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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獄中治療中毒 病危送回家中死亡(圖)

 2013-03-22 16:3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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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軍是整個家庭的頂樑柱,他的突然死亡使本就貧困的家庭陷入絕境。家人認為,南陽監獄草菅人命,希望有關方面能夠主持正義,還他們一個公道。

誰為誤治囚犯致死負責

38歲的黃建軍在河南南陽監獄服刑期間,服用監獄醫院開具的藥物,醫生卻沒有按照醫療常規對其進行相關檢查,導致黃建軍身體出現浮腫、抽搐等藥物中毒症狀。

就在黃建軍被送到南陽市醫學專科學校第一附屬醫院,並被醫院下達病危通知書後,南陽監獄竟然安排獄醫為黃建軍辦理了保外就醫和出院手續,用警車將黃送回到家中,並向家人隱瞞病情後匆匆離去。

當天下午,黃建軍昏迷不醒,被家人緊急送往醫院。第二天晚上,黃建軍經搶救無效死亡

「我兒子雖是犯人,但他只應失去自由,而不是一條人命。」78歲的黃德遠抹著眼淚說,「可我兒就這樣死了,監獄醫生繼續當醫生,監獄也不給我們一個說法,不給任何賠償。」

南陽監獄醫院被鑑定存在醫療過失行為

3月5日,在黃建軍表哥宋躍東帶領下,中國青年報記者來到河南省許昌縣河街鄉逯寨村一處低矮的瓦房內。黃德遠失明的老伴宋玉蘭躺在木板拼接的床上。

黃德遠告訴記者,黃建軍因打傷他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2009年12月進入南陽監獄服刑,時年36歲。

2012年1月22日(農曆除夕)下午4點多,南陽監獄用警車將已報病危的黃建軍送到家門口。

「38歲的壯勞力只剩下一口氣了。」黃德遠說,當時黃建軍已經不能自己走路,渾身浮腫,面目全非,鄰居都已認不出來。黃建軍奄奄一息地向他母親喊:「媽,我冤呀!」

「當時鄉親們看到這種情景,都十分氣憤,就圍住警車。是我和村支書幫助解圍,他們才脫身離開。」黃德遠說,「南陽監獄的人離開時,沒有告訴我黃建軍到底得了什麼病。」

當天下午6點多,黃建軍昏迷不醒,家人趕快打120送醫院急救。黃建軍被送到許昌縣河街鄉醫院後,醫生看病情危重不敢接收。家人又將黃建軍送到許昌縣人民醫院。醫院急救室接診醫生直接告訴家人:搶救不過來啦,準備給他安排後事吧。

家人抱著一線希望,請求醫院繼續救治。2012年1月23日,農曆大年初一,經搶救無效,黃建軍當天晚上被宣布死亡。

「我兒是家裡的頂樑柱,他刑期就快滿了,卻不明不白地死了,我們再難也得給他喊冤!」黃德遠說。他和老伴都常年患病,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二兒子黃建民是智障,也需家人照顧。

安葬黃建軍之後,家人開始調查他的死因。

南陽監獄稱黃建軍屬正常死亡,與監獄無關,並告知前來討說法的家屬:「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看在你們家庭的特殊情況,出於人道主義補償你們2000元,但你們得讓村裡給我們出一個黃建軍是正常死亡的證明。」

家人拒絕了。隨後,他們找到曾救治黃建軍的南陽市第二人民醫院。該院病歷顯示,黃建軍被診斷為「氯丙嗪中毒」和「竇性心動過緩」,且肝功能受損,血糖遠高於正常值。

「我們諮詢過精神病醫院專家,糖尿病和肝功能受損的病人要慎用‘氯丙嗪’。」宋躍東說,經家屬多方瞭解,為黃建軍開「氯丙嗪」的醫生是南陽監獄第二監區獄醫張光景。張光景在讓黃建軍服用「氯丙嗪」之前以及用藥過程中,沒有遵循用藥要求,為其進行血糖、血常規、心電圖、肝功能等必需檢查,導致黃建軍血糖升高、肝功能受損,進而出現抽搐、口吐白沫等中毒症狀,被醫院下達病危通知。

