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黃燈罰款:假以法治的找大錢衝動

錢大還是法大?曾經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命題,其實這不過是一個偽命題。利用手中法律、法規的制定權,去達到找大錢的目的,才是我們所處時代的最大命題。  

「闖黃燈罰款」可謂是當今荒唐時代的又一大發明。黃燈本就是為了提醒紅燈即將來臨,現在卻用來提示芸芸眾生,大把的社會罰款的時代即將來臨。

既然,黃燈的作用是一種提示,那麼,怎麼能用一個本屬於公民權範疇內的提示就進行法律處罰呢?黃燈提示是一種臨界違法狀態到來前的一個法律標識,在紅燈之前,這種提示實際上是佔用了守法公民的正當權益,公民容忍它的存在,是為了守法,不是為了向執法機構讓渡公民權,公安交管機構怎麼能夠就此侵佔公民合法權益,並以此為藉口,大肆罰款與扣分呢?

制定新法規必須明白無誤地劃定公民權益被減少的可能情況下的處罰細則,並經公民代表機構同意,方能實施。不然,就是公然侵權。可現實卻是我們有大量法規的修改是完全可以脫離這一立法精神,而被相關機構或部門自行修改而生效的。

這一現實就為權利部門按照修法部門的未加公眾論證的特殊需要,而隨意改變執法方式、限度與程度大開了方便之門。

所謂闖黃燈罰款的新交規在激起了公眾反對之後的解釋是,一旦黃燈出現,車輛再繼續馳過安全界限就會被罰款,而車身在黃燈出現時已經馳過界限的被認為是可以合法繼續前行。就這種解釋顯然會使紅綠燈前的實際狀況更加危險。

所謂闖黃燈實際上是在公民車輛合法運行的時段即將結束,但尚未結束之內的行為,怎麼能夠將法律處罰條款運用到公民權合法使用的範圍以內來制定罰款條例呢?即使車輛在黃燈出現後才馳過安全界限,那也是合法行為,畢竟此時車輛的馳過與馳入都仍然是合法的。如果交管部門覺得這不利於紅燈出現時,及時轉換交通流向,那就乾脆取消黃燈,就將黃燈模糊期間的公民權益公開讓渡給執法機構了事。

因闖黃燈所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並非是交通安全中的突出因素。行人胡亂穿行馬路、開遠燈、酒駕與醉駕以及搶道和不按規則的超車遠遠高於這一所謂的闖黃燈。可為什麼交管部門卻非要拿所謂的闖黃燈來開刀呢?

對滿大街的行人違法穿行的現象具有執法的難度,加上據說是大街上匆匆行走的人群,大都是一些兜裡沒揣幾個錢的傢伙,怎麼能指望通過對幾個窮人罰款來脫貧致富呢?還是把眼睛盯住大街上匆匆馳過的車輛,能夠到手的罰款肯定會來得容易得多。對行人違法穿行公路的執法有實施難度,加上現在本就是以人為本的耍無賴橫行的時代,當然就只能把找大錢的矛頭對準穿過紅綠燈的巨量車輛咯。

現在不僅是法不制眾,而是法不制大眾,但可制小眾,小眾當然就會成為利用法律先罰款的對象。而其他的違章行駛的糾違成本又高,當然就會將罰款的目標對準數量巨大的正常行駛車輛,來他一個雞蛋裡挑骨頭的嚴刑峻法,以便實現年底創收的經濟目標。看來,交管部門先富起來的目標只能從大馬路上去拾取,不然,風餐露宿的,不趁年底搞兩錢兒,又能做什麼呢?

全民找錢,當然不該放過了交管部門,不然,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古訓又該如何落實?只是君子好財,取之有道,可諸如交管部門之類的執法部門裡歷來就缺君子,那麼,又該怎麼辦呢?那就只好修改法規,不管合不合理,罰了再說。不然,一到年底,交管部門就得搞創收的社會共識又怎麼能落到實處呢?

中國現在的所有事全都圍繞著錢來轉。收入分配改革一拖再拖而裹足不前,難怪交管部門一看勢頭不對,就沉不住氣了,非得要自己創收沒商量了。司法部門可以自己修法也是我們故意留下的社會法制上的一大漏洞,加上我們的立法歷來喜歡搞一些莫名其妙的籠統條款,以便執法部門可以通過隨意解釋來適應他們所想施與的處罰。如此之下,中國人就只好天天等著眼花繚亂新法在一轉眼的功夫之間,全都變成了沒完沒了的新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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