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公檢法合謀製造冤獄謀奪私人財產
【看中國2015年07月02日訊】中國網商丘1月13日訊(記者史剛營)1月11日,對於商丘市胡明珠家是一個苦澀的紀念日,就在2013年1月11日,她因為涉嫌偽造國家公文印章被梁園區檢察院正式逮捕,並被羈押長達20個月。目前,案件已經進行三次庭審但仍未宣判,梁園區法院及公訴方做法遭到家屬質疑。
三次庭審後公訴人承認也沒見過偽造原件
2014年5月7日上午,胡明珠偽造國家公文印章案在梁園區法院開庭審理。
在庭審中,公訴人曲衛華、王濤提出,被告人胡明珠在2008年為其建設的住宅樓辦理房產證所提供的的證號為商國用(2003)字第0576號的土地證複印件偽造了市民宋向明的土地證。另外,被告人胡明珠在梁園區中醫院上班時,為趙某霞、潘某霞偽造了四份診斷證明書。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胡明珠偽造國家機關印章、證件,其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證件罪追求其刑事責任。並稱被告人胡明珠拒不認罪,有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
胡明珠辯護稱,其四層住宅樓從建設到辦證都是由丈夫李保印負責,她從未過問。並稱他們家本來就有土地證,何必又去偽造別人的,她曾要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她家在辦理房產證時提交的材料中「胡明珠」簽名的筆跡進行鑑定,但一直沒有得到回覆。
同時,對於偽造診斷證明一事,胡明珠表示診斷證明書上的簽名是本人,但是診斷內容不是本人筆跡,並表示「醫學診斷證明」並不屬於國家公文範疇。
辯護律師認為,公訴人提供的所有偽造假土地證的關鍵證據大部分是複印件,並且沒有供證機關的公章,證據的合法性值得商榷。並指出,公訴人認定胡明珠辦理房產證時提供的土地證複印件是偽造的,但又不提供原件,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僅僅通過複印件就認定為偽造國家公文印章罪缺乏科學性。
針對偽造診斷證明環節,辯護律師首先引證醫院不屬於國家機關,醫學診斷證明也不屬於國家公文,只是普通的醫學材料,並提出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為何不查明四份醫學診斷證明內容是誰所寫,同時公訴機關在舉證過程中缺失趙某霞、潘某霞兩人的關鍵證詞。
2014年6月27日上午,胡明珠案在梁園區法院進行第二次審理。
本次開庭,公訴方向法庭提供了新證據。
梁園區檢察院通過西南政法大學鑑定了部分簽名字跡和公章的真偽,並出具了鑑定意見書。
第一處鑑定內容為,在商丘市房屋產權交易管理處2008第0034026房屋所有權存根上的領證人胡明珠字體與本人字跡一致。
第二處鑑定內容為,在房地產買賣契約複印件上,買方胡明珠字體與本人字跡一致。
第三條,2012年003541號證據材料中第148頁中的協議複印件丙方簽寫處,胡明珠手寫體字跡與樣本字跡源自同一人筆跡。
第四處鑑定內容為,在2008第0030817號房屋所有權證存根上,產權處房屋檔案館印章源自同一印章。
對於公訴人出示的新證據,被告人胡明珠提出,她多次申請鑑定的檢方所指其偽造的土地證複印件上的「交件人」的簽名,以及診斷證明內容的字跡真偽,但檢方卻一直不鑑定。
辯護律師王慧謙也向法庭表示,他們肯定檢察院鑑定程序的合法性,但是對於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表示懷疑,並指出這些證據不僅證實不了胡明珠違法,反而證明胡明珠是無罪的。
她稱,房屋所有權人是胡明珠,即便是胡明珠本人簽字去領的,也不能證明當初辦證提交相關材料的就是她本人。
同時,律師提出「複印件要作為鑑定材料使用,必須要與原件核對一致,但是目前並沒有看到原件,不排除PS和套印的嫌疑。」
對於公章鑑定一致,律師認為,公章是真的,也就證明胡明珠不存在偽造國家公章的罪行。
2014年8月5日,胡明珠案在梁園區法院又進行了第三次庭審。
此次庭審中,辯護律師一再追問公訴人偽造的土地證原件在哪裡?為何不對此複印件上的「交件人」和公章簽字進行鑑定?
