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林昭的死刑判決書(圖)


林昭的兩份判決書:20年徒刑和死刑,終於找到。但林昭的很多遺物,還被中共公安當局所封鎖。

【看中國2013年09月07日訊】她的死並不是為那個時代殉葬,乃是為結束那樣的時代作鋪路石,她也確實堅硬如花崗石。在她身後四十五年,對她的判決,猶如對那個時代和這個時代真實的審判。

林昭被殺四十週年前夕,我在編一本《林昭之死》(開放二○○八年十月出版)時,想約上海劇作家沙葉新先生寫一篇文章,他已答應,不料動筆之前查出有病,手術前來電錶示歉意,他說本已構思了一個劇本,其中有滴水洞中林昭與暴君毛澤東對話的一幕。此劇未能寫成,留下了一個遺憾。我也曾約請張思之先生從律師專業角度寫一文,他答應了,但要求看到林昭判刑的相關法律文書,當時我手頭只有一份上海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兩份宣告她無罪的判決書,最為關鍵的林昭獲刑二十年和死刑的兩份判決書都沒有找到,張先生最終沒有完成此文,又是一個遺憾。

去年發現兩份林昭入罪判決書

直到二○一二年十一月我才見到這兩份判決書,第一份是一九六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第二份是一九六八年四月十九日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刑事判決書。

與一九六四年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不同的是,一九六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一九六二年度靜刑字第一七一號」指控林昭的主要罪名有了一些變化,而且判決書是她與蘭州大學研究生顧雁、北京大學助教梁炎武同案判決,三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十七年和七年,顧雁劃右派後,住在上海南匯縣,與林昭有直接的接觸,梁是否見過林昭還是個問號,他們卻被同案審判,原因是林昭最後並不是像「起訴書」指控的以「中國共產主義自由青年戰鬥聯盟」主犯身份被判刑,而是以跨省(涉及甘肅蘭州、天水等地、上海、蘇州、廣東)的「《星火》反革命集團案」要犯而判刑。

此案於一九六○年九月因有人告密而發,從甘肅一路牽連到蘇州、上海等地,共被捕四十三人,判刑二十五人,其中林昭、張春元及甘肅武山縣委書記杜映華三人先後被處決,林昭因《星火》而與並不熟悉的梁炎武成為同案,出現在同一份判決書上,判決書中關於林昭的部分說:

「被告林昭原係北京大學學生,一九五八年淪為右派份子留校察看後,仍然不思悔改,書寫反動長詩《海鷗》,污衊攻擊反右鬥爭,並寄給蘭州的右派份子孫和進行散佈。當蘭州反革命集團為首者賞識其反動的才能,於一九五九年下半年專程來滬聯繫後,即氣味相投,表示盡力支持,在張春元回蘭州前,特地贈與一本現代修正主義綱領草案及其自己寫的一篇惡毒地影射攻擊我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反動長詩《普羅米修士受難的一日》。之後,張春元與顧雁等就參考現代修正主義綱領草案,公然提出‘要在中國實現一個和平、民主、自由的社會主義社會’,將其所寫該篇長詩編印在反動的《星火》刊物裡面。一九六○年上半年,被告林昭先後從張春元、譚蟬雪、顧雁等處聽到關於該反革命集團的各種陰謀計畫的傳達,並接受起草反革命綱領等任務。迨一九六○年十月案發被捕後,仍抱對抗態度,拒不供認罪行。更惡劣的在一九六二年三月因病予以保外候處後,竟乘機在蘇州拉攏右派份子黃政,成立‘中國共產主義自由青年戰鬥聯盟’反革命組織,並書寫反革命政治綱領十條。同年九月,又書寫內容十分反動的《我們是無罪的》等四篇文章,竭力為右派份子和反革命分子呼冤叫屈,企圖翻案,並勾結本市外僑阿諾.紐門要求予以寄往國外擴大其反革命宣傳。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將被告林昭依法收押後,非但不思悔改,反而變本加厲在監獄內發展將要刑滿釋放的女犯人張茹一參加其反革命組織,並佈置張茹一釋放後至蘇州與黃政如何聯繫活動。同時,在監獄內公開書寫大批反動文章和詩歌,呼喊反動口號,煽動其他犯人起來對抗政府,其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

