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媒體是如何將政府逼瘋的(圖)
1969年,美國國防部寫出一份關於越戰的絕密報告,總共7000頁/47卷的「五角大樓文件」,一共只印了15份,全部編號,是國家最高機密級別。
1971年,其中一個接觸到文件的人,把文件複印,並且交給了《紐約時報》。《紐約時報》精心策劃了一番,從6月13日開始連載「五角大樓文件」,每天整整六個版面,預計共10天。
第二天,國防部震驚了。國防部和司法部立即要求報紙停止連載,說這是對國家安全至關緊要的高度機密資料,並且違反了美國刑法中的反間諜法。《紐約時報》立即發表聲明,斷然拒絕了國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繼續連載。並且在報紙上公開叫囂:政府要求本報停止發表機密文件,遭到本報斷然拒絕。
在美國國防部壓力下,美國司法部緊急起訴《紐約時報》,希望阻止《紐約時報》繼續連載。這裡有一個搞笑的細節:美國司法部副部長半夜三更開車出去,找到附近的警察局,為證據文件蓋章公證。
第三天,法庭緊急開庭,第一次法庭辯論開始,法庭上擠滿了各個媒體的記者(看來美國連這種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審理也是公開的)。司法部指控說,這樣發表國防部秘密文件,會嚴重傷害我國的外交關係和國家利益,所以,至少應該命令紐約時報稍微延遲發表這份絕密文件(要求夠低的了吧?)。紐約時報反對,說對出版物內容作「預檢」,是違法的。
法官作出決定,對案件雙方的對錯不作任何判斷,但是同意發出一個法庭禁令,要《紐約時報》延遲發表剩下的文章。但同時法官拒絕了司法部關於沒收紐約時報的五角大樓文件的要求。法官要求雙方都回去做準備,過兩天再開庭聽證。這個禁制令,是美國歷史上的第一次,一份報紙在法庭命令下擱置發表一篇特定的文章。
第四天,《紐約時報》刊登大標題:「應美國政府申請,法官下令紐約時報停止刊登越戰文件,等待聽證。」立即在全美引起一片嘩然。
第五天,《華盛頓郵報》經過努力也搞到了這份幾千頁的「五角大樓文件」。眾多編輯經過一天一夜的緊急編輯,第二天(也就是《紐約時報》開始發表的第六天),《華盛頓郵報》開始連載「五角大樓文件」。
當天下午,司法部向《華盛頓郵報》打電話,要求不要發表國家機密文件。《華盛頓郵報》斷然拒絕。司法部又提出暫緩發表的要求,報社再次拒絕。
兩小後,司法部緊急向法院起訴《華盛頓郵報》違反反間諜法,說報紙明明知道這份文件是國家機密文件,可是仍然公開發表。最後,法庭宣布:支持完全徹底的新聞自由,並且批評司法部誤用了反間諜法,因為反間諜法的本意從來也不是要提供一種對新聞界實行預檢的標準。
司法部立即向聯邦上訴法院上訴。上訴法院的辯論在晚上9點45分開始。司法部代表強調,華盛頓郵報是「非法佔有」五角大樓文件,他要求上訴庭給政府一個機會。(好可憐啊)
就在法庭辯論中,新一期連載了「五角大樓文件」的《華盛頓郵報》送到街頭。同時,某電訊稿也有了華盛頓郵報的樣本,也就是說,幾分種之內,全國幾百種報紙都可以得到這一文件。
半夜1點,法庭宣布,《華盛頓郵報》應該立即停止發表文件。
報社馬上開始扯皮。他們立即向上訴庭發出一個請求,要求對裁決作出澄清:你們說的「立即停止發表」到底是什麼意思。法官們只好馬上作出澄清:既然第二期已經上街,這個命令只適用於第二期以後要發表的報導。
於是,新印出來的報紙就非常有趣了,頭版左邊是「五角大樓文件」的內容,而右邊則是「聯邦上訴法庭命令停止發表有關五角大樓文件」。
與此同時,司法部和《紐約時報》的官司還在打。就在同一時間,這邊的法庭宣布了長達17頁的判決:完全支持《紐約時報》。在裁決書中,法官指出:政府沒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這些文件會危及國家安全。反間諜法禁止傳播國防情報,但是並沒有把新聞報導包括在內,反間諜法根本就沒有提到新聞報導。不過,法官仍然延長禁制令,給司法部一方有時間去上訴法院上訴。
