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倒命喪,必須追究官員玩忽職守(圖)
【看中國2014年04月11日訊】政府稍微多點責任感,官員稍微把人民當回事,很多災難就本不應該發生。
——康振宇
一、寧波樓房坍塌致1遇難此前檢測稱仍能住幾年
4日8時45分,浙江寧波奉化市一幢五層居民樓半邊樓發生坍塌,7人被困廢墟獲救,其中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該樓僅建成20年,此前已確定為C級危房,檢測機構塌樓前一天稱該樓還可住幾年。
何先生告訴記者,樓上很多住戶早在去年10月就發現牆角有裂縫,後來越來越大,開裂明顯。多次找政府反映,結果都不了了之。「就在昨天,危房檢測機構來檢測後,還說房子再住幾年沒問題。」
據悉,坍塌樓房此前已被認定為C級危房。「根據規定,C級危房只需加固,D級危房才要搬離。因此計畫對該樓採取的措施是加固,已經委託公司做了加固方案。」奉化市錦屏街道黨工委書記竺劍虹說。
新聞地址:http://news.qq.com/a/20140405/000391.htm
二、必須追究官員的玩忽職守
如我題記所說,如果奉化市的政府官員,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問題稍微當一點事,就不應該出這種樓倒人命喪的事情。去年就發現了問題,住戶就反應給了政府,鑑定結論已經說了是危樓,政府還不做任何動作,在等什麼,等地震嗎?新聞中的街道書記說C級危房只需加固不要搬離,可是你加固了嗎?昨晚看CCTV張泉靈的節目,說一個加固方案兩個多月了還沒討論出來。我只想說,那是因為管事的幹部自己不住在危樓裡面。
對於官員的無恥我不想多說,只來看看《刑法》對玩忽職守罪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這次倒樓事件中,給當地官員多判幾個「滿貫」,七年,我會很高興看到的。
還有歪曲事實為虎作倀的鑑定結構。前一天鑑定機構說還能住幾年,第二天樓就倒了。這鑑定人員不追究責任,留著他幹什麼?
三、倒樓原因之建築質量
官方的調查結果還沒出來。不過既然沒有地震沒有爆炸,那麼可能的原因應該不外乎兩個。首先就是樓房的建築質量。蓋房子我是不懂的,可是文字我懂。「粉碎性」倒塌,這樓房如果說不是豆腐渣,那是什麼渣?
這裡要提及的是:坍塌的房屋是1994年7月由奉化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像山第一建設公司施工,奉化市建築設計院設計,磚混結構,40戶住戶,坍塌的是西邊的一個半單元,共15戶。
94年的時候,我國的經濟管制遠遠沒有放開,不像現在房地產開發公司很多都是私企,那個時候大多是國企。對於上面的幾個單位的股權構成,我手頭沒有資料不能胡說。但是從其名頭而言,官方背景明顯。
這似乎可以解釋,倒樓小區曾被評為寧波環保示範小區開發商多次獲獎,這樣的事情。
四、倒樓原因之私自改造
這種老式房子,磚混結構,預制板建造,因其設計建築本身就存在極大安全隱患,早已被框架結構的樓房所取代。這種房子的很多房主,出於自私和愚蠢的原因,私自裝修,砸掉承重牆,是常有的事。老小區裡常常看見的一大堆一大堆砸掉的舊磚頭,都是幹這事的。本身房屋就不安全,承重牆這麼一砸,隨便個四級地震甚至不用地震,樓就可能倒掉。
在我國這樣的磚混結構,又被隨意裝修隨時都有危險的樓房,沒人做調查統計,我估計,也許有幾十萬套。
我曾因工作原因對事有過接觸。起因就是老房子一樓裝修砸掉承重牆,過程是找過很多政府部門,結果是沒人管,從官員的回饋是誰想要安全誰自己打官司去。問題終因維權成本太大而不了了之。我當時心說這些坐政府辦公室的真不是一般的混蛋。
私自改造,不是政府的責任;可是反映問題不管,任由房子危險百姓危險,就是政府的責任!
五、事後救援,何如事先預防
托馬斯潘恩說,「政府即使是最好的情況,也是一件免不了的禍害。」我還不是潘恩這樣的老憤青,可我從來不憚以最壞的惡意揣測一些政府官員。在我看來,一些明知房子是危房的幹部,最希望的,就是地震。一地震,樓就應該倒了人就應該死了,和官員也沒關係了,還可以組織救援撈取政績了。
最後我引用騰訊網友「何濤」的評論,結束本文:
「要解決問題的時候找誰都找不到,忙,開會,出差。出了問題的時候就高度重視,親臨指揮,第一時間,全力以赴!視人民的生命如草芥,視救援官兵的生命為兒戲。少拿救援官兵的不懈努力掩蓋你們的不負責任。我們不需要感動,我們要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