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腐敗究竟有多嚴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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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5年11月04日訊】近年來,腐敗與反腐敗不僅成為中國民眾關注的焦點,也引起了海外媒體和民眾的關注。這一切似乎都表明中國的腐敗問題是嚴重的。但是,我們應該如何認識或評估中國的腐敗犯罪現狀?人們大都只具有一種相當模糊的認知。借鑒犯罪學的原理和方法,我們可以從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對腐敗犯罪狀況進行評估,但我們首先要明確腐敗犯罪的概念。
1、腐敗犯罪的界說
在英語中,與「腐敗」相近的語詞有三,即corruption、embezzlement和bribery。其中,bribery基本上等於漢語中的「賄賂」(罪);embezzlement大體上等於漢語中的「貪污」(罪);唯有corruption一詞的含義不甚明確,其在漢語中的翻譯也比較混亂。有人將其譯成「腐敗」;有人將其譯成「貪污」;有人將其譯成「貪腐」;還有人(香港學者)雖將其譯成「貪污」,但實際含義卻為「賄賂」。按照《布萊克法律辭典》的解釋,corruption是一種違反本人職責和他人權利實施的給人某種好處的行為。或者說,是某個官員或受託人違反其職責和他人權利、非法且錯誤地利用其職位或角色來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的行為。由此可見,它既有漢語中「賄賂」一詞的含義,也有漢語中「貪污」一詞的含義,譯成「腐敗」是比較恰當的。
外國學者對「腐敗」概念的界說並不一致。美國學者的代表性觀點認為,腐敗就是為了獲得與個人有關的(家庭、近親屬、派系)金錢或地位利益而偏離公共職責中正常職責範圍的一種行為;或者是在執行某一職責時,由於受私人關係影響而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然而,有些美國學者認為這個定義太狹窄,未能包括那些本應屬於腐敗行為的公務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和工商業活動中的貪污受賄行為。
毫無疑問,腐敗是一種違反或偏離社會行為標準的行為,但問題是如何界定這一標準。美國學者給出了三種可以選擇的答案。
第一種是以法律規定為標準,即如果某種政府官員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那麼它就是腐敗行為;如果某種行為不是法律所禁止的,那麼它就不是腐敗行為。這一標準比較簡單明確,但問題是法律上的規定並不一定總是正確的和完善的,而且不同政府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是頗不相同的。
第二種是以公共利益為標準。這就是說,如果某一政府官員行為是有損於公共利益的,那麼即使該行為是合法的,也應該屬於腐敗行為;如果某一行為對公共利益有利,那麼即使該行為是違法的,也不應算作腐敗行為。然而,公共利益的概念是相當空泛和模糊的,而且不同的社會群體往往有不同的「公共利益」,因此人們在實踐中很難按照這一標準給出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答案。
第三種是以公眾看法為標準,即按照老百姓的觀點去判斷某種政府官員行為是否屬於腐敗行為。在此,人們應該注意所謂的「黑色」、「灰色」和「白色」三種腐敗行為之間的差異。所謂「黑色腐敗行為」,就是無論社會上層人物還是一般公眾都認為其違法且應受處罰的行為。所謂「灰色腐敗行為」,就是社會上層人物可能會希望這種行為受到禁止和處罰,但一般公眾可能對此不以為然或持模棱兩可的態度。所謂「白色腐敗行為」,則是社會上層人物和一般公眾都認為其可以寬恕或不必處罰的行為。然而,究竟什麼是公眾的看法?美國克爾根大學的約翰斯格教授指出公眾看法實際上有很大的差異性。一方面是人們在不同的時間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或者說不同的關注熱點。例如,在「水門事件」期間和之後,民意測驗表明美國公眾對政府官員的廉潔問題非常關注;但是在尼克松辭職數年之後,公眾對這一問題的關注就明顯下降了。另一方面是不同社會群體的看法亦有所不同。這裡最棘手的問題是確定誰是「公眾」。公眾是指所有的人還是專指成年人,或者是專指已登記的選舉人?他(她)只能是與特定政治領域和決策領域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人嗎?或者是只將那些接受了調查的人視為「公眾」?總之有許多種「公眾」,而且他們很少能就任何重要的問題形成一致的看法。
