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監事長墜樓懸疑 或涉嫌億元國資流失

王世強生前出任建銀投資監事長和紀委書記,而建銀投資所在的長安興融中心一直糾紛不斷。記者調查發現,公寓物業北京世邦魏理仕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世邦公司」)徵收北京最高物業費一度與業主鬧上法庭,大業主建銀投資卻並不願意聯合其他業主要求降低物業費。

業主與世邦公司對簿公堂期間,世邦公司提供的財報被業主抓住把柄,上億元的物業費不知所蹤。王世強去世之前,業主們向中紀委舉報,以建銀投資為首的國有企業涉嫌億元國資流失

撲朔迷離的死因

王世強墜樓的長安興融中心由4棟樓和地下組成。1號樓是建設銀行,2號樓72%的面積是建銀投資,3號樓是公寓樓,4號樓的業主是開發商北京長安興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長安興業」)。

「聽到王世強在長安興融中心跳樓的消息很震驚。」4月20日, 3號樓的公寓業主耿靜通過電話向記者表示,「長安興融中心的玻璃窗是向下開口的,打開以後縫隙不大,一個小孩兒鑽出去都費勁,何況是一個年近60歲的年長者。」耿靜曾在美國做過十幾年航空公司空服員,對安全有種職業化的敏感。

4月20日,記者在現場核實到,長安興融中心的玻璃窗是統一製作的,開到最大寬度為30厘米,窗戶下開口長度88厘米,窗戶的把手較長伸出後也會給跳樓造成一定難度。

有業主認為,「玻璃窗開口太小,如果不是從玻璃窗跳下去,王世強很有可能是從頂層跳下去的。」記者調查發現,長安興融中心每棟樓頂層有兩層門,外面一層是白色玻璃門,裡面一層是鋼製門。根據物業管理規定,頂層門平時封鎖嚴密,只能通過物業管理人員才能打開進入頂層的露臺。

到底是從玻璃窗跳下去還是從樓頂呢?屍體墜落的位置在地下停車場附近。記者詢問附近站崗的地面車服人員,王世強死亡的當天是誰在值班,目擊證人是誰?地面車服的工作人員對詢問很警覺,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4月23日,記者試圖採訪辦公室位於B1的世邦公司,但遭到了保安的阻攔。「現在是敏感時期,我們不接受媒體採訪。」在多次詢問下, 2號樓的一位保安負責人表示,「王世強是從12層的辦公樓跳下去的,不可能是從頂層跳下去的,因為頂層的鑰匙在世邦公司手中,一般人不可能上去。」

保安表示,「案發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區公安分局等機構的人也趕到現場,他們當時認定是自殺。」

北京市西城區公安分局治安支隊表示,「我們不負責法醫鑑定方面的工作,只負責出具《死亡證明》。《死亡證明》是在《法醫鑑定書》作出以後,由家屬攜帶相關證件到西城區公安分局治安支隊辦理。」

4月24日,記者從西城區公安分局刑警隊獲悉,王世強的法醫鑑定書尚未出具。刑警隊工作人員則表示,「《法醫鑑定書》的出具沒有那麼快,還需要等幾天,具體日期不清楚。」

按照程序,在法醫鑑定書沒有做出之前,王世強的死因尚不能確定。而之前建銀投資發布「因健康原因自殺」的官方訃告,長安興融中心業主認為,「這是在封鎖消息而已。」

3號樓的多位業主認為,「王世強生前任建銀投資的監事長,與紀委書記有統籌瞭解公司經營情況的職權。如果建銀投資涉及金融腐敗,第一個配合調查的就是主管紀檢的王世強。」

大小業主的紛爭

王世強跳樓之前,建銀投資跟長安興融中心的業主糾紛不斷,甚至一度鬧上法庭。

長安興融中心小區是商住兩用樓,其建築結構為半包圍式,北大門正對著的南樓以一個有4臺直升電梯的公共電梯廳為中心分為東西對稱的兩部分——西側是公寓住宅區,共有200多戶業主,建銀投資則是東側寫字樓辦公區的大業主。

據耿靜等長安興融中心公寓業主反映:2006年7月,建銀投資公司在入住後,沒有經過3號樓公寓業主的同意,擅自將該樓7—14層公寓與寫字樓相鄰處公用梯廳內的逃生門反鎖,並建造障礙物攔截了公用電梯廳,使其隔離成一個單獨歸建銀投資公司使用的辦公場所。

2006年10月,與業主簽約承諾提供酒店式物業服務的前期物業公司-美國賓至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被開發商長安興業私自宣布解除合同並撤離,世邦公司進入長安興融中心負責新的物業管理。

2007年6月,建銀投資找到公寓業主表示願意通過協商解決問題。 但是經過數次交涉後,建銀投資拒絕撤除封鎖。

2008年6月,耿靜等16名公寓業主聯名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請訴訟,狀告建銀投資侵佔公共電梯間,要求建銀投資拆除障礙物,恢復原狀,並賠償公寓業主在建銀投資侵佔期間,大家為共用部分繳納的物業費用。

16位公寓業主曾經考慮過成立業主委員會來維權,但是公寓部分的業主人數僅佔小區全體業主的17%,票權數遠遠達不到一半,無法成立業主委員會。耿靜表示,「我們只能以‘業主聯合會’的名義,通過網上論壇來組織公寓業主共同維權。」