隔了一天後,星期一,司法部與《華盛頓郵報》的官司再次開庭。在聽證會上,司法部派來了強大的證人隊伍,有軍隊的軍官,國家情報專家等等。可是每當這些證人說哪裡是機密內容時,在場的記者就立即反駁說哪本雜誌哪張報紙哪一頁早有這個內容,這一情報早就被公眾瞭解了。記者無所不知令人嘆為觀止。法官最後判司法部敗訴,並且指出,和政府活動相比,「憲法第一修正案高於一切」。司法部的代表立即衝到樓上上訴法庭。兩個小時以後,上訴法庭發布一條決定,定於明日下午兩點,上訴法院的全體九個法官將聽取辯論。在此以前,華盛頓郵報禁止發表五角大樓文件。
與此同時,紐約的聯邦巡迴上訴庭決定,紐約時報案將於明天下午兩點由上訴法院的全體八名法官聽證。在此以前,臨時禁制令仍然有效。
就這樣,美國新聞界的兩大報紙,將由17位聯邦上訴法院的法官,在紐約和華盛頓兩地,同時舉行聽證,以決定它們和政府就新聞自由與國家機密的對抗,誰勝誰負。
然而就在當天,《波士頓環球報》也得到了「五角大樓文件」的複印件,共1700多頁。報社立即緊急動員記者,成立了突擊專題組開始編輯報導。第一期連載報導在六小時之內就登上了報紙。
第二天早上五點,報社接到美國司法部副部長電話,問是不是還會繼續刊登連載,回答是肯定的。幾個小時候後,司法部長親自打電話給主編。非常客氣地說: 「波士頓環球報是不是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暫停發表五角大樓文件呢?」主編回答:「不。我們不能這樣做。」司法部隨即起訴波士頓環球報。波士頓的聯邦地區法庭開庭。法官認為,鑒於發表「五角大樓文件」有潛在的危險,下令波士頓環球報把五角大樓文件交給法庭保管,在星期五法庭進一步聽證以前,暫停發表。波士頓環球報大為震驚,因為對新聞界來說暴露資料來源是一件對名譽傷害極大的事情,他們到法庭據理力爭。法官最後同意他們不交出來,但是命令他們把文件複印件放在銀行保險櫃裡,只有兩個主要負責人掌握鑰匙。
當天傍晚,《芝加哥太陽時報》開始刊登「五角大樓文件」。
隨後,位於波士頓的《基督教科學鑒言報》以及其他十幾家報紙都加入了發表「五角大樓文件」的行列。從而使得五角大樓文件一案不再是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對司法部的對峙,而是美國整個新聞界對政府的一場總體對抗。
還是那天(6月22日),下午兩點,在華盛頓與紐約兩地,聯邦上訴法院同時開庭分別審理司法部起訴《華盛頓郵報》和司法部起訴《環球時報》案,兩地上訴法院全體法官到齊。這成為當時全國最引人注目的新聞。
在紐約的上訴法庭,司法部陳述:本案其實就是一個「報紙得到了失竊的對國家防衛至關緊要的高度機密文件是不是就可以隨心所欲地自由發表它們?」的問題,或者說,「出於保護國家機密的目的,是否可以禁止報紙發表這樣的軍事和情報機密?」而紐約時報則反駁說,報紙在第一修正案之下的特權高於國會,高於行政當局,也不受司法的剝奪。
司法部說,有國家就有機密,保護國家機密是政府的責任。他說,政府方面的證人已經證明,五角大樓文件中有一些信息是會危及國家安全的。
紐約時報遞交了83頁長的陳述,用來證明政府方面的證人沒有能夠證明五角大樓文件裡的任何部分是不可發表的。紐約時報還指出,反間諜法從來就只針對通常意義的間諜案,從來沒有用於針對新聞和出版。並說以前有人想把反間諜法擴大到新聞界,都遭到了國會的拒絕,認為這是憲法所不能接受的。
在法庭上,還有一些民間組織出席並向法庭提供陳述。這是美國上訴法庭和聯邦最高法院的常用做法。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和全國緊急公民自由委員會的陳述說,政府的權力不能超越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新聞自由的保護。下級法庭的臨時禁制令已經傷害了美國人民的利益,美國民眾沒有得知他們有權知道的信息。