在政治學或社會學的領域內探討腐敗問題,上述三種界定標準的選擇可能具有現實意義。但是在法律領域內探討腐敗問題,特別是將其作為一種犯罪來界定時,標準只能有一個,那就是法律的規定。換言之,「腐敗犯罪」是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不過,如是界說並沒有解決問題,因為人們必須進一步回答《刑法》中規定的哪些犯罪屬於腐敗的範疇。
嚴格地說,腐敗犯罪不是法律術語,只是社會上普遍認知的概念。在中文語境中,與腐敗犯罪最接近的概念是「職務犯罪」。按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行為。筆者認為,腐敗犯罪與職務犯罪屬於概念之間的交叉關係。一方面,職務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腐敗犯罪的主體則不限於此。另一方面,職務犯罪中的貪污罪和賄賂罪屬於腐敗犯罪的基本形式,但瀆職類犯罪和侵權類犯罪則不宜納入腐敗犯罪的範疇。
腐敗犯罪的基本行為特徵是直接或間接地利用手中掌控的公共權力去獲取個人私利,而這裡所說的「公共權力」既包括政府官員掌握的公權力,也包括私營經濟組織的官員所掌控的公權力。公權力可以分為國家權力和社會權力兩大類,而後者就包括了私營經濟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中支配集體價值資源的能力。商業賄賂就屬於這種利用社會公權力進行的腐敗行為。例如,我國《刑法》第163條就是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規定。
綜上,腐敗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貪污受賄行為。
2、腐敗犯罪的客觀評估法
所謂犯罪狀況的客觀評估法,就是通過發現和查辦的犯罪案件數量來評估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犯罪狀況。人們可以根據一個國家或地區歷年發生的犯罪案件數量或者法院的有罪判決數量來評估其犯罪狀況的變化。
採用這種客觀評估法的關鍵在於能否獲得準確的犯罪數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近幾年的工作報告,中國每年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一般為三萬多件四萬多人。其中,縣處級幹部二千多人,司局級幹部二百多人,省部級以上幹部五六人。在過去三十年中,2009年和2013年是中國查辦腐敗高官最多的年份,2009年為17人,2013年為18人,而2014年1月至6月已經查辦了16人。這些年,中國查處的腐敗官員數量堪稱「世界之最」。聯合國犯罪與司法信息網曾經對27個賄賂犯罪多發國家進行調查,結果表明,中國起訴的賄賂犯罪數量高居榜首,遠超其他國家。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2013年10月22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匯報反貪污賄賂工作時介紹,從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151350件,涉及198781人,其中縣處級幹部13368人,司局級幹部1029人,省部級以上幹部32人。與前五年相比,2008年至2012年查處的受賄官員的人數增長了19.5%。在這些立案偵查的案件中,群眾舉報48671件,佔32.1%;檢察機關自行發現53532件,佔35.4%;紀檢監察機關移送14354件,佔9.5%;犯罪嫌疑人自首、其他司法機關移送和其他來源34793件,佔23%。在此期間,全國檢察機關以貪污賄賂罪名提起公訴的共計167514人,法院判決有罪的148931人,有罪判決率在審結案件中高達99.9%,一共挽回經濟損失377億元。
