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丈遇害留4百萬存款 女兒欲爭繼承權(圖)

2010年1月26日夜間,住在玉溪市紅塔區菜園街大悲普度寺方丈釋永修,被來投宿的兩名神秘男子殺害,並搶走其5000元錢等財物。寺廟僧眾和其親屬整理遺物時發現,其個人在當地各個銀行存有400餘萬存款和20餘萬的債權單據。釋永修女兒認為,她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要求靈照寺歸還,但被拒。昨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案件回放

名寺方丈慘死住處

玉溪人辛應恆生於1947年12月,1979年,毅然與妻子離婚到昆明筇竹寺出家,法號為釋永修。當時,其女兒只有2歲多。1990年,釋永修被聘為玉溪市著名寺廟靈照寺的住持,2005年3月升為方丈。

2010 年1月26日夜間,同為22歲的吳雄和瞿永濤,來到玉溪市紅塔區菜園街大悲普度寺釋永修住處,要求投宿,凌晨2時許,趁釋永修熟睡,吳雄用小板凳朝釋永修頭部砸了數下,接著瞿永濤用手掐其脖子,並用繩索將其勒死後,搶走其5000元現金、一部銀白色摩托羅拉手機和一些隨身物品後,趁夜逃到朋友鐘紅江處。次日早上,三人逛街購物後,瓜分了餘下的錢財。

當地警方接到報警後展開偵破工作,不久抓獲了3個犯罪嫌疑人。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於2010年9月10日,法院根據刑法等法律法規作出判決,吳雄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瞿永濤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鐘紅江犯掩飾、隱瞞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處罰金2000元。

庭上爭議

1 僧人子女有無繼承權?

釋永修被害後,在紅塔區民宗局的主持下,其親屬和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在整理遺物時發現,釋永修以個人名義在當地各個銀行存了400餘萬元錢,同時有20餘萬債權單據,清點完畢,其存款和債權單據被紅塔區民宗局保管。

父親被害後,其女兒張譯雲多次到紅塔區民宗局和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協商,要求繼承父親遺產,但被拒絕。今年1月16日,她一紙訴狀把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告上法庭。

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把此案件列為「陽光司法工程」案件,於昨日早上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法庭上,被告辯稱,僧人與出家前的俗家親屬不存在任何關係。佛教在中國已有2000多年歷史,形成了傳統的叢林規制和習慣。釋永修出家數十年,實際上形成了脫離家庭的一種契約關係,原告與釋永修稱呼只是方丈與施主,並非父女關係。從法律上講,僧人出家即與其俗家親屬脫離了經濟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靈照寺除對釋永修負責日常供養外,其醫療喪葬費均由寺院支付。因此,原告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不認可被告的說法。其代理人認為,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宗教信仰可以改變親屬關係,案件中,釋永修被害後,公安機關偵破案件時,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等相關法律文書交給了本案的原告,這說明公檢法三機關都認可原告與死者有近親屬關係,因此,原告的近親屬享有繼承權。

原告代理人還說,根據國家民法等法律規定,僧人已具有普通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信仰宗教的僧人也是中國公民,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僧人可以享受超越一般公民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根據繼承法,其子女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

2 方丈巨額存款從何來?
靈照寺的經濟主要來源於社會民眾捐獻、開小賣部收入和賣齋飯收入三部分。法庭上,原告稱,案件爭議的財產屬於釋永修個人名下,被告認為該財產不屬於釋永修而屬於靈照寺所有,可被告沒有舉出有力的證據予以證明。對此,被告答辯稱,靈照寺不是一個生產盈利性的組織,寺廟的經濟來源是信徒自願佈施和社會力量捐贈,僧人不得從事經營性的生產勞動獲取報酬,其所用和所持有的財產屬於寺院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過宗教活動擁有自己的收入和財產。方丈釋永修寺院方丈、會計、出納和管委會主任4種職務一肩挑,無視國家宗教法及市區兩級民宗局對財務管理的三令五申,多年來把寺院的社會捐款等經濟來源以個人名義存在自己名下。從這些情況可以看出,原告所訴的財產屬於靈照寺所有。

法庭審理結束後,38歲的靈照寺僧人釋延流告訴記者,師父釋永修是個老好人,為靈照寺發展出了很多力。他們吃住在寺廟,平時沒有領取過工資。開功德箱清點時,一般有四五人在場,清點完畢交給師父去存,他們對師父把款存在個人賬戶上的行為有看法,但不敢說。

釋永修的原妻塗女士介紹,在他們女兒出生前,前夫就篤信佛教,一次,前夫帶她到昆明筇竹寺時,與該寺百歲高僧結緣。當時高僧告訴他們,女兒的名字必須另尋他姓取名,不然將來會有災難。他們信了高僧的話,取高僧俗姓張作為女兒的姓。法庭上,被告質疑女兒為何不跟其父親姓的原因就在此。塗女士說,前夫出家為僧後,平時常回家看望女兒,一直在盡父親的責任,但她也無法解釋前夫巨額存款來自何處。該案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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