在法庭辯論階段,司法部請求法庭明白,「五角大樓文件」是失竊的政府財產,是通過政府僱員的違法失信才來到紐約時報手裡的。而紐約時報的形勢似乎不太好,最有力的武器說起來很簡單:這是一件涉及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案件。根據聽證過程和法官們的態度,報社預感到此案裁決前景不妙。
另一邊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辯論華盛頓郵報一案,司法部派出了空前強大的隊伍,聯邦總檢察長親自擔任司法部一方的代表,此人是最牛的,如果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子中有一方是美國政府,通常就是這個人代表美國政府出庭。
華盛頓郵報和司法部在上訴法庭的陳述,雙方的理由幾乎和紐約的對陣一模一樣。政府方面堅持,新聞界手裡的文件是「失竊」的政府財產。而華盛頓郵報方面則堅持,報紙得到消息就有權發表。而不是政府方面說了就算。否則,政府方面大筆一揮,文件都蓋上保密章,新聞界就無可奈何了。
司法部則堅持,政府方面也有權力來保護行政工作的完整性。他也提出了政府方面的提議,給政府45天時間來決定什麼是可以發表的,什麼是不可以發表的。
華盛頓郵報堅決反對。「新聞界必須可以自由地用它們認為最好的辦法來探明真相」。
到晚上,華盛頓和紐約的聯邦上訴法院不約而同作出繼續延長禁制令到明天的決定。
第二天,兩個法庭繼續開庭聽取證據。然後法庭休庭長考,準備裁決。
兩個地方的聯邦上訴法院的17位法官,知道自己身上責任重大,在下判斷的時候卻都有點猶豫。根據他們對憲法及其修正案的理解,他們都不願擔當「預檢」 和壓制媒體的事情,他們知道從理論上講,在美國的法律傳統下,新聞業是有特權的。消息到了報社手裡,那就是報社的事情,政府要保密,只能自己看牢自己的文件。但是,他們從直覺出發,又覺得五角大樓文件是從政府那兒「偷」出來的,不比一般的消息。
紐約的上訴法院最終達成一項妥協,8位法官以5比3作出一項意見書,將案子退回重審,審查司法部一方提出的證據,以再次確定到底有沒有什麼信息是發表了會危及國家安全的。意見書說,到6月25日星期五,紐約時報就可以隨意發表五角大樓文件中除了司法部一方在法庭上列出禁止發表的內容以外的任何部分。
華盛頓的上訴法院的九個法官,相當一致地支持下級法官所作出的對華盛頓郵報有利的判決。他們在裁決書中指出,司法部提出的理由,不足以證明對報紙的禁制令是正當的。但是,上訴法院的裁決中同意將現有禁制令再一次延長,以便司法部有時間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6月24日星期四,紐約時報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審查第二巡迴法區上訴法院的裁決。幾乎與此同時,司法部也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要求推翻華盛頓的聯邦上訴法院的裁決。
聯邦最高法院一反常態,迅速作出了反應。6月25日,經由五位大法官提議,聯邦最高法院宣布將接受這兩個上訴案,回答所有人都關心的新聞自由對國家安全的問題。
當6月25日星期五最高法院宣布接受這兩個上訴,兩案並一案來作出裁定的時候,正好也就是上訴法庭所裁定的時間線,即由司法部提出五角大樓文件中不可發表部分的清單,然後報紙可以發表任何其他部分。
然而,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現在就面臨著一個問題:他們要不要按照這一要求,照著司法部提出的清單,剔除清單中列出的內容,然後繼續發表五角大樓文件中餘下的內容?