以上數據能夠說明中國是世界上最腐敗的國家嗎?或者,能夠證明中國2008年至2012年的腐敗犯罪比前5年更加嚴重嗎?回答應該是否定的。首先,腐敗犯罪往往具有較長的潛伏期,因此這些年查辦的腐敗案件未必是這些年發生的腐敗案件。其次,腐敗犯罪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因此已經查辦的腐敗案件只是實際發生的腐敗案件的一部分。換言之,腐敗犯罪存在黑數,因此這些數據並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中國腐敗犯罪的狀況。
「犯罪黑數」是指已經發生但未被發現或未被追究的犯罪,是沒有進入犯罪統計的犯罪數。各類刑事案件都存在犯罪黑數,但多少不同。某些種類犯罪的黑數較小,譬如殺人罪,因為此類案件發生之後沒被發現或者無人報案的情況較少。某些種類犯罪的黑數較大,譬如詐騙罪,因為此類案件發生後往往有相當數量的被害人由於被騙數額不大或其他原因而放棄報案。
腐敗犯罪的黑數一定高於普通刑事犯罪的黑數。首先,腐敗犯罪,一般都沒有直接受害人,也沒有犯罪過程或後果的目擊證人,所以在行為發生之後往往無人報案。此類案件的知情人可能只有行賄人和受賄人,二者都已經從這筆「權錢交易」中獲益,自然不會去報案。行賄人因為沒有得到回報而去舉報的情況確實有,但為數不多。其次,腐敗犯罪的「報案成案率」較低,因為賄賂案件與殺人案件不同,後者只要有人報案併發現非正常死亡的屍體就可以立案,或者說確定有殺人案發生,因此報案成案率很高。但是前者必須在收集到相當充分的證據之後才可以立案,或者說確認「舉報屬實」才能立案,因此報案成案率較低。例如,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在2014年1月10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公布的數據,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2013年共接受信訪舉報1950374件(次),其中檢舉控告類1220191件(次),立案172532件。由此可見,紀檢監察機關對接到的檢舉控告(包括但不限於貪污受賄行為)進行審查之後決定立案的數量只佔檢舉控告數量的14%,換言之,此類案件的報案成案率僅為14%。這種「不破不立」(即未經破案便不能立案)的做法增加了腐敗犯罪的黑數。再次,查辦腐敗案件的力度和能力也會影響腐敗犯罪的黑數。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在不同的時期,查辦腐敗案件的力度和能力往往有所不同,因此在查辦腐敗案件的數量與腐敗犯罪的嚴重程度之間並沒有同向升降的聯繫,但是查辦腐敗案件的力度和能力與腐敗犯罪的黑數之間卻有逆向升降的聯繫。
在當下中國,腐敗犯罪的查處面臨「三難」,即發現難,查證難,處罰難。如上所述,腐敗犯罪的方法、過程和結果都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比殺人案等種類的刑事案件更難被人發現,因此有相當數量的腐敗犯罪沒有被發現的現象不足為奇。此外,腐敗案件的查證主要依賴人證,物證較少,而且犯罪人多具有較高的智商和反偵查能力,所以查證也很難。再者,腐敗官員多具有廣泛的「人脈」或關係網,甚至形成利益共同體或保護傘,因此許多已經獲得充分證據的案件也很難對犯罪行為人進行實質性的處罰。僅舉一個小案為例:
2004年,陝西省榆林市靖邊縣新城鄉黨委書記的高玉川因貪污農民扶貧款8萬餘元被當地農民舉報,然而當地領導在其被舉報之後反而調他去當縣林業局局長。當地農民不服,繼續到縣林業局討要扶貧款,並多次到縣委、縣政府和榆林市檢察院反映問題。在此期間,一些林業局幹部又舉報高玉川動用上千萬元植被恢復費大興土木以及毀林為其親屬辦沙場等問題。後來,榆林市檢察院立案偵查,但是當地有關領導又為他辦理了取保候審。他不僅繼續擔任縣林業局局長、縣人大代表,而且對檢察機關的傳喚置之不理,時間竟然長達近3年!2007年7月,在上級檢察機關的督促下,靖邊縣檢察院終於把高玉川起訴到法院。8月,高玉川被免職。9月,高玉川被一審法院判決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後經榆林市檢察院抗訴,二審法院最終以貪污罪判處高玉川有期徒刑6年。後來經陝西省政法委調查組調查,榆林市領導對高玉川案件辦理過程中公檢法系統的15名相關責任人員做出了「責令糾錯」的處理決定。然而,這個案件背後的「故事」給我們留下了思考的空間。
