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醫學期刊:中國囚犯器官文字遊戲(圖)
2015年10月8日,《英國醫學期刊》刊文揭露中國將囚犯器官強貼為公民捐獻標籤。(網路截圖)
【看中國2015年10月21日訊】(看中國記者聞天清編譯報導)2015年10月8日,全球著名醫學期刊《英國醫學期刊》(British Medical Journal,簡稱BMJ)發表有關中國囚犯器官的文章。文章稱,如果中國將囚犯器官強貼為公民捐獻標籤,這將無法停止摘取囚犯器官罪惡的發生。並呼籲中國制定相關法律制止濫用囚犯器官的行為。
2014年12月3日,原中共衛生副部長、中國中國器官捐獻委員會主任黃潔夫曾宣稱,從2015年1月起,中國將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用作器官移植供體。
2015年10月8日,《英國醫學期刊》發表「中國囚犯器官文字遊戲」(China’s semantic trick with prisoner organs)文章。
文章稱,眾多國際醫療專家和記者誤以為中共不再使用死刑犯器官作為器官移植供體。
然而,黃潔夫所使用「死刑犯器官」一詞與通常所說的「囚犯器官」的定義有所不同,他僅是指停止使用沒經過囚犯同意的非法器官。根據中共法律,只要有死刑犯「同意捐獻」書面證明,即可「合法」使用其器官。
實際情況是在中國尚無有關普通公民和囚犯器官捐獻區別對待的法規。因此,很容易將囚犯歸類為普通公民,令使用其器官成為「合法」。
目前,國際移植醫學界遵守一基本醫學道德原則,即捐獻器官是捐獻者在自主、充分知情的基礎上做出自願的決定。對任何囚犯來說,誰也無法保證他們能在不受脅迫、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捐獻器官。因此,即使囚犯「同意」捐獻器官,也不為醫學界所接受。
世界醫學協會(WMA)有明文規定,司法程序中涉及死刑的囚犯不可作為器官和/或器官組織的捐獻者。
但在中國,死刑犯的器官還是被冠以公民捐獻的名義作為器官移植供體。
據《中國日報》2014年12月4日報導,黃潔夫對記者說,囚犯仍是器官捐獻的候選人,但他們的器官將納入電腦登記系統,而不是用於私人交易。
中共《人民日報》2015年1月28日報導,黃潔夫認為,死囚也是公民,法律並沒有剝奪他們捐獻器官的權利。如果死囚願捐獻器官贖罪,應值得鼓勵。
……
黃潔夫創造了一種新的方式來處理這些囚犯器官。
2014年3月4日,黃潔夫在接受《京華時報》採訪時稱:「死囚也是公民,也有捐獻器官的權利。[……]有捐獻意願的死囚的器官一旦納入我國統一的分配系統,就屬於公民自願捐獻,不再存在死囚捐獻的說法……」
以上這些報導信息表明,在中國,死刑犯仍是允許、甚至被鼓勵「自願」捐獻器官,他們的器官已被視為公民自願捐獻器官。
因中共治下的中國信息缺乏透明度,目前國際社會對中國死刑犯器官的認識依然感到困惑。如:2015年4月21日,歐盟召開「活摘器官在中國」討論會,世界移植醫學會(TTS)前理事長德爾莫尼科(Francis Delmonico)錯誤認為:「中國法律規定,從2015年1月起,從死刑犯身上獲取器官就是非法的了。」
此外,還有近期《器官移植》期刊主編查普曼(Jeremy R Chapman)發表一篇評論稱:「現在,使用來自死刑犯的器官,被(中共)政府認作非法。」
以上這些言論與2015年中共器官移植官員還不斷公開宣揚囚犯器官「捐贈」形成鮮明對比。很顯然,中共在囚犯器官議題的文字遊戲已「奏效」。
2015年8月,中國國家器官獲取組織聯盟大會暨國際器官捐贈合作論壇在廣州舉行。在有關廣州論壇的報導中,中國大陸媒體提及「期待已久的人體器官捐獻法律尚未出臺」。這證實並不存在所謂的新法律框架,2014年12月所發表的公告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政府法規,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最多可說是一個善意的目標。
中共國家衛生與計畫生育委員會的相關法規隻字未提該公告。在中國,衛計委是直接管理「中國器官移植系統(China Organ Transplant Response System,COTRS)」的政府部門。與此同時,中共政府沒有廢除1984年頒布有關使用死刑犯器官管理條例。
此前,中共已多次沒有兌現其承諾,如:2007年中國醫學協會與世界醫學協會(WMA)所達成的有關打擊囚犯器官移植的協議,以及沒有遵守2013年杭州決議。
如果中國將囚犯器官列為公民自願捐獻器官的文字遊戲被國際醫學界所認可,那麼中國將永可能遠不會停止摘取囚犯器官這種不道德的行為。
新「標準」可能會增加強迫摘取良心犯器官的數量。自2006年以來,眾多證據表明,中國為獲取移植器官的供體,殺害良心犯,其中最主要無辜受害者是被殘酷迫害的法輪功學員。
這已引起越來越多的公共媒體和政界人士的關注,BBC電臺、SBS和CBC電視臺均報導了歐洲議會在2013年12月通過有關決議,以及2015年4月歐盟召開的研討會。
中國國家器官管理制度可能已被濫用,將囚犯重新定義成普通公民來「自願」捐贈器官,此舉是用來掩蓋、漂白強行摘取死刑犯和良心犯的器官的罪行。
為了維護國際道德標準以及保護弱勢群體,中國應該制定法律禁止使用任何囚犯器官,必須保證器官捐贈制度的透明性,並接受獨立專業機構監督,並接受國際檢查,贏得國際信任。否則,應該保持相關的國際制裁。
此文5位作者是: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人權和衛生項目負責人阿利森(Kirk C Allison)、德國美因茨古騰堡大學醫學中心醫學倫理系主任保羅教授(Norbert W Paul)、美國新澤西州醫學院副教授夏皮羅(Michael E Shapiro)、加拿大阿爾伯塔大學精神病學副教授埃爾斯(Charl Els)和德國美因茨古騰堡大學醫學中心李會革教授(Huige 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