和平民主社會主義被當作罪證

林昭之所以會與蘭州大學的這些右派們氣味相投,並最後因此蒙難,是與她自己有關「串珠子」的思考密切相關的,她自一九五七年北大「五一九」運動以來,就渴望跨校、跨地域結識同道,共同尋求她們的理想,用她自己的話來說,這是「時代思潮」使然,「一個‘階級’的這些人」更要凝結在一起。她自稱秉承北大和「廣場」傳統的影響,很重視對外地外校的聯繫,從北大、北京的情況,她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有著深刻共性的「散珠子遍地是」,小串珠串在一起,「戲就有得好唱」。

與她同案的顧雁雖然是北大物理系畢業,但她們此前並不認識,林昭與蘭大一群的連接也不是顧雁完成的,而是蘭大的孫和通過妹妹、北大學生右派孫復知有林昭其人,寫信給林昭,這樣聯繫上的。張春元是蘭大學生右派的中心,他讀到林昭的長詩《海鷗之歌》,慕其才,跑到上海來聯繫,此時顧雁也到了上海,他們有了來往。《星火》的想法起自張春元他們,林昭起初並不同意,認為冒險,她而且認為西北的同道性格上有點急——

「大約黃土高原上比之金碧輝煌的北京城內是遼闊而且獷悍,蘭大的朋友們性格相當開朗而外向,好動作,卻不甚好靜去深思,⋯⋯似這種好動的習性用以造反,長處是頗富於進取,短處是不善於等待⋯⋯」她最終卻被這些西北熱血男兒的熱忱和理想主義感動,匯入了他們的行動之中,她將自己在中國人民大學資料室監督勞動時複製的《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綱領(草案)》,連同自己的長詩《普羅米修士受難的一日》親自交給了張春元。

與她少女時代跟隨中共地下黨,反抗國民黨的那些地下刊物相比,創刊號只是油印了三十來份的《星火》實在算不了什麼。判決書竟將《星火》公然提出「要在中國實現一個和平、民主、自由的社會主義社會」當做罪證,可以想見那是一個怎樣的時代,那個時代可以公然與「和平、民主、自由的社會主義社會」為敵,將追求這個理想的青年打入萬劫不復之地。真正使她放棄「等待」,與西北男兒共同承擔的乃是埋在她內心深處的民主觀念和自由傾向。這是「最內在、最本質的一個原因」,也是她最終不得不直面死亡的原因。

入獄後孤獨的反抗,絕非精神病

如果說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之前,林昭與張春元、顧雁等「星火」一群的思考和抗爭,與黃政的「中國青年戰鬥者聯盟」的設想,代表了中國青年一代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對黑暗的「知其不可而為之」的反抗,如同精衛填海、誇父追日一般,注定了悲壯而慘烈的失敗,和漫長的牢獄代價,畢竟那還是一代人群體的抵抗,雖然人數稀少,那是一代受過良好教育的年輕精英群體性的精神抵抗,當然精神層面遠大於現實層面,象徵性遠多於實際效果,她毫無疑問是其中出色的一員,但她並不孤獨,她的思想也還沒有大幅度的超越同時代的精神同伴。

那麼到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他重新收押到提籃橋監獄之後,她已與外界徹底隔絕,她只剩下了一個人,真正開始絕望、孤獨的獨自抵抗,從精神深處、生理極限、生命高度上,她以女性的特質、基督的信仰、文學的才華乃至全部的生命能量,來抵抗一個不可抗的體制和不可抗的時代洪流,她的生命不可挽回,是她毅然決然唾棄那個時代,同時也是那個時代不配擁有她。她真的「瘋」了嗎?