根據腐敗犯罪的發現難、查證難、處罰難,我們可以做出如下推斷:在已經實施的腐敗犯罪中大約有一半未被發現;在已經檢舉揭發或因偶然事件而被發現的腐敗犯罪中大約有一半未能查證;在已經獲得相關證據的腐敗犯罪中大約有一半未能處罰。如果這三個推斷比較靠譜,那麼三個50%相乘的結果就是:受到處罰的貪官大概只佔實在貪官的12.5%。換言之,腐敗犯罪的黑數可能高達87.5%。當然,這只是一個主觀推斷,不能作為客觀評估的依據。
綜上,通過某國家或地區查辦腐敗案件或貪官的數量來對腐敗犯罪進行評估,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說服力,可以使人們較為真切地認知腐敗犯罪的嚴重性。但是,查辦腐敗案件的多少,並不能準確反映腐敗犯罪的嚴重程度或變化情況,因為每個國家或地區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腐敗犯罪的黑數,而且這些黑數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否則也就不會稱為「黑數」了。由於我們無法通過統計方法獲得實際發生的腐敗案件數量,只能依賴於被發現並查辦的腐敗案件數量,所以這種客觀評估法用於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縱向比較還可以,但用於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橫向比較就不太可靠。這正是客觀評估法的「客觀性」缺陷。
3、腐敗犯罪狀況的主觀評估法
我們在對犯罪狀況進行評估時,也可以把相關人員的主觀感覺作為依據。例如通過問卷調查瞭解民眾對犯罪嚴重程度的感覺,而這種感覺可以通過民眾的「社會安全感」表現出來。運用主觀評估法對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腐敗犯罪狀況進行評估,可以生成相當精細的量化數據,便於縱向與橫向的比較研究。在這一領域內,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各位自己翻譯啊)每年公布的全球「腐敗感指數」(CPI)排行榜無疑是最具影響力的。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採用這種主觀評估法的理由是:「腐敗一般都是由故意隱蔽的非法活動構成的,只能通過醜聞、調查或起訴才被曝光。目前還沒有依據過硬的實證數據來評估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腐敗水平的有效方法。諸如比較舉報的行賄數以及與腐敗直接關聯的起訴數和判決數,也只是進行客觀評估的嘗試,不能作為衡量腐敗水平的確實指標。其實,那些數據只能表明檢察官、法官和傳媒對腐敗進行調查和曝光的效率。而獲取那些位於可以評估公共管理領域之腐敗的人對腐敗的觀感,才是比較各國腐敗水平的最可靠方法。」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腐敗感指數是由其專家根據諸如世界銀行和世界經濟論壇等國際上重要或著名機構的相關調查報告中的數據綜合評估後得出的。他們先要評估這些報告中的數據是否符合其評估的要求和標準,然後再綜合評判各個報告中的相關數據,匯總得出某個國家或地區的腐敗感指數得分,因此有人稱之為「調查上的調查」(survey of surveys)。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腐敗感指數隻對公共管理領域的腐敗犯罪狀況進行評估,其調查對象包括經濟學家、商企管理人、風險分析和評估專家、民眾代表等。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每年採用的數據來源並不完全相同。2013年,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腐敗感數據來源於12個機構的13項報告,包括:1、非洲開發銀行的治理評級;2、貝塔斯曼基金會可持續治理指標;3、貝塔斯曼基金會轉型指數;4、經濟學家情報組的國家風險評級;5、自由之家的轉型中國家;6、環球透視的國家風險評級;7、瑞士國際管理髮展學院的世界競爭力年鑑;8、政治經濟風險諮詢公司的亞洲情報;9、政治風險國際服務公司的國家風險指南;10、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行賄者調查;11、世界銀行的國家政策與制度評估;12、世界經濟論壇的執行意見調查;13、世界正義工程的法治指數。