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添一魔鬼細節 法律界:兩制三大支柱盡毀(圖)
全國人大5月28日通過港區國安法決定草案,香港法律界憂慮「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和法治被摧毀。圖為香港終審法院。(圖片來源:龐大衛/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5月28日訊】「港版國安法」5月28日於全國人大會議閉幕日表決通過,草案進一步「加辣」,於「禁止危害國安的行為」後加上「活動」字眼,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分析是把定罪範圍再擴寬,恐令市民身處「活動」現場也犯法,是一個「魔鬼細節」;還有另設「特別國安法庭」、只准中國籍法官審案等風聲,令陳文敏直呼「可怕」。他直指國安法將「一國兩制」的三大支柱盡毀,反問一國兩制「還能剩下甚麼?」
制定「港版國安法」的決定今日經人大會議表決,以2,878票贊成、1票反對、6票棄權通過。之後將交由人大常委會立法,並由香港直接頒布實施,無需經過諮詢程序及立法會審議。預料人大常委會最快6月會討論港區國安法。
條文增三個字 身處活動現場恐犯法
「港版國安法」決定共有七條條文,涵蓋「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四項罪名。人大最終在草案第一條和第三條中,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表述後面,加上「和活動」三個字。外界普遍認為,此舉為草案進一步「加辣」,打擊範圍更為廣泛。
香港唯一名譽資深大律師、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文敏28日在商業電台節目上解釋,條文修改之後,可能令市民除了「參與」之外,連「在場」亦有機會觸犯法律。同一時間,他日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等用字,亦可能有不同演繹。
陳文敏形容,國安法是「魔鬼在細節」,而整個過程香港人無從參與,港人對此憂慮是正常的。「一個這麼大、這麼闊的條文,無可能令我們不擔憂的。而你現在的範圍是如此闊,肯定並非只影響少數人。」
中港法律存差異 籠統字眼任演繹
他對比中港法律的差異:香港法律一般會列明哪些行為或活動會構成違法,例如參加、組織還是在場,這些字眼都需要界定清楚,才能令市民得知如何守法、執法者應當如何執法。
相反,內地的法律字眼籠統,法律存在任意性,並有其它考慮因素,令法律不穩定、不清晰,市民「想守法都不知如何守」;執法人員則可能採取「抓了再算」,侵害巿民的人身自由。他相信港版國安法也不會清晰界定有關的「行為」和「活動」,「留待日他喜歡怎樣演繹」。
陳文敏又質疑國安法「修補法律漏洞」的說法,直指香港法例及刑罰已相當完善,加上過去9個多月來拘捕了八千多人,「香港法律如何不足夠?」他相信立法的唯二目的,只是將構成罪行的因素減低,並將罪行範圍擴闊,包括可以言入罪及將「政治不正確」定罪。
立法、執法、司法「三大支柱」盡毀
陳文敏又表示,中港經濟本來已沒有太大分別,唯一明顯分野在司法制度。如今,人大的決定是將「一國兩制」的三大支柱——「立法」、「執法」及「司法」完全破壞,反問「一國兩制還能剩下甚麼?」
他進一步解釋,當初《基本法》的設計,就列明由香港負責立法、執法及司法權,三者是維護「一國兩制」的支柱;其它涉及國防外交、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列在《基本法》附件三;至於涉政治敏感的國家安全等問題,則從《基本法》第18條抽出,放在第23條,讓香港自行立法。
如今,人大決定將國家安全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已破壞了一國兩制安排。而早前建制陣營放風稱在香港設「特別國安法庭」審理有關案件,更是非常可怕,將嚴重削弱法院審核權。不過,就算讓香港法院審理也只會舉步維艱,因為根據普通法精神,法官有權宣布涉違反人權的法例無效。陳文敏反問,若國安法涉違人權,「香港法院可不可以宣布國安法無效?」
路透社此前還引述消息稱,港區國安法會列明禁止外籍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陳文敏批評此舉牽連甚廣,有可能會引申至香港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法官是否都要中國籍等問題,將嚴重衝擊司法制度。
公民黨:國安法七大問題摧毀憲制
公民黨在港版國安法決定通過之後,也從法律角度羅列了立法的七大問題,強調立法將摧毀香港:
一、摧毀香港,破壞憲制——人大僭建《基本法》附件三,扭曲《基本法》第18條,完全蔑視《基本法》第23條中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的規定;國安法涵蓋的「分裂」、「顛覆」國家等罪行,本來已涵蓋在23條,現時的做法是摧毀香港憲制秩序,破壞了法治及一國兩制;
二、大陸立法,香港實施——人大常委以內地法律思維,制定在港實施國安的法例。由於並不是以普通法原則立法,日後將會出現許多違反公義的情況,例如法例的追溯期問題等。
三、單向作業,沒有諮詢——在整個立法程序中,完全是中央政府的單向作業,相關機構,包括基本法委員會及香港立法會等,均完全被摒諸門外,更遑論香港市民的意見。
四、定義不清,隨時中招——國安法罪名均定義不清,語意含糊,隨時可以讓當權者以言入罪。例如香港人在六四集會常叫的口號「結束一黨專政」可被視為顛覆政權,陷阱處處。
五、罪名無限,扼殺公民社會——國安法的罪名嚴重限制了本來在《基本法》下容許的公民活動。修訂後在加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之後加入「和活動」的字眼,將規管的行為無限擴濶,將本來和平的公民社會活動,也可能被扣以分裂國家或顛覆政權的罪名。
六、跨境執法,自由盡失——國安法容許內地部門在港設立國安機構,內地官員和解放軍可以在香港執法,等於中門大開,讓香港成為秘密警察城市,河水終於淹沒井水。
七、無從問責,縱容濫權——由於香港人無法監察內地執法人員,最終只會導致這些執法人員肆意濫權,甚至出現比現時香港警方更暴虐的狀況。市民的基本人權和法律權利,例如保持緘默權、見律師、家人、都可能不受保障。
澳門國安法通過11年 議員:加劇寒蟬效應
人大表決通過港版國安法之際,另一個特別行政區澳門,早在2009年就實施「澳門國安法」。《BBC中文網》報導,港澳在訂立國安法的差別在於,澳門社會對法案的阻力很小,民主派偏弱,法案順利通過;更深層的原因在於,澳門社會普遍支持中共。
雖然親中陣營常以澳門國安法訂立11年來從未動用為例子,來淡化國安法的影響,但報導引述澳門立法會民主派議員蘇嘉豪指,國安法加劇了澳門社會的寒蟬效應,民間社會和媒體的自我審查不斷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