如果接受這種安排,這等於說,機密不機密,政府說了算。以後,當媒體得到一條新聞或一份內部消息的時候,需要遵循政府部門對此信息的保密分類,如果列為機密,你就不能發表了。這樣的安排,從美國人的政治傳統眼光來看,就是一種「預檢」,就是由政府單方面地無可抗爭地確定了什麼不可發表。
而報紙現在爭的就是這一條:報社自己決定什麼是可以和不可以發表的,不受某個特定政府行政部門的約束。民眾和政府必須處以一種對抗平衡的態勢,才能夠保證民眾的權利不受蠶食。這種觀念在美國成為常識。就像平民說「我不信任政府」,說得理直氣壯。
反過來說,如果把能不能發表的判斷權全部歸於政府,政府蓋上一個保密章報紙就不再能發表,權力的平衡就被打破了,政府的這種判斷權就可能單方面地膨脹。
考慮再三,最後,紐約時報拒絕司法部提出的不可發表的清單。紐約時報公開聲明:「有條件地發表新聞,我們不會這樣做。」華盛頓郵報一方,一開始是準備接受這一安排的。但是當司法部把清單交給兩家報社的時候,他們吃驚了。
司法部開出的保密清單,是如此龐大繁複,覆蓋了「五角大樓文件」的大部分。如果按照這份清單的話,文章就會割得所剩無幾。
華盛頓郵報原來還有合作打算,現在終於拒絕了司法部的要求。
司法部惱羞成怒,這兩家報紙居然都不合作,而且都責備司法部。司法部發表聲明說:司法部曾經一再地要求報社向法庭公布他們手上有哪些五角大樓文件,這兩家報紙都予以拒絕。如果他們向法庭公布他們手上有什麼文件,他們打算髮表什麼文件,那麼我們司法部就會負起這個重擔,來逐條告訴他們什麼是可以發表的,什麼是不能發表的。可是他們不肯公布,而現在反過來責備司法部讓他們的工作沒法做。
在這個具體衝突上,最集中地表現了,政府和報社對於民眾知情權的理解有多麼大的差距。看起來好像大家同意的原則是同一句話,「危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是不應該公開發表的」。然而對機密的判斷,政府方面和媒體方面的著眼點完全不同:政府方面是,只要有可能是機密就一定是機密,只要有一部分是機密就全是機密,只要有一刻是機密就長久是機密;而媒體方面是從民眾的眼睛來看的,只要民眾知道了不會出大事兒的就不是機密,民眾有權知道的就不是機密,需要保密的那一刻過了就不是機密。
6月26日星期六早上6點,最高法院的聽證開始了。
最高法院的聽證過程雖然不經電視或電臺轉播,卻從來就是公開的,公眾不論什麼身份,都可以去旁聽,法庭內只有174個旁聽席,但是到了這時,最高法院大樓前已經排了1500個人,都想有機會進去一睹這個歷史場合。連一直在最高法院門口擺攤賣明信片紀念品的女士也放棄這個做生意的好機會,排到了隊伍裡。
在最高法院出庭辯論的,代表紐約時報是比蓋爾,代表華盛頓郵報是格林頓,代表司法部的仍然是美國總檢察官格列斯沃特。
在書面的陳述中,三方重複了他們各自在上訴法庭的理由。
司法部陳述,現在司法部並不想要完全阻擋新聞界發表五角大樓文件,只要求法庭發布一個相當狹窄有限的禁制令。特別有意思的是,司法部第一次公開承認,保密分類是政府行政機構內部的事情,新聞界不受這種方面的約束,就算蓋了保密章,報社也可以不管。並且,報紙是怎麼弄到這些保密資料的,是偷來的還是揀來的,也跟報紙能不能發表沒有關係。
但是司法部指出,此案中涉及的文件,存在對國家造成巨大傷害的可能,所以,以往禁止對報紙實行預檢,政府只能在報紙發表以後追求事後懲罰,這樣的規則對此案沒有意義。因為事後即使政府尋求懲罰,對國家的傷害卻已經造成。政府必須防止這種傷害發生。