腐敗感指數的各數據來源機構的調查具有人員、方法、內容和標準的獨立性。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從1995年開始發布腐敗感指數排行榜至2011年,一直採用10分制,分值高低與腐敗感高低成反比。換言之,得分高者較為清廉,得分低者較為腐敗。在10分表上,10.0-8.0之間為低度腐敗;8.0-5.0之間為輕度腐敗;5.0-2.5之間為中度腐敗;2.5-0.0之間為高度腐敗。2012年,為了使數據更加精準,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把腐敗感指數改為百分制,過去的1分大致相當於現在的10分。
這些年來,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腐敗感指數排行榜基本上保持了如下幾條規律:第一,低度腐敗者多為「小國寡民」;第二,輕度腐敗者多為以西方民主政治為基石的國家;第三,中度腐敗者多為社會的政治經濟處於轉型期的國家;第四,高度腐敗者多為發生動亂乃至戰亂的亞非國家。
2013年12月3日,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發布了2013年的全球腐敗感指數排行榜。在177個國家和地區中,丹麥和紐西蘭並列第一,得分91;中國香港地區排名第15位,得分75;中國排名第80位,得分40;索馬里、朝鮮和阿富汗並列倒數第一,僅得8分。
在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於1995年第一次發布腐敗感指數排行榜時,中國在41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倒數第二。爾後,中國的排名伴隨著評估國家數量的增加而逐漸上升,基本保持在中等偏上的位置。在前三年的評估中,中國的得分從2.16升至2.88,然後便多年在3.1至3.6之間徘徊,直到2012年改變分制,得分才升至39,而2013年更升至40分的層級。據說,此次晉級的主要原因是環球透視和世界經濟論壇的評分有所提高,而前者的評分從32分一躍至42分。這表明瞭上述調查對象對中國政府近年來反腐倡廉之努力的認同。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發布的腐敗感指數排行榜在強化人們對腐敗問題的重視和推進世界反腐敗鬥爭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腐敗感指數畢竟是一種主觀評估方法,是以調查對象對腐敗的感覺為依據的。儘管隨機取樣、大量取樣和多渠道取樣等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個體性誤差對結果的影響,但是仍無法改變感覺具有差異性和不準確性,無法彌合主觀認知和客觀狀況的差距的事實。
有學者認為,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評估中國腐敗狀況時選擇的調查對象基本都是外國人,「其他國家的調查對象是否真正瞭解中國?是否對中國做出了公正評價?他們對中國的主觀感知和客觀事實之間存在的差距有多大?這些問題都成為中國‘清廉指數’得分高低的影響因素,這顯然是有失公允的。」其實,中國人對中國腐敗的感受可能比外國人更加強烈。有的中國人就曾經表示對索馬里獲得倒數第一很不服氣,認為那個「桂冠」本應是中國的。當然,這是時下在中國相當流行的「中國式幽默」,但是也反映出一個事實,即中國的不同人群對腐敗的感受也會大相逕庭。
