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派律師能幫助被告人?維權律師:中國法治的毒瘤(圖)
針對官方指派來幫當事者進行辯護的官派律師,吳有水律師批評:「官派律師,嚴格意義上並不是律師,而是辦案單位的走卒,是法治的毒瘤。」(圖片來源:維權網)
【看中國2020年9月27日訊】(看中國記者盧乙欣綜合報導)官派律師是要防止案件當事人獲得真正辯護所產生的、由辦案單位指定或委託司法行政機關,依辦案單位的要求指派,後續將完成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刑事指控、定罪的律師。吳有水律師認為,官派律師具有「幫助彌補定罪上的證據不足」、「說明辦案單位隱瞞非法行為」及「說明辦案單位誘騙或者威脅當事人主動認罪」作用。
「長沙富能案」秘密開庭且審理完畢 家屬毫不知情
綜合維權網、自由亞洲電臺與香港蘋果日報報導,提到官派律師,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其實際作用。其實,官派律師可能是中國大陸獨有的,而且大多發生在刑事案件領域中,並不時出現在中國大陸的敏感案件中。例如近期的湖南公益組織長沙富能案中的三名被告程淵、劉大志、吳葛劍雄,遭到指控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而且還都失蹤了一年多,並同樣被指派官派律師。不過,他們的家人及委託的律師始終無法獲得他們的消息,直至近日他們前往法院維權,並在衝突過程中由警員致電法官詢問後,才得知案件已經秘密開庭的消息。
被當局抓捕的程淵的妻子施明磊,以及吳葛健雄的辯護律師吳有水表示,從官派律師陳汝超方面得知,此案件已於上周在長沙市中級法院中秘密開庭,同時庭審已經進行完畢,但卻都未曾通知過家屬,也沒有判決書。
程淵的律師謝燕益對香港蘋果日報表示,官派律師跟官方配合得非常完美,至於官派律師的出現,不單單是剝奪了辯護權,連家屬的知情權都被奪去了。
長沙富能聯合創辦人楊占青則認為,此案完全秘密開庭,連家屬都不知道,可見當局針對公益人士的迫害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這在以前的公益維權人士被打壓案件裡還未曾發生過的。
楊占青又認為,此案經秘密審判,表明當局對公益維權人士越來越仇視,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被告三人遭受酷刑導致身體出現問題,讓當局避免家屬等人參加庭審,以免外界知曉實情;可能是當局懶得進行庭審的基本程序表演,全然的強審強判,不願讓家屬看見法官、檢察官及官派律師的嚴重違法行為;可能是程淵、劉大志、吳葛劍雄堅持不配合當局的庭審表演,法院擔心他們三人會當庭翻供,遂不敢通知家屬參加。
此外,近期外界關注十二名港人於8月底涉嫌偷渡臺灣期間,遭到廣東省海警截獲,至今仍被扣押在深圳,無法與外界聯繫。對此,一名於2020年4月獲釋的709律師王全璋告訴香港蘋果日報,這次12名港人無法與家屬及受委託律師會面,這與自己當年的經歷很像。
王全璋強調,自己在被拘留期間,官方一共安排了五名律師,「到現在我都不知道名字。」王全璋全部都拒絕了,但當局當時對他說「不管你認不認罪,我算你認罪」,配合就能夠「得到一個所謂好的結果。」
曾被強行安排官派律師的維權律師謝陽也告訴香港蘋果日報,自己當初也是拒絕了官方安排的律師,他也建議香港的家屬一定得要堅持拒絕官派律師,因一旦由官派律師辦理案件,家屬以後就更難得知被捕港人的情況,案件也很難得到公正處理。
另外,9月3日,已被當局羈押近一千日的北京人權律師余文生近日跟代理律師藺其磊及盧思位會面。他向律師申訴:在審訊期間,員警以其妻兒的安全相威脅他,而他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間,被長時間餓飯,至於兩名官派律師則持續配合當局對他進行欺騙,各式各樣的手段的最終目的,都是要強迫余文生認罪。
藺其磊也透露,當時有兩名所謂的官派律師給余文生,並說,只要認罪,判緩刑。
吳有水:官派律師、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律師
然而,外界卻仍不清楚官派律師、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律師之間的差異。
對此,在維權網25日刊登一篇由吳有水律師撰寫、題為「吳有水律師:官派律師——中國法治的毒瘤」的文章中,簡單介紹了這三種律師,並闡述了官派律師的特點及作用。
針對法律援助律師,吳有水表示,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對那些無力聘請律師參與各種訴訟的當事人」,由政府安排為其提供法律說明的律師,或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得要有辯護律師,但因為當事人或其家屬沒有聘請律師,而「由政府指定為其辯護的律師。」
吳有水表示,法律援助律師雖然是由政府所指派,但其指派是有法律上的依據,他強調,「雖然這些律師並不一定會真正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但一般不會對當事人產生負面的作用,最多只是怠於履行作為一名律師應當履行的職責。」
至於值班律師,吳有水表示,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或是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由政府來安排律師輪流在看守所等部門裡,「為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臨時性的法律諮詢」,或是在完成某種法律手續(例如認罪認罰協定簽訂期間,必須要有律師在場,並且簽字)。吳有水強調,雖然這類律師會按照規定要求履行一定的義務,但「不會很認真地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同時也「不會給當事人產生很大的負面作用。」
