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警方禁六四集會不合法 鄒幸彤上訴得直(圖)
12月14日,高院法官張慧玲宣布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圖為鄒幸彤(前排中)參與2020年六四集會。(攝影:龐大衛/看中國)
【看中國2022年12月14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懷橘綜合報導)2021年香港警方以疫情為由禁止市民到維園悼念六四。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在社交媒體和報章撰文談及六四,被指控煽惑市民前往維園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今年初被判囚15個月,及後鄒幸彤上訴。14日,高院法官張慧玲宣布裁定鄒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判詞指出,證供顯示警方沒有認真主動考慮可行的防疫措施,便決定禁止集會,不符《公安條例》規定;而且鄒在文章中呼籲他人參與集會,也不屬違法。律政司表示會研究判詞及考慮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情指,2021年4月27日,支聯會通知警方將於2021年6月4日晚上於維多利亞公園舉行集會,主題為悼念「六四」32周年。2021年5月27日,警方因為新冠狀病毒疫情,根據《公安條例》第9條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禁止支聯會於2021年6月4日晚上於維園舉行公眾集會。支聯會旋即上訴,但被上訴委員會駁回。
2021年5月29日,保安局公佈警方禁止維園集會,上訴委員會亦維持警方決定,因此該集會屬未經批准集結,任何人士不得參與或宣傳公佈,否則觸犯法律。
同日稍後,上訴人(鄒幸彤)於個人Facebook專頁和Twitter帳戶發表題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的帖文;並於六四當日再於《明報》發表題為《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的文章。控方指上訴人以上述涉案文章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因而違法。
辯方反駁指,警方禁止令出於不當政治目的。《公安條例》並沒有授權警方以公共衛生為由禁止集會;而且,全面禁止集會不相稱地限制言論、集會及示威自由等權利,亦即違憲。基於以上理由,上訴人挑戰禁止令的合法性。
此外,上訴人指涉案文章只呼籲市民2021年6月4日當晚仍可在任何地方點起燭光,內容不構成煽惑;又指禁止令只禁止集會,不禁止任何個別人士在維園燃點蠟燭,控方亦未能證明上訴人有犯罪意圖。
法官張慧玲指出,案件的重點是依據《公安條例》警方禁止六四集會的決定是否具合法性。如果警方的禁止令不合法,那麼鄒幸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也不屬違法。
法官指,《公安條例》第9(4)條指明,如果可施加集會條件而達到相同目的,便不可禁止集會。案例亦指警方須採取合理適當措施,促成集會和平進行。
因此法官認為,在支聯會表示願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要求情況下,警方以公共衛生為由禁止集會,反映警方沒有認真主動考慮履行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不符合《公安條例》第9(4)條的要求。
此外,法官指警方曾向衛生署索取專家報告,報告並沒有完全反對大型集會,僅是不建議舉辦涉及不戴口罩進食的大型集會,但維園集會並不屬此類別。可見警方並未