根據測繪部門提供的部分房屋土地測繪技術報告書顯示,兩區共有部位為96.59平方米的分攤面積;具體為公用的大堂、電梯間、電梯廳、管井。有業主反映,建銀投資將逃生門反鎖,導致3號樓業主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無法使用4臺高速電梯迅速撤離逃生,給業主們造成安全隱患。

2008年3月25日,耿靜和鄰居們終於等來了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的判決。判決書上顯示,「原告(公寓業主)申請法院調取的房屋土地測繪記錄報告書以及長安興業(開發商)提交的2005年竣工圖紙與兩份合同中關於共用分攤部分約定相互映證,原、被告爭議面積為共同共有面積。」

判決書表示,「建銀投資擅自將共同分攤部分設置影背,侵害了耿靜等業主對該部分使用、處分的權利;對耿靜等業主要求被告停止對長安興融中心南樓7-14層共有部位的侵佔,拆除障礙物、恢復原狀的訴求,予以支持,並判決建銀投資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拆除7-14層活動影背,恢復原狀。」

天價的物業費流向何處

業主贏了建銀投資的官司,賠償卻一分沒有拿到。更讓業主們驚訝的是接下來跟世邦公司的官司,建銀投資在天價物業費方面無動於衷,憤怒的業主向中紀委舉報以建銀投資為首的國有企業涉嫌數億元國資流失。

2005年7月15日,長安興業和賓至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長安興融中心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然而,2006年10月,世邦公司在耿靜等3號樓業主不知情且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單獨進入長安興融中心,並在沒有向業主明確告知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在小區內強行開始了所謂的物業管理服務。

為此,從2007年5月1日起,部分個人業主拒絕向世邦公司繳納每月每平方米8.3元的物業管理費。

耿靜表示,「3號樓都是個人業主,收取的物業費只佔一小部分,物業費的大頭都是建銀投資,建設銀行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9元支付的。我們曾經試圖和建銀投資、建設銀行一起成立業主委員會,但是他們拒絕和我們共同維權。」

2008年9月,在世邦公司在發出三次催繳單後,將耿靜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

2010年4月23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世邦公司起訴耿靜等業主物業合同糾紛案,法院認定開發商單方面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耿靜需支付16個月的高額物業費4萬元。

但耿靜認為,「世邦公司是在惡意訴訟,意在將竊取國有資產合法化。世邦公司將根據判決向長安興融中心1號樓的建設銀行的56621平方米;2號樓9-14層的建銀投資、7-8層的中投證券、5層的建銀國際、4層的中國銀聯等國有機構的25000平方米,合法地徵收每月每平方米29元的天價物業費。」

2010年10月,在4年的維權和起訴開發商侵權案件無果激起了業主的憤怒,耿靜等38位業主代表提議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加大維權力度。業主代表集體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立案,控訴世邦公司故意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該案的《民事起訴狀》中顯示,世邦公司放任、縱容他人在屬業主的共同所有公共部位,侵權行為多達七項,造成3號樓業主的資產嚴重流失,業主的共有資產流失達到4000餘萬元。

38位業主代表在《民事起訴狀》中稱,世邦公司以業主與原物業服務管理公司賓至簽訂的《長安興融中心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公寓)》為標準,向3號樓公寓的業主們收取每月每平方米8.3元的物業費。

按照前期物業協議,小區物業採取酬金式管理模式,據相關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每年度均應向業主公布財務狀況,然而世邦公司作為提供物業服務的公司,拒絕與業主簽署明確的服務協議,拒絕向業主公布物業費賬目明細,業主無法獲知物業費實際進賬和支出明細情況。

北京市政府房地產交易管理網上顯示,長安興融中心樓盤的可售面積總和達166789平米。根據世邦公司與長安興業簽署的《物業服務委託合同》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測算,世邦公司每年可收物業費5164.81萬元。

記者獲得的一份業主請願書這樣寫道:「向國有企業業主和私有住宅與商業的業主勒索錢財,不可思議的是,該項物業賬目只顯示兩千多萬元的物業費入賬,其他兩千多萬元不知去向,這筆公共收益在物業賬目上被顯示為零。」

據瞭解,業主跟世邦公司對簿公堂之時,世邦公司向法庭出示過長安興融中心2007年、2010年的財務資料。業主們測算,世邦公司未納入未追討的金額至少達2792.01萬元;2010年,未納入未追討的金額至少有2137.71萬元。

業主們表示,「長安興融中心有將近一半的面積屬於中國國有資產。一個持續性國有資產流失狀況在世邦公司提供的《2010年財務狀況》中得到證實,長安興融中心樓盤的物業費四年的流失金額已經超過人民幣1億元。」

一位3號樓公寓業主向記者表示,「北京有很多服務、價格性價比都非常高的物業管理公司,為什麼還要聘請美國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這將不可避免得使每年2000多萬元的國有資產流向美國世邦公司,或者通過世邦公司的名義流向他人。」

舉報信發出後,正值金融反腐高潮,長安興業中心公寓的業主們希望有關部門能夠介入調查小區物業國資流失問題,萬萬沒有想到身為建銀投資紀委書記的王世強死了。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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