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英國歷史看公民抗命(組圖)


沒有抗爭,哪有改變?(網路圖片/看中國配圖)

【看中國2014年11月20日訊】香港曾為一百五十幾年的英國殖民地,然而有些香港人對英國人如何爭取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手段和歷史所知不多,於是被親北京人士篡改歷史以至隨意創作,卻沒有人對此迎頭痛擊。

沒有抗爭,哪有改變?

例如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說,英國「三權分立的民主政體,實經歷了數百年的演進,始走到今天,而英國的法治起源亦是以一二一五年的大憲章開始……。」因此她認為,「由下而上,即是人民有代表的民主政體的發展,必須建基於憲法及法治,並非建基或產生於街頭。」

事實是,大憲章是由於英王屢次發動大陸戰爭卻慘敗,被貴族迫簽以限制王權,這是戰爭的產物,而非追求「憲法及法治」。創立英國普通法的英王亨利二世,只視法庭為增加稅收的利器,而非追求「法治」。至於葉劉淑儀提出的其他例子如美國,早在她列舉的一七八七年費城會議之前十四年——即一七七三年,美洲殖民地的人民就以「抗命」在波士頓傾倒英商的茶葉,才帶來獨立戰爭,才贏得美國的獨立。葉劉淑儀卻以獨立戰爭之後的費城會議,說成是美國民主政體的發展,否定了美國史人人皆知的波士頓茶葉案(Boston Tea Party)。其荒謬之說,就有如否定法國大革命始自進攻巴士底監獄,否定辛亥革命始自武昌起義一樣。沒有抗爭,哪有改變?沒有革命,哪有民主自由人權法治?

即使說到全世界經歷最少革命的西方強國——如英國,其自由與法治也是始自幾場革命;一二一五年的大憲章是王室與貴族權鬥;一六四二——一六五一年發生內戰是王室與國會「圓頭黨」規管王室權力的戰爭;一六八九年奠定英國法治基礎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是始自國會與王室繼續鬥爭的「光榮革命」。這些抗爭都無一例外,是力量的較勁,而非當權者自動放權。

香港法治缺失因沒有民主監督

另一種偷換邏輯,則來自香港玄學家蘇民峰——他在面書貼了一張泰國鄉郊落後貧窮的照片,說從未聽過一個地方透過犧牲法治與言論自由去爭取民主,這些地方有民主卻貪污成風,暗示「佔中」等是犧牲法治與言論自由去爭取民主,是一個錯誤。首先,香港「佔中」的公民抗命,根本不會「犧牲法治與言論自由」。無論如何佔領,抗命者為此承擔法律的責任,香港的法官仍然正常判案,法治不會被「犧牲」。即使有些所謂「違法」——有如「非法集會」,根本就和傷人或者放火等真正帶有罪惡的刑事案件本質不同,這些事絕不會「破壞法治」。至於今日香港法治的缺失,卻和抗命無關,而是執法者以至檢控當局選擇執法,甚至知法犯法,如政府與警察濫用公權,對親政府一方犯法時視而不見;而對爭取民主的市民則敵視而刻意針對,甚至執行暴力私刑,破壞法治而不受制裁的原因,就是沒有民主監督。

早在一八三一年,英國人就為了政改問題出現有如香港今日的抗命事件。當時英國的國會分兩種選區——郡(Counties)和鎮(Borough),後者就有如今日香港的功能組別或特首選委,很多由一些只得幾十票幾百票的小圈子利益團體所把持,和今日香港的情況相似。當年英國的選民想改革議會,一再投票授權民主派人士通過改革議案,卻為上議院貴族一再否決,結果打吡郡發生暴動,民眾衝入監獄解放囚犯,憤怒的英國人四處放火燒貴族住所,火燒諾定咸城堡,暴力事件蔓延至多個郡。當時的英國人甚至比起今日的香港人激進,在那段准革命的日子(Days of May),英國人發起廣泛的不合作運動,示威者拒絕交稅,發起多次銀行擠提,民主派否決政府的財政撥款。

以蘇民峰的標準看,大抵批死英國沒有前途,「犧牲法治與言論自由」甚至暴力放火與破壞治安去爭取民主,怎會有好結局?歷史的答案,就是因為這場暴動與不合作運動,令英國王室介入,成功勸退保守派,通過改革議會的方案,才奠定了英國日後穩定的民主政制。

接近二百年前,即鴉片戰爭香港開埠的十年之前,英國人已經通過抗命來追求民主。爭取民主的確需要時間,以及人民血汗的付出,因此當今日大多數地球人都生活在民主選舉的政制時,香港以至中國的人民卻仍然活在專制獨裁之下。為什麼呢?因為有人自甘為奴,或不願意付出任何成本。等而下之者,不但不肯付出,更反過來攻擊犧牲自我的抗命志士,埋怨他們霸佔街道阻人享樂之外,更無限上綱抹黑為破壞法治與言論自由。民主不會從天而降,革命也不是請客吃飯,不去爭取與付出,最終只會一無所有。

願意付出與只願「等運到」,這或許就是美國人、英國人以至法國人和所謂「中國人」的不同之處吧?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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