宋躍東說,更讓家人氣憤的是,在黃建軍被轉出監獄醫院、外出轉院就診期間,張光景無視接診醫院「診斷尚待完善」、「再三告知風險」、「黃建軍病情危重」等事實,代表南陽監獄簽署「要求出院」的書面意見,用警車而非救護車將黃建軍送回家,然後匆匆離去。

2012年6月11日,黃建軍家屬到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檢察院進行控告。7月25日,宛城區人民檢察院委託南陽市醫學會對黃建軍死亡「進行醫療損害技術鑑定」。

南陽市醫學會2012年8月22日出具的《醫療損害技術鑑定書》稱,南陽監獄醫院存在多項過失行為:一是根據201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臨床用藥須知》「氯丙嗪」注意事項第5條記載,用藥期間應注意檢查白細胞計數及分類、肝功能、心電圖等,南陽監獄醫院未進行上述檢查;二是南陽監獄轉運患者的工具及轉運目的地不當;三是在對患者家屬進行患者交接過程中無病情告知記錄。南陽監獄醫院的醫療過失行為與黃建軍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綜合考慮南陽監獄負次要責任」。

宋躍東說:「我們當時就明確表示對這個鑑定報告不認可,並多次要求宛城區人民檢察院再找其他醫療機構鑑定,但均被拒絕。」

獄醫:送病犯回家是執行單位決定

2013年1月10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南陽監獄醫院醫生張光景「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書稱,經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檢察院查明,黃建軍因患精神疾病於2008年三次住院治療。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09年8月1日,經河南省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刑事訴訟精神病醫學鑑定委員會鑑定為精神分裂症,限制行為能力。2009年11月24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判處黃建軍有期徒刑4年。2009年12月25日,黃建軍被送入南陽監獄第二監區服刑改造。

2011年10月,張光景任南陽監獄第二監區獄醫後,使用「氯丙嗪」給黃建軍治療精神分裂症,用藥期間未按規定檢查觀察,致使黃建軍出現「氯丙嗪」毒副作用反應。

2012年1月19日11時,黃建軍被送往南陽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至次日9時30分。當日,應張光景要求,黃建軍被轉入南陽醫專第一附屬醫院救治。當天10時,該醫院以「抽搐原因待查、精神分裂症」,對黃建軍下達病危通知。張光景將黃建軍的病情向監獄匯報,南陽監獄研究決定,對黃建軍辦理保外就醫,並報經河南省監獄管理局批准,於2012年1月21日開始對黃建軍暫予監外執行3個月。其間,南陽監獄派人前往黃建軍家中向其親屬和所在村委說明黃建軍病情嚴重。

判決書載明:2012年1月22日上午,南陽監獄安排張光景等人送黃建軍回家。在醫院告知張光景關於黃建軍已病危和不能出院的情況下,張光景在醫患溝通記錄上簽署「鑒於該犯病情危重,已做保外繼續就醫治療,要求出院」的意見,使黃建軍出院,從而中斷救治。當日9時40分許,張光景等人用警車將黃建軍送往家中。當日16時許,張光景將黃建軍交給其家屬後,在未講明黃建軍病危需要立即治療的情況下即返回南陽。

18時許,黃建軍出現神志恍惚、呼吸困難等症狀,家屬遂將其送入許昌縣人民醫院救治。經診療發現,黃建軍胸腔積液,肺部感染,住院治療至2012年1月23日死亡。

張光景辯護律師辯稱,黃建軍入獄前患有精神病症,張光景的行為與黃建軍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送病犯回原籍也是張光景執行單位的決定,張光景不存在不負責任。如有責任,也應由張光景所在的南陽監獄承擔。

宛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根據南陽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南陽監獄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失,與黃建軍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係,負次要責任。張光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對黃建軍用藥治療疾病過程中,未按照規定進行相關檢查,屬玩忽職守行為,但結合事實和證據,「張光景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稱,該判決有理有據,拒絕了記者進一步採訪的要求。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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