紐約時報的陳述主要是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對「事前約束」的概念提出強烈質疑。說國會從來沒有立法讓行政分支用「事前約束」的辦法來對付新聞界和防止他們泄露秘密。並且指出:在新聞界和政府之間,政府是強大的,而新聞界只有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證的力量。要保持這兩者的平衡是不容易的。對新聞界的壓制和削弱,最終必然傷害到憲法第一修正案。
華盛頓郵報的陳述則直截了當地揭司法部的失誤,指出司法部在此案進行中的立場和訴求不斷在變,一開始甚至要引用反間諜法,而國會在1950年對反間諜法的修正案中,明確點明,不能用此法案來限制和預檢新聞界。
最高法院的辯論是非常簡短的,一般各方都只有半個小時的時間,還包括大法官們隨時打斷律師的話,節外生枝地提出問題來。有意思的是,到辯論的階段,三方都表現出一種溫和而中庸的立場。
聽證在下午一點就結束了,然後大法官們將退到後面去作出他們的裁決。到第三天星期一,首席大法官宣布,原來按日程要閉庭休假的最高法院,現在無限期推遲,一直推遲到此案作出裁決的時候。在這一段時間裏,國會開始有機會接觸五角大樓文件,而全國其他的二十來家大小報紙用各種可能在披露五角大樓文件的內容,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卻在繼續等待最高法院的裁決。
6月30日下午2點半,最高法院宣布它的裁決。除了一位大法官請假以外,最高法院的八位大法官在法官席上落座。
首席大法官伯格簡短地宣布了一個沒有經過簽署的最高法院命令,宣布解除對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發表五角大樓文件的禁制令。
最高法院並沒有對這個案件發出一份裁決書,而是每個大法官各自寫下了自己的意見,這樣等於有了九篇意見書,其中六篇的意見是對新聞界有利的,而另外三篇是對政府的立場有利的或者是拒絕發表意見。
大法官Potter Stewart的意見書裡說:總統和政府有著的無可匹敵的強大權力,唯一能夠約束他們的是獲得充分信息的公民大眾。所以,警覺的、無所不曉的、自由的新聞界本身,對實現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是最為重要的。他說,「沒有一個自由的、獲得了充分信息的新聞界,就不可能有脫離朦昧的人民。」
雨果.布萊克大法官說:對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的禁制令,每拖延一秒鐘都是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冒犯。美國的新聞自由,其目的是為被統治者服務,而不是為統治者服務。只有一個自由的,不受約束的新聞界,才能揭露政府的欺瞞。最後,他抨擊了政府機構的保密觀念,他說,國家安全這個詞過於寬泛,過於模糊,是不能進入以憲法第一修正案為基礎的法律的。以犧牲代議制政府知情權為代價來保護軍事和外交秘密,這種做法不會為我們共和國提供真正的安全。
大法官道格拉斯的意見書裡說,發表五角大樓文件可能會造成很大的衝擊,但是這不是對新聞界實行預先約束的理由。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首要目的是防止政府壓制新聞界,約束信息流通。他回顧歷史說,先輩們確立憲法第一修正案,就是為了防止有權勢的人,利用早期反顛覆、反誹謗的法律來懲罰信息的傳播。政府內部的秘密性,本質上是反民主的,是在維護官僚系統的過錯。對公共議題的公開討論和爭辯,對我們國家的健康,至關重要。
