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人查死者健康是一種特權
【看中國2013年08月04日訊】湖南臨武瓜農鄧正加與城管衝突中「突然倒地死亡」半月後,郴州市公安局法醫最近宣布了一個屍檢及病理組織學檢驗結論,稱鄧正加「系外力作用誘發腦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並且外力只造成「非致命傷」。
很多人感到很憤怒,覺得這是在暗示鄧正加的死是因為體質不夠棒,這是替城管開脫。實際上當地根本就不是在暗示,而是明確地主張。鄧正加家人透露:「當時法醫、縣政府的人員跟我們一直強調父親是由於‘外力作用誘發腦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說勞累、激動、爭吵、外因都會引起死亡。」
這真是太荒唐了,鄧正加有嚴重健康隱患,生前沒有人體貼他,通知他去體驗。現在被人打死了,反而享受到了一次「被追加」的免費體驗。
就算鄧正加腦部血管畸形,而且城管又施加了「外力」,城管的刑事責任仍不明朗。分析起來,無非是兩種情形:一是承擔全部責任,二是承擔部分責任。細細品味法醫、縣政府官員的言外之意,鄧正加死亡的「機會」很多很大,是遲早的事。現在「突然倒地死亡」,就不應該全怪城管。
這種邏輯,完全否定了「有病」的人平平安安活下去的基本人權,至少是把病人生活的權利打了一個大折扣。有報告稱,中國有七成人都處於所謂「亞健康」狀態;而世界衛生組織的調查表明,全球只有5%的人完全健康。但只要沒有「外力」傷害,「亞健康」的人照樣可以活到古稀、耄耋之年。
拿暴力受害死者的健康說事,有違生活實際和生命倫理,具有濃厚的反人道色彩。把這種邏輯推演下去,其悖謬之處就顯露無遺:打死一個72歲老人,因為這名老人離我國預期壽命已很接近,所以罪犯不必負太大責任;如果打死一名90歲老人,意味著他已經「活夠本」了,對罪犯就可以從輕處罰。
實際上,對暴力受害死者進行「健康檢查」的情況並不常見,也許還很少見。明明是眾目睽睽之下被打死了,警方會查他體質夠不夠棒麼?對暴力受害死者進行「體檢」,這些年多出現在看守所拘押人員非正常死亡案中,也出現在其他暴力執法致人死亡案中。人死之後,馬上宣布死者「躲貓貓死」、「做夢死」、「刷牙死」,然後就查人家的體質。
有人會說「查就查吧」,卻不瞭解,這是一種實足的特權。鄧正加是在眾目睽睽之下被城管用稱砣砸死的,這一點,有多名現場目擊者能夠作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經法庭查證屬實,即可作為「定案的根據」。屍檢查明腦部外傷和盧內出血,證明有「外力」作用,就應打住。有定案的根據,再去查死者盧內血管長的是什麼樣子,純粹是故意找茬。
媒體上頗有法律專業主義者認為,既然鄧正加自己體質不過硬,城管致其死亡,的確不必負完全責任。按照這樣的邏輯,每個人在接受執法前,必須確保自己銅頭鐵臂,否則被打死之後,等於自己也得承擔身體不結實的責任。這太荒謬了!
如果執法對象健康欠佳,保護身體欠佳者的生命財產安全,不正是政府職責所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