的事實」?真是「雲浮官員滿口荒唐言、百姓一紙辛酸淚」!

刑法第四章之下的第246條侮辱誹謗罪中,其構成要件必須有「捏造事實」行為,本人所反映的6個事實,都是已經發生了的客觀事實,何以構成了犯罪?本人不妨又從犯罪四要件分析:(1)犯罪客體方面:本案侵犯的客體究竟是鄭書記大人的「人格和名譽」還是市委、市府的「人格和名譽」呢?為什麼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監督政府」?難道是誠心讓我們老百姓批評監督政府侵犯他們的「人格、名譽權」,而讓我們去坐牢嗎?真是豈有此理!(2)犯罪主體方面:本人的行為既是作為一名合格的社會公民依法作出的行為,更是作為一名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黨員幹部應負的社會責任和政治責任,是維護國家利益、群眾利益、反對腐敗的正義之舉,為何也會成為一名犯罪份子呢?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啊?(3)犯罪主觀方面:本人依法反映情況,目的是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提出批評監督,完全是為了維護黨委、政府的公信力,而不是為了攻擊、侮辱、誹謗市委、市府。相反,你們身負查處國家機關違法失職行為的司法機關,為什麼反過來卻參與報復陷害批評監督人?雲浮市環衛職工十年來的冤情你們有查處嗎?你們究竟監督了誰、保護了誰?(4)犯罪客觀方面:上面已經說明本人既沒誹謗書記大人和市委、市府的「人格和名譽」,也沒有破壞任何社會秩序,全是批評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何以構成了犯罪行為,你們如此信口雌黃,我們老百姓還有話可說嗎?唯有坐牢去好了!

2、原審法院不但違反刑法規定非法認定本人犯罪,而且雲浮市公安局也違反公安部[2001]16號文件規定,違法立案、非法偵查、拘捕本人。

公安部[2009]16號文針對侮辱、誹謗案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指出「當前一些公安機關在辦理侮辱、誹謗案件不能嚴格準確依法辦案,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形象和公信力」,「一些地方公安機關不能正確辦理誹謗案件,直接的原因是對有關法律理解不當,定性不准,一些群眾從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如果將群眾的批評監督以及牢騷、偏激言論視為侮辱誹謗,使用刑罰或治安的方式解決,不但於法無據,而且只能激化矛盾」,「對於應當自訴和不構成犯罪的誹謗案件立案偵查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和主管人員相關責任」,該文件同時明確規定了侮辱誹謗案件公訴的三種情形,本人根本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種!

3、最高檢察院也明確了誹謗案件的有關規定。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指出「辦案質量是偵查監督特別是審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線,批捕質量不高甚至錯捕,不僅侵犯當事人的權利,而且嚴重損害檢察機關公信力,嚴重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由於有些地方辦理誹謗案件出現問題,侵犯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此,該負責人強調「一、要準確把握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對個別領導幹部的批評指責以及過激言論當作誹謗罪來辦,二、要嚴格把握誹謗案件自訴與公訴的界限。三、把誹謗罪批捕上提一級......」。雖然雲浮市司法機關置憲法和國家法律不顧,難道你們的上級機關規定也是用來糊弄我們老百姓的嗎?

第四、原審法院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違法審理本案。

1、本案根本不是犯罪,即使是犯罪,也是自訴案件,為什麼當作公訴案件處理?

刑法第四章第246條、刑訴法第18條明確規定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原審法院卻膽大妄為違法審理本案,且雲浮市公安局是因為受到書記大人責令「嚴肅追究刑事責任」,而違法立案、非法偵查、拘捕本人,其所有的偵查行為均屬違法。

2、本案是因為書記大人以侵犯其「人格和名譽」為名到市公安局「報案」的,其作為雲浮市的最高領導人,一名名符其實的「土皇帝」,為什麼本案一審、二審都在雲浮市?、

什麼原因不言自明!原審法院違反審案迴避制度,顯然欲置本人於死地才甘心!

綜上,原審法院如此不惜編造三個荒誕至極的事實來報復陷害本人,你們如此顛倒黑白,混淆是非、指鹿為馬,正如你們愚弄雲浮環衛女工一樣,但本人是法律專業的黨員幹部,豈容你們這些權姦小人姿意弄權、胡作非為?

