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五十年代右派究竟講了什麼?
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右派究竟講了什麼,於是乎有了1957年的反右運動?今天,我就「揪」出幾個典型,給各位看看。
1.水梓(1884——1973):
《黨不應領導司法,「六法觀點」不該批判》
「不能以黨代法、由黨在司法機關操縱左右,否則就是違反憲法,也就是最大的官僚主義、主觀主義和宗派主義。
法院、檢察院應依照憲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九條等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只服從法律,以保障公民的權利,或在執行上有黨內外之區別。
關於肅反問題,對已確定的案件,發現錯誤的,應立即糾正,並對錯案的有關逮捕、審訊人員應給予法律處分。」
2.譚惕吾(1902——1997):
《黨不應該另搞一套機構》
「黨制定政策,應在憲法範圍之內。上海對房產商的改造問題是違反憲法的。中共中央應檢查在制定的政策中是否和憲法有牴觸的,如有,要趕快糾正。過去不遵守法律是為著推翻舊政權才不遵守它。共產黨今天是想使國家長治久安?還是自己搗自己的亂?這不是小事情,共產黨必須遵守憲法。
司法、律師、檢察是對執行國家制度起槓桿作用的,但在有些地方這三者是有一個黨委領導之下,這是不好的共產黨可以派黨員到司法、檢察等機關擔任負責工作,但這些部門不應該受黨委領導......政府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但是黨不受什麼監督。應該建立制度使人民監督共產黨。」
3.王造時(1903——1971):
《進一步建立民主法制秩序》
「既然要擴大民主,就不能不加強法治。民主是原則,它的體現有賴於法治;換句話說,民主的則須通過法律的規定,成為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才得以實現。因此要講民主就不能不講法治;講法治雖不一定要講民主(因為以前德意的法西斯統治也有一套法律)然而在近代,法治的趨向必然是民主......要進一步建立民主法制秩序,我們第一便須重視憲法,奉行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應該被認為是神聖不可侵犯,但頒布以後好像逐漸被人漠視。這個現象千萬要不得。我們要維護憲法上所賦予給我們的權利,也應該盡我們應該盡的義務。誰要破壞憲法,我們就應起而力爭,那麼憲法的尊嚴便可得以保持。
第二,除法以外,我們需要制定各種重要的法典,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作為我們共同生活的準繩。否則國家幹部無法可依,一般人民無法可守,權利與義務搞個不清楚,犯罪不犯罪沒有明確的界線,人治主義便要抬頭,社會就不容易納入軌道。」
4.陳體強(1917——1983):
《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法制的意見》
「全國人代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按理可以監督政府,憲法未作具體規定,有罷免權,自然就有監督;但怎樣進行監督?實際上也很難監督。要監督先要瞭解情況,而很多情況都是保密,不用說代表,據翁文灝說,連黃炎培當副總理兼輕工業的部部長時要一份各省工業廳廳長各單都不行。還有一些問題,政府工作好壞究竟由誰負責?不清楚。三反後薄一波的調動、最近曾山的調動,究竟為何調動?是由於個人原因而進行的人事安排?還是工作中的問題?人代大會都應知道。應該有表揚、有批評,而現在的事情做好做壞都不知道。我不是人民代表,實際情況不夠瞭解,僅僅憑看報紙和一般印象提出這些意見。」
5.顧執中(1898——1995):
《法制遭到任意破壞》
「憲法所規定的條文,有些是有名無實,有些被破壞而沒有受到制止。
例如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實際許多現象卻不是這樣。第八十九條規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法院決一或檢察院批准不受逮捕,而肅反時的行動證明這一條文全被破壞了。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事實都沒有得到保證。例如有些批評人民日報的文章,至今仍沒有被登出。報社只登風平浪靜的東西,揭露人民內部矛盾稍為聯繫到某些人物、部長等便不予發表。集會結社的自由更少,許多人民團體幾乎都是官方包辦。可不可以再有新的民主黨派?憲法沒說不行,但事實卻沒有人敢大膽的做。
第九十四條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但高教部和教育部卻在叫請大家原諒,說因為學校少,生育沒有節制,人太多了,不能人人入學,這樣憲法也被破壞了。憲法自一九五四年通過以後,有的被徹底破壞了,有的有名無實。也很少有人執行憲法中所規定的統戰政策和民主集中制。大家都把憲法當作一張紙,通過後也就算了。想當年,在討論憲法草案的時間,大家都願為保護憲法而鬥爭,現在從劉委員長到一般公民誰也不提保護憲法了。這樣下去,把憲法當成了手紙,亂關人、亂捕人、拆信等等,都可以為所欲為,將來何堪設想!?」
6.儲安平(1909——?):
《向毛主席和周總理提些意見》
「據我看來,關鍵在「黨天下」的這個思想問題上,我認為黨領導並不等於這個國家即為所有......但是在全國範圍內,不論大小單位,甚至一個科一個組,都要安排一個黨員做頭,事無鉅細,都要看黨員的臉色行事,都要都要點了頭才算數,這樣的做法,是不是太過分了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