大法官布列南認為,對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發出的臨時禁制令就是錯誤的。在以後的類似案件中,政府必須證明,發表這樣的新聞將「不可避免地、直接地、立即地」造成這樣的災難,相當於使已經在海上的船隻遭遇滅頂,否則,就沒有理由發出禁制令,即使是臨時的禁制令。根據這樣的標準,在本案中發出的所有禁制令,不管是什麼形式的,都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
大法官哈蘭,布萊克蒙和首席大法官伯格投票反對最高法院多數意見。他們說,最高法院處理此案的時間太急促,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新聞自由的保障不是絕對的。但是,一個星期後,伯格在對美國律師協會的講話中說,在新聞界擁有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新聞自由這樣一個基本問題上,最高法院其實沒有分歧。
最高法院6比3的裁決,在全國新聞界引起了難以言說的激動。不管各報在此之前有沒有參與報導五角大樓文件,現在都為最高法院的裁決歡呼。即使是過去最膽小的報紙也開始刊登「五角大樓文件」,通欄大標題到處可見。
在《華盛頓郵報》新聞室,等待最高法院公布裁決的時候,辦公室一片寂靜。只看到總編室的編輯帕特森從電報室衝出來,跳上桌子,向同事們大喊:「我們贏了!」頓時一片歡呼。
7月1日星期四的上午版,華盛頓郵報開始繼續刊登五角大樓文件的系列報導。
在《紐約時報》報社,最高法院將宣布的時候,新聞室裡爆發出掌聲和歡呼聲,同事們互相擁抱,又跳又叫。紐約時報總編羅森塔爾說:「這是光榮的一天。我們贏了,我們贏得了發表的權利。」紐約時報隨後的記者招待會說,這是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隨後,已經準備好的五角大樓文件系列報導開始繼續刊登了。
在波士頓,《波士頓環球報》的五角大樓文件資料都存在銀行保險櫃裡。報社在等待最高法院公布裁決的時候,作出精心安排,一旦最高法院宣布解禁,他們就可以在銀行下班關門以前把資料取出來。報社的一個助理編輯就站在銀行保險櫃門前等著。消息傳到,他立即把資料從保險櫃裡取出。報社負責報導消防隊新聞的記者,有一輛帶警燈的車。他帶著資料,亮著警燈,飛速把資料送往報社,準備繼續發表關於五角大樓文件的報導。
由於最高法院的裁決,「五角大樓秘密文件」一案是以《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為代表的報紙業的勝利而告終的,並且成為一個里程碑案件,為此後報紙和政府在「誰決定新聞」的爭議上制定了遊戲規則:保密是政府行政機構內部自己的作業程序,如果你認為某個信息需要保密,那就管住自己的工作人員,管住自己的文件,不要泄漏;報紙媒體一旦得到信息,就由報紙媒體自己來判斷是否發表。新聞自由是媒體的特權,媒體有權自己來判斷新聞,並且保護新聞來源。《華盛頓郵報》後來在揭露水門事件的過程中,從白宮內部來源得到重要消息,這一消息來源,過了近三十年,至今沒有公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以後的年頭裡,有一系列的案件裁決涉及新聞自由,涉及媒體的行為規則。新聞自由和國家安全,公眾的知情權和個人的隱私權,商業廣告的真實性和媒體的責任,政治廣告和政黨遊戲規則,新聞報導的真實性和反誹謗,新聞手段的合法性和侵權責任,等等,這些問題仍然會產生爭議,必須由最高法院來作出裁定。最高法院在平衡和斟酌的時候,仍然明顯地把民眾的知情權,把新聞自由,把憲法第一修正案放在最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