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官二代犯法之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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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朝,官二代叫做「衙內」,今日人們從《水滸傳》中瞭解到的高衙內,就是一個典型的「習於驕恣澆薄」的惡少形象。不過宋代的「衙內」並未含有道德暗示的意義,凡官家子弟都慣稱衙內,不一定就是驕橫之徒。只因元朝時王孫公子無法無天、欺男霸女,令人忿恨,於是在元雜劇中,衙內多以橫行不法的角色出現。
《水滸傳》說高太尉「不曾有親兒」,便將「高阿叔高三郎兒子」(即自己的堂弟)認為乾兒子,這當然是小說家言,歷史上的高俅有三個親生兒子,都當了官,至於官聲如何,我沒考證,但肯定不是如小說中高衙內那般臭名昭著。
清代的宮廷昆曲連臺本戲有一出《拿高登》,也是說高衙內的故事,情節跟《水滸傳》有些不同,說的大體是高俅兒子倚仗父勢,強搶民女,被義士所殺。
不過小說《水滸傳》與戲劇《拿高登》都是虛構出來的文藝作品,不足為信。平心而論,宋代的司法體系還不致讓人這麼絕望。一般來說,衙內如果觸犯國法,恐怕還是難逃法律的懲處,即使有個地位顯赫的爹,也未必罩得住。
宋哲宗元佑年間,時任京西北路潁昌府陽翟縣知縣的趙仁恕為官貪酷,不但枉法貪贓,且私制酷刑,迫害無辜,「又強取民家女使數十人」,劣跡斑斑。這趙仁恕就是一名高級衙內,其父為翰林學士兼侍讀趙彥若。但他的劣跡被京西路提刑官鍾浚查悉、告發,非要法辦他。趙彥若護犢心切,也不說請朝廷寬容他兒子之類的場面話,直接就給皇帝打了一個報告:「臣往為諫官,嘗劾王安禮,浚實安禮黨,恐挾此報怨,獄有不平,願移獄改推。」意思是說,他以前當臺諫官時,得罪過資政殿學士、青州知州王安禮(前宰相王安石之弟),而鍾浚呢,是王安禮的黨羽,他這次乃是挾私報怨,我兒子的案子不能由他來審,請異地審理。哲宗批准了趙彥若的請求:「依奏。」
於是趙仁恕一案移交給鄰路的淮南路,由潁昌府委派法官推勘。宋代的司法制度,還是很不錯的,比如比較強調「獨立審判」的原則,「勘事不得奏援引聖旨及於中書取意」,即不許皇帝和宰相插手。宋朝還確立了「鞫讞分司」的司法原則,鞫,為審訊;讞,為定刑;鞫讞分司即指審訊的法官與量刑的法官不可為同一人,換成現代法學話語來說,就是「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離。此外,在審訊結束之後、定罪量刑之前,還有一道「錄問」的程序:由一名與推勘官(主審法官)沒有利害關係的法官來提問犯人、核對供詞。如果錄問官與推勘官有利害關係,比如同年、同門,則必須迴避。在錄問過程中,如果推勘官的審訊有錯,而錄問官未能發現、駁正,那麼錄問官將受到懲罰。制度設計的目標當然是為了最大程度防止冤案、錯案的發生。
趙仁恕案的推勘官孟易缺乏獨立審判的風骨,並將天平向趙家傾斜(也難怪,老趙是皇室宗親,又是天子近臣,不可謂不顯貴),得出一個犯罪情節較輕的審訊結果,跟之前提刑官所推勘的罪情大有出入。這時候,宋代司法制度中的防弊設計功能就發揮出來了,獨立於推勘官的錄問官對孟易的推勘結果很有疑問,便上疏反駁。朝廷只好另派法官再勘,審了十餘月,還不能結案。最後才由大理寺與刑部作出裁決:認定趙仁恕一部分犯罪事實,給予撒職除名處分,並「罰銅十斤」。應該說,這個判決太輕了,「刑名未當罪」。
這一下,負有監督、審查、司法之權責的臺諫官炸開鍋了,「公議甚喧」。左諫議大夫鄭雍、右正言姚勔、監察御史安鼎、虞策等都上疏抗議,認為此案中趙仁恕「酷虐貪贓,犯狀甚明」,必須嚴懲;主審官孟易「觀望事勢,出入人罪」,也應處罰;趙仁恕之父趙彥若「欲示人以形勢,動搖獄情」,更是「罪不可赦」。「言者既不止」,迫於臺諫壓力,趙仁恕案不得不改判,「增仁恕以陳州編管」。「編管」是宋朝創設的刑罰,即將趙仁恕流放陳州,看管起來,限制其人身自由。其父趙彥若也因為臺諫的彈劾,被罷去侍讀一職。但臺諫官們還是不依不饒,趙彥若復罷翰林學士之官,怏然回青州老家。宋代的臺諫,權力、聲勢都很大,被他們彈劾下臺的宰相也有不少見,他們才不怕趙彥若哩。
臺諫官在抗議趙仁恕案被輕判的奏疏中,再三強調了一個觀點:司法公正。右正言姚勔說,「臣竊以法者,天下之公共,非一人法也」,因此,決不可為趙彥若一人而「屈天下法」;監察御史安鼎說,若不追究趙彥若之責,則「示朝廷用法不平,急疏賤而緩貴近也」;侍御史賈易說,「臣聞公義勝則天下治,公義廢則天下亂」,對趙氏父子當「究其實犯,然後議罪定刑,以示天下大公無私之政。」追求公正之司法也是宋代士大夫的共識,司馬光說得很明白:「有罪則刑之,雖貴為公卿,親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寬假。」
官宦子弟「習於驕恣澆薄」,在所難免。要緊的是,法律不能成為他們的擋箭牌,「有罪則刑之」,即便是衙內,也不得法外施恩(小編註:不僅衙內得不到法外施恩,如果要護犢,連他老爸也會被免職,上文提到的趙彥若就是一例)。
紅朝「衙內」的「威風」(看中國配圖/網路圖片)
古人有這樣的見識,今人呢?
(原題為《如果宋代的衙內犯了法》,有刪節)
(責任編輯:夏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