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去中領館辦事總覺得心裏不踏實,生怕少帶了什麼文件。
最近因為國內的新國五條,擔心日後房價的不確定性,想把國內一套空置的住房賣了。於是委託國內的朋友找中介開始賣房。由於朋友的努力,很快確定了幾個可能的買主。因為要簽約,我們決定由我妻子回國一躺。而我由於工作的緣故想委託國內的那位朋友代辦我的那一部分手續(考慮到有可能我妻子在回美國前完成不了所有的手續而需將她的部分也委託那位朋友)。
於是我和妻子抽了一天的時間驅車來到了舊金山的中領館。10點左右趕到,中領館門外已是大排長龍。到了中午時分好不容易叫到了我們。等我遞上申請表說明來意,問題來了。我們的房產除了我和我妻子外,還有國內父母的名字(當初為了管理方便加上了父母的名字),一共有4個產權共有人。
使館人員:結婚了嗎?
我:是,我和太太的名字都在房產證上(遞上房產證)
使館人員:結婚證帶了嗎?
我:沒有。為什麼需要結婚證?
使館人員:這是規定的。需要證明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
我:??我只是來辦理產權共有人之一的委託公正。
使館人員:還有你父母的結婚證有嗎?
我:有,可是在國內。
使館人員:那不行。我們都要看。我們還要其他3個產權共有人的同意書。
這下我徹底懵了。我再三跟她解釋我們不是來集體委託一個人來替我們辦理售房手續,而只是委託我的部分給國內的朋友,和其他的3位產權共有人一起辦理手續。沒有用。最後她說已經是午飯的時間了,先去吃個飯再來。她要去請示一下領事才能答覆。
沒有辦法,只好出去吃了個午飯。然後在指定的時間來到同一個窗口。而那位使館人員卻姍姍來遲了近半個小時。見她和一個男的使館人員(估計是領事)討論了一下我的case,回到窗口還是重複了原來的答覆:不行。然後她給了我一個建議:最簡單的辦法是辦公證。而這公證先需要Notary Public的公證,然後去州府Sacramento公證Notary
Public的公證。完了以後再來使館辦公證。我不清楚那個公證和我要辦的委託公證有什麼不一樣。問她我拿中國護照為什麼要去美國的公證機關公證,她說手續都是一樣的。那為什麼不能在縣府辦,非要去州府?答曰:我們只認州務卿的簽字。
唉,算了吧。我真不明白委託一個人替我簽字跟我有沒有結婚,我父母有沒有結婚證有什麼關係?為什麼這麼簡單的事一到了領事館就這麼麻煩?是因為國內的公證條款本來就是這樣的,還是領事館的人故意不通融?有沒有熟悉這方面情況的解釋一二?
来源: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