第五、最高法現在不是推行案例審判嗎?不妨列舉一些經典案例:

1、王鵬誹謗案。

2010年11月,在甘肅省圖書館工作的王鵬因發帖舉報「官二代」公務員考試作弊(與本人反映市委書記以權謀私性質一樣),被公安機關以誹謗罪「跨省」刑拘。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後,吳忠市委、市政府責成市有關部門對刑拘王鵬案進行依法審查,認為「利通區公安分局在辦理王鵬案存在過錯,將本應屬於自訴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訴案件辦理,屬於錯案」。並對處理該案負有直接責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長、區公安分局長何澤祥、政委汪東紅予以免職。

新華社以《遏止濫用警力迫在眉睫》為題指出「這些誹謗案是源自地方政府違法行政和個別領導對司法權力的濫用,使公安司法機關淪為權貴的‘家丁’,維護私利的‘打手’和壓制群眾意見的‘噤聲器’」。

人民網以《公權私用國無寧日》為題指出「這起事件的要害在於公權私用,濫用職權,以涉嫌‘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為名行打擊報復之實,一個國家、一個社會不能約束公權私用、職權濫用的不良現象,那麼這個國家、這個社會就永無安寧之日」。

中青報以《「誹謗罪」成打擊工具》為題,指出「某些掌權者對司法機關的過度干預,不僅讓一些地方公安部門淪為權貴‘家丁’,也使得‘誹謗罪’變質走樣,成了打擊報復公民舉報和輿論監督的工具。如果有一天,民眾對官員失去信心,眼見不平之事也憚於‘誹謗罪’而保持緘默,心有不平之氣也懾於權貴淫威而不敢表達,整個社會將暴露在巨大的安全風險之中」。

2、河南王帥誹謗案。

2009年4月,王帥因在網上發帖批評靈寶市違法征地問題(與本人批評雲浮市違法行政侵害群眾利益性質一樣),被靈寶市公安局以誹謗為名跨省追捕,最後也撤銷了案件,並獲得了國家賠償。

河南副省長兼公安廳長秦玉海對此案公開指出「作為河南省公安廳長,我們省出了這種問題,在工作上我也有責任,在這裡我向王帥、向大家道歉」,「公安機關以誹謗罪拘捕王帥,在執法上有過錯,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案,王帥的行為不符合誹謗犯罪構成要件」,「此案暴露了公安機關隨意執法的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公安機關工作沒做好,有過錯,網友提出監督,我們都虛心接受,認真整改」。

省公安廳長如此專業、權威的「誹謗罪」解釋,還用本人長篇大論嗎?

靈寶市委、市府同日對王帥案也作出公開答覆「依法糾正王帥被拘事件的錯誤,我們作出深刻檢查,向王帥及其家人賠禮道歉,撤銷案件並依法國家賠償」,「責成寶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第41號令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深刻吸取教訓,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理念,在全市執法部門開展執法大檢查,深入查找法律法規適用是否得當,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出現問題及時糾正,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正確處理群眾訴求,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誠懇接受媒體、輿論、網友的監督和群眾的批評監督」(全文見中國青年報2009年4月17日報導)。

省公安廳長一針見血地指出公安機關執法錯誤,違反法律規定隨意執法,而靈寶市也能認真吸取教訓,糾正錯案,開展執法大檢查以杜絕此類事件發生,但為什麼雲浮市的誹謗犯罪卻能一次再次出現呢?

3、河南省沁陽8村民誹謗村委書記案。

趙滿倉等8村民因散發揭露村委書記腐敗問題的《盆窯村老百姓反腐敗鬥爭專集》於2008年4月被公安機關以誹謗為名抓捕(比本人案發早一個月),經公捕公判後上訴到焦作中院,發回重審後被加刑,再上訴再發回重審。案件在2009年9月因省委督察組介入批示「先撤案、後放人」並指出「本案是自訴案件,要做好當事人工作,執法機關要舉一反三,整頓執法隊伍,提高辦案質量」。

反映一個小小的村委書記也要公捕公判,更要省委督察組介入才能得到正確處理,並要求執法機關舉一反三,本人得罪的是市委書記大人,舉十反一也不能嗎?