最終,梁園區檢察院公訴人曲衛華稱「說實在的,我們也沒有見過原件。」
在庭審中,辯護律師直言,如果隨便一個人在路邊的打字店複印一張這樣的土地證並簽上公訴人的名字,是否也可以將公訴人關押20個月?並強調,梁園區檢察院一直不提供所謂「偽造」土地證的原件,也不對此核心證據上的簽字進行筆跡鑑定,已涉嫌製造假證據陷害當事人,建議對梁園區檢察院相關辦案人員進行刑事案件立案偵查。
弔詭的是,第三次庭審結束後,梁園區法院要求胡明珠的兒子李凱為其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但被胡明珠本人拒絕,她表示要在看守所內等到宣判那一刻。
但是負責此案的梁園區法院副院長孫衛東對李凱說,今天必須辦理取保候審,並當場向其家屬和媒體承諾「一週內就會出結果」,可時至今日,該案仍未宣判。
就此事,孫衛東在電話中告訴記者,「上面已經給我們指示了,近期就會處理,我們也想趕緊判決。」
李凱對記者說,每次庭審後胡明珠都去梁園區法院詢問什麼時候出判決,但法院每次都給上述類似答覆。
家屬懷疑因不同意拆遷補償遭報復
2012年10月,胡家房產被劃入商丘市梁園區「舊城改造」範圍內,項目名稱為「海亞·和家園」。
在涉及他家房產拆遷補償時,「海亞·和家園」舊城改造指揮部提出了「商業用房按1:0.4,住宅按1:0.7補償」,遭到胡家拒絕。
李凱曾接受其他媒體記者採訪時說,指揮部對同地塊其他居民房產的補償標準是1:1.1,就連一樓被改造成門面房的純住宅,都是按照商業用房賠償的,而當時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陽任該項目指揮長。
此後,一連串的打擊接踵而來。
2012年12月7日22時,胡明珠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刑事拘留。
而在庭審中,辯護律師通過查閱該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公訴書》提出質疑,為何此案是梁園區檢察院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為何報案人、接案人均為空白?既然沒有報案人,梁園區檢察院「日常工作」是否包含到房管局調查居民房產檔案?為何梁園區檢察院將此刑事案件移交至白雲派出所而不是商丘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對於這些問題,公訴人均不予答覆。
2013年6月20日,商丘市梁園區檢察院又向商丘市住建局房地產交易處下達《檢察建議書》,建議註銷胡家房產證。
李凱向記者出示梁園區檢察院下發的《檢察建議書》
2013年7月3號,胡家的三個房產證被註銷。
李凱說,梁園區檢察院曾多次到住建局現場辦公,要求註銷胡明珠涉案房產證。
但令他不解的是,「梁園區檢察院是在2014年4月9日才將該案件起訴至梁園區人民法院,並且至今未下判決,那麼檢察院為何當時就認定我母親偽造了土地使用證呢?梁園區檢察院‘著急’建議註銷我家房產證意欲何為?是否違法?」
李凱稱他家涉及拆遷的房產都擁有合法的土地證和房產證。
而更讓胡明珠一家氣憤的是,房本被註銷了,他們卻沒收到住建局下發的《撤證通知》,以至於錯過了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限,造成了既成事實。
胡明珠的兒媳對記者說,婆婆被羈押了20個月,現在全身關節疼痛,幾乎不能上下樓,多處內臟出現問題,並患嚴重失眠。
最後,李凱對記者提起,就在第二次庭審那天,鄧州3農民組建政府私刻公章下發紅頭文件一案宣判,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海新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馬香蘭有期徒刑10個月,被告人王良雙有期徒刑8個月。
「我媽都被羈押20個月了,房產證也被註銷了,現在卻還沒個說法,希望能有一個公正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