其實,國外學者在肯定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對世界反腐敗所做出的貢獻的同時,也從不同角度對這種主觀評估方法進行了批判。例如,英國專門研究反腐敗問題的學者安德森和黑伍德在《感知的政治性: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腐敗測量方法的運用和濫用》一文中就指出了腐敗感指數的不足。第一,腐敗感指數衡量的是人們對腐敗的感知,而不是腐敗本身。第二,這項調查的一些基本缺陷使人們無法確定調查對象是否真正理解「腐敗」一詞的含義,因為在調查中「腐敗」和「賄賂」這兩個語詞時常交叉使用,而且往往具有相同的含義。第三,腐敗感指數遭遇了「虛假準確」的難題,而且人們無法得知那些得分近似者之間在現實中的真實差異。換言之,僅僅幾個小數點上的差異就可以使排名表上的位置相差很遠,而人們很難確認這是現實世界中真實的差距。最後,各項問卷調查的回答往往直接或間接地受到西方商務界的假想和態度的影響,因為大多數調查對象都生活於這樣的社會環境之中。雖然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號稱自己是客觀公正的,是不受任何政黨控制的,但是其評估難免受到西方價值觀念的影響。例如,朝****鮮自2012年成為評估對象以來,連續與索馬里排名墊底。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專家也並不否認其評估方法存在缺陷。例如,腐敗感指數的設計者約哈恩•格拉夫•拉姆斯道夫(Johann Craf Lambsdorff)就承認,他們的指數所表明的一個國家不同年的變化情況只是人們對腐敗水平的感知變化,不是腐敗水平的實際變化。因此,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在腐敗感指數之外還提供了一些評估數據和手段,如行賄指數、全球腐敗氣壓表、全球腐敗報告、國家誠信體制評估、大型公司反腐敗透明度報告等。其中影響力最大的當屬行賄指數。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於1999年首次發布行賄指數報告,爾後每3年發布一次。2011年,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向全球3000名企業主管發出問卷,依據他們的經驗對世界上28個主要的出口經濟體(傳統或新興的工業國家或地區)的跨國公司在海外從事經濟活動過程中對當地政府官員行賄的情況進行評分。評分採取10分制,分值高者行賄少,分值低者行賄多。在2011年評估的28個國家和地區中,並列榜首的是荷蘭和瑞士,得分為8.8;美國排在第10位,得分8.1;中國香港地區排在第15位,得分7.6;中國排名倒數第二,得分6.5;墊底的是俄羅斯,得分6.1。這一排名顯示,來自荷蘭和瑞士的跨國公司在其他國家投資或經營過程中向當地政府官員行賄的機率很低,而來自俄羅斯和中國的跨國公司的行賄機率則很高。
行賄指數也是一種主觀評估法。如果說腐敗感指數反映的是公共管理部門對腐敗的「需求」,那麼行賄指數反映的就是公司企業對腐敗的「供給」。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在成立之初主要關注的是政府官員的貪污受賄問題,後來則開始關注腐敗的「供應商」問題。因此,行賄指數是對腐敗感指數的重要補充。從這個意義上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所提供的信息不僅反映了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腐敗狀況,還揭示了滋生腐敗的溫床。有人曾建議中國自己進行腐敗問題的評估,並評選中國最清廉城市。竊以為,在當下中國的社會環境中,這種評估很難保證其結果的客觀和公正,而且有可能異化為滋生腐敗的溫床。
綜上所述,客觀評估法和主觀評估法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腐敗狀況,但是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前者無法反映那些尚未發現或未被查辦的腐敗犯罪的情況,特別是在那些腐敗犯罪黑數較大的國家和地區。後者雖然是一種量化的評估,貌似客觀精準,但問題是其評估的依據是調查對象的主觀感覺,因此就無法避免主觀認知的偏差。不過,把兩種評估方法結合起來,人們還是可以對當下中國的腐敗狀況達至兩點認知:第一,當下中國不是世界上最腐敗的國家,但腐敗問題也是相當嚴重的,位居中游,比上大有不足,比下確實有餘。第二,當下中國的腐敗已不是個體性腐敗,而是制度性腐敗和社會性腐敗。對於制定反腐敗對策來說,第二點認知更有意義。
4、打老虎、拍蒼蠅、滅蟑螂
根據性質不同,我們可以把腐敗犯罪分為個體性腐敗、制度性腐敗和社會性腐敗。