4、山東網民段磊誹謗鎮委書記案。

段磊因在網上發帖《寫給省領導的一封舉報信》反映了鎮委書記的腐敗問題,同樣被公安機關以誹謗為名抓捕,最後也被撤銷案件、國家賠償16000多元並追究了7名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公、檢、法機關負責人向段磊及家人賠禮道歉且一致認為「公檢法對該案運用法律有偏差」。本人同樣是反映國家機關違法行政和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但雲浮市公檢法機關是否對本案「運用法律」也有偏差?

5、山東高唐三網民誹謗縣委書記案。

一個副科級幹部在網上說縣委書記「黑」就以「誹謗罪」被逮捕、羈押22天,並不加遮蓋的審訊錄像在當地的山東高唐縣電視臺連續10天播出。最後高唐縣警方對案件予以撤銷、縣檢察院發出《刑事賠償決定書》,以該院「違法侵犯人身權」為由,決定賠償董偉人民幣1756.86元。

6、陝西省張佰慶誹謗政法委書記案。

張國慶因發帖《從徐梗榮案看商洛公安隊伍》於2009年3月被商州公安分局行拘10天。同年11月2日,該局作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他哥哥張佰慶也因發帖的問題被該局以「涉嫌誹謗罪」刑事拘留,第7天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6日,該局作出兩份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和「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該局樊政委表示,此前分局沒見到公安部發出的16號文件(應指《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不知道只有三種情形才能公安介入。「分局意識到對張國慶的處理‘程序不符合規定’,所以撤銷了處罰決定。」張佰慶一事也一樣,後來才「知道公安部門沒有管轄權」。

7、湖北網民陳永剛誹謗政府案。

湖北陳永剛因發帖質疑縣領導搞形象工程於2010年2月被鄖西縣公安局以誹謗他人為名行拘8日。新聞報導後在網上引起熱議,十堰市公安局獲悉後於3月5日通知該局停止執行並派工作組覆核,認定該案違反了公安機關辦案程序規定,責令該局:1、依法撤銷對陳永剛行政拘留的決定;2、向陳永剛賠禮道歉,並依照法律規定對陳永剛予以國家賠償;3、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8、彭水誹謗縣委書記案。

重慶市彭水縣教委秦中飛用手機編髮了一首打油詩,針砭時弊,被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縣委書記和縣長關押了1個月。該局還調查了100多名接收並轉發這條簡訊的人,使得「秦中飛簡訊事件」越鬧越大,彭水人「談詩色變」。本案一個月後同樣撤銷了案件。

9、羅定市公安局長誹謗案。

據《雲浮日報》報導,雲浮市農業局副局長黃偉明(原羅定市委常委、公安局長),雲浮市公安局黨委成員江綱,於2006年4月期間,2人多次密謀,組織策劃誹謗他人,並指使社會人員劉某某、練某某、羅某,捏造事實,利用製作同一手機簡訊內容,發送給市委領導、部分市直部門領導和縣(市、區)領導及社會人士共100多人,對有關人員進行誹謗,惡意攻擊,發泄私憤,擾亂社會秩序。目前,黃偉明等5人已被檢察機關以涉嫌誹謗罪批准逮捕(註:有人死於獄中)。

可見在雲浮,強權就是真理、就是法律,絕不謬誤!為什麼鄭利平膽大妄為,一而再、再而三地濫用職權、為所欲為、玩弄法律、愚弄百姓呢?就是因為權大於法。反過來,雲浮市的司法機關助紂為虐、為虎作倀,就和白宮書記張治安、汪成隻手遮天、姿意弄權的手法同出一轍:同樣凶殘、慘無人道和毫無黨性、人性!

綜上,從案件事實、法律依據、法理依據到經典案例均證明是鄭利平夥同王小松、李慶協、黃炯猛、凌檢察長等人濫用職權、徇官枉法、報復陷害,非法動用公檢法機關迫害批評監督人,致使本人妻子被迫下崗失業在前,丈夫又被誣陷坐牢在後,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為此,本人根據刑法第204條的規定,依法向上級有權機關提出申訴、控告,要求查處他們的報復陷害犯罪行為,平反本冤案!

 

特此申訴

此致

申訴人:陳海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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