她的精神病當時被獄方否定了,一九八○年又被官方否定。老實說,即使對於精神疾病問題,也不是普通的醫生所能解釋的,在那樣一個荒謬絕倫的時代,要說精神病其實是那個時代患了深入骨髓的精神病;林昭有病,也只是那個時代病入膏肓在一個孤絕的反抗者身上的投影。對此,只有蘇珊桑塔格這樣的人類智慧的頭腦才有可能進行出色而合乎實際的分析。所以,無論有誰試圖以林昭有精神病來否定林昭反抗的精神意義,來否定她巨大的精神價值,注定都是徒勞的。

上海軍管會為效忠毛殺死林昭

一九六八年對林昭的死刑判決不是法院作出的,而是在「文革」砸碎原有司法審判機關的情況下,由軍事管制委員會作出的。有個別人在網上質疑林昭在獄中是否真的書寫了血書,其實關於血書的最初說法,據胡傑兄告訴我,就是來自這份一九六八年四月十九日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刑事判決書》「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十六號」,其中就有「林犯還在獄中用污血在牆上、報紙上塗寫反革命標語」,成為她致死的原因之一。這份正常法律外的死刑判決書這樣指控她的罪名:

「反革命犯林昭出身於反動官僚家庭,一貫堅持反革命立場。一九五九年積極參加以張春元為首組織的反革命集團,拘捕後,又擴展反革命組織,發展成員。為此,於一九六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由原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處徒刑二十年。

但反革命犯林昭在服刑改造期間,頑固地堅持反革命立場,在獄中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大量書寫反革命日記、詩歌和文章,惡毒地咒罵和污衊我黨和偉大領袖毛主席,瘋狂地攻擊我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開展後,林犯反革命破壞活動更為猖獗,繼續大量書寫反革命文章,竭力反對和肆意詆毀我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尤其不可容忍的是,林犯竟敢明目張膽地多次將我刊登在報紙上的偉大領袖毛主席光輝形象用污血塗抹。與此同時,林犯還在獄中用污血在牆上、報紙上塗寫反革命標語,高呼反革命口號和高唱反動歌曲,公然進行反革命鼓動,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在審訊中,林犯拒不認罪態度極為惡劣。」

林昭獄中的態度、絕望的反抗成為她獲判死刑的罪證,「文革」公檢法都不存在,整個社會處於軍事管制之下,毛澤東的個人崇拜登峰造極,任何不滿都可能獲罪,何況林昭如此決絕的反抗,她的死乃是注定,她用血寫的文字要為那個史無前例的時代做見證。她要用生命完成一首超過一切像形文字的詩篇,林昭是詩人、是戰士,更是思想者,她要用生命完成她的角色,他蔑視死亡、她知道死亡不是結束,死亡乃是最大的反抗,在那個時代,還有比死亡更有力量的反抗方式嗎?這份死刑判決書最後說:

「反革命犯林昭,原來就是一個罪惡重大的反革命分子,在服刑改造期間,頑固堅持反革命立場,在獄內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實屬是一個死不悔改、怙惡不悛的反革命分子。為誓死保衛偉大領袖毛主席,誓死捍衛戰無不勝的毛澤東思想,誓死保衛以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加強無產階級專政,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特判決如下:
判處反革命犯林昭死刑,立即執行。」

她沒有苟活於那個時代

三年前林昭獲刑二十年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但是判決書最後還有一句話:「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到一九六八年四月十九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十條第三款作出的死刑判決,已經沒有上訴程式,僅僅十天後,她就被悄悄槍決,她的血從此融入了中國的土地。在這份死刑判決書的前面是一段那個時代人們熟悉的「最高指示」:

「不管什麼地方出現反革命分子搗亂,就應當堅決消滅他。至死不變,願意帶著花崗岩頭腦去見上帝的人,肯定有的,那也無關大局。」

林昭堅持自己的信仰,至死不變,她為捍衛上帝所賦予人類的尊嚴死了,作為基督徒,她確信自己可以見上帝去了,她沒有苟活於那個時代,她的死並不是為那個時代殉葬,乃是為結束那樣的時代作鋪路石,她也確實堅硬如花崗石。在她身後四十五年,一遍遍地讀那個時代對她的判決,我看到的卻是她對那個時代和這個時代真實的審判。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遂昌一山頂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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