所謂個體性腐敗,即主要因為個人的道德品質低劣導致的偶發性腐敗。即使在清廉度極高的國家和地區,這種腐敗也可能存在,譬如香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嫌收受新鴻基地產賄賂的「世紀貪案」。
所謂制度性腐敗,即主要因為制度缺陷導致的多發性腐敗。在這種制度下,不僅壞人惡人會腐敗,品行不太壞的人也會腐敗。美國俄克拉何馬大學的柯普蘭教授就曾經給出了制度性腐敗的例證。20世紀80年代初期,官員收受「回扣」的現像在美國俄克拉何馬州相當普遍,結果有數百名縣級政府官員在代表政府與私人公司簽訂合同時收受了「回扣」並因此被送上法庭。90年代初期,美國國會議員開空頭支票的做法也很普遍。一些議員在銀行裡沒有足夠的存款,但是卻經常開出透支的支票,從中獲利。銀行之所以允許他們這樣做,當時是看中他們的身份。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是腐敗行為,所以很多議員效仿,竟然達到數十人之多。醜聞披露之後,很多選民都認為這是不可接受的腐敗行為。
所謂社會性腐敗,即主要由於文化習俗和行為環境等社會因素造成的普遍性腐敗。它與制度性腐敗往往有常態聯繫,但它已不僅存在於政府官員的群體,而是蔓延到社會的各行各業之中,譬如工商企業、社會團體、文藝體育、教育衛生等領域。
當下中國的腐敗犯罪確實具有制度性和社會性的特點。這些年屢見不鮮的腐敗串案和窩案都反映出相關制度存在漏洞,而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的三任行長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前腐後繼」串案和安徽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三任院長尚軍、劉家義、張自民「前腐後繼」串案,更讓人看到了制度性腐敗之嚴重。此外,鄉村幹部的腐敗、民營企業的腐敗、慈善團體的腐敗、運動場上的腐敗、文藝圈內的腐敗、醫療機構的腐敗、教育系統的腐敗等,也讓人感受到社會性腐敗之廣泛。於是就有人感嘆,司法也腐敗,如何反腐敗;教育也腐敗,何處覓清廉!
如客觀評估法所示,中國在過去三十年查辦了許多貪官,包括逾百名省部級以上的高官,但是反腐敗的整體成效不大,因為社會中還有很多甚至更多的貪官。因此,執政者必須對反腐敗策略進行反思和調整。中共中央早在2002年就明確提出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敗基本方針,但是並未落到實處。中共十八大以來,新一屆領導人腳踏實地,抓石留痕,反腐敗鬥爭已初見成效,反腐敗策略轉移也初露端倪:戰略重心從查處貪官轉向預防腐敗;治標之術從殺一儆百轉向有貪必肅;治本之道從思想教育轉向法律規制。
如果說腐敗的大官是「老虎」,腐敗的小官是「蒼蠅」,那麼各類民營企事業組織中的行賄受賄者就像是「蟑螂」。中國查辦腐敗犯罪的重心應該逐漸從「打老虎」轉向「拍蒼蠅」再轉向「滅蟑螂」。反腐敗的進程也可以相應地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以治標為主,一方面要集中力量打「老虎」,遏止腐敗的氾濫勢頭;另一方面要整頓紀律,轉變黨風政風。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紀檢監察機關為主力的嚴查腐敗和整頓作風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效。第二階段從治標轉向治本,一方面嚴查的對象要從「老虎」轉向「蒼蠅」,特別是那些頂風作案繼續腐敗的貪官;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預防腐敗的法律體系,包括保障法院和檢察院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的制度和集中統一的職務犯罪偵查體制,以及官員財產公示等預防腐敗的制度。第三階段以治本為主,在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完善民主法治的同時,腐敗犯罪的查辦從紀檢監察機關為主的「法外查辦」轉向檢察機關為主的「法內查辦」,而查辦的重點也要從「蒼蠅」延伸至「蟑螂」,以清除腐敗的土壤,鞏固廉政之根基。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