至於官派律師,吳有水澤則是坦言,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
吳有水強調,在明知道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的要求,而且當事人自己或是家屬「已經聘請了辯護律師的情況下,為了說明辦案單位對當事人定罪量刑,根據辦案單位或司法行政機關的安排,強行替代當事人自己或家屬聘請的辯護律師,以便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完成有關部門對當事人定罪量刑的要求」,吳有水又說,或是為了幫助隱瞞刑事偵查過程中,所存在的例如刑訊逼供等非法行為,而且根據辦案單位的要求,予以配合來完成刑事訴訟程式要求。
吳有水:官派律師有「政治可靠、業務低能、收入可觀」三大特點
針對違法的官派律師,吳有水認為,這一類的律師具備三大特點。首先是「政治上絕對可靠」,因為「被指定官派律師的案件,一般都是含有某種政治含義的案件」。因此,被官方指定這類案件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必須是政治上絕對可靠的。例如:必須要有堅定的黨組織,而律師所的黨組織必須得到過「先進」或「優秀」稱號的;至於被指定的律師,一般說來也必須是黨員或是「優秀黨員」。
吳有水表示,第二特點是「業務上絕對低能」,因這類律師、律師所的法律素養一般都沒有什麼特色可言,甚至有「很多官派律師根本沒有什麼刑辯經驗」,甚至是「連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式都不清楚」,但「他們絕對聽話」。吳有水進一步描述,例如會見時跟當事人怎麼談話、法庭上如何發表意見,律師都會嚴格遵守辦案單位,或是司法行政機關等有關部門的要求來進行,甚至「連所謂的辯護詞都要經過有關部門審查通過才行」,吳有水最後強調,「不能有任何自己的法律理解。」
吳有水又說,第三個特點則是「收入可觀」,而且會擔任律師協會內的「高官」或是得到各種「榮譽」。他還強調,「官派律師或者官派律師所違背律師的職業道德,出賣良心配合道具式辯護的回報,就是能得到不少官方的各種給予的政府業務」,例如擔任各種官方的法律顧問,或是可以代理各類官方的訴訟事務。因為有政府在經濟收入方面的充分保障,無論是律師所或律師,在經濟收入上,一般都是「會大大地高於普通的律師事務所」。
吳有水又強調,另一方面,官方為作回報,也會給予這些官派律師或是律師所的負責人一些職務和稱號,例如「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優秀律師」等這類的職務及稱號;各級律師協會的領導職務及各級律師協會評出的「優秀律師」、「傑出律師」,基本上都是因充當官派律師的回報。
吳有水:官派律師具有說明辦案單位不法的作用
吳有水認為,官派律師具備三大作用,首先是「幫助彌補定罪上的證據不足」,由於「需要官派律師的案件,一般都是因為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確實不構成犯罪,辦案機關實在無法找到當事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但根據要求又必須給當事人定罪的情況下,如果讓當事人自己或家屬聘請的律師辯護,很可能就會做無罪辯護,而且會公開相關不構成犯罪的證據材料」。因此,必須得交「由官派律師來配合完成刑事審判程式,以便審判的『程式合法』」。
第二,吳有水表示,官派律師能「說明辦案單位隱瞞非法行為」,因有時偵查單位為了要取得當事人的口供,會採用一些「法律明令禁止的刑訊手段」。若這樣的刑訊手段遺留下任何的痕跡,當事人自己或是由家屬聘用的辯護律師就可能會向社會公開揭露,並會「提出非法證據排除」,這狀況必然會讓偵查單位難堪,甚至讓好不容易取得的當事人口供無法再作為證據。
吳有水又說,當然,也有可能是因監管單位使用其它的不法手段,而這些不法手段也有可能經由當事人的律師透露了出去;為了隱瞞官方的不法手段,就必需將當事人或是家屬聘請的律師擠走,「以到達隱瞞真相的目的」。
吳有水說,第三是「說明辦案單位誘騙或者威脅當事人主動認罪」。因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為了要「防止事後案件被推翻,讓當事人自己主動認罪,假以『認罪認罰』的名義,誘騙當事人認罪。」
吳有水強調,當辦案單位誘騙不成功之時,就會「以長期羈押、不讓當事人會見自己的律師,從而造成一種資訊上的不對稱,給當事人造成強大的心理壓力」,然後接著逼迫當事人自己「主動」解除自己或是家屬所委託的律師,並「聽從辦案單位給自己指定『辯護律師』」,以求讓案件盡可能早日開庭。
針對被指定的官派律師所涉及的不法作為,吳有水強調,官派律師這時就會「根據辦案單位的要求,對當事人施展心理壓力,假借為當事人爭取『從輕從寬』的處理結果,誘騙當事人『認罪認罰』,起到辦案單位想做而做不到的作用。」
吳有水批評:「官派律師,嚴格意義上並不是律師,而是辦案單位的走卒,是法治的毒瘤。」他強調,因這些官派律師「只為辦案單位服務,根據辦案單位的要求,一起迫害刑事案件的當事人」。
最後,吳有水諷刺:「迫害自己的當事人」,是這些官派律師得以往上爬行、獲得一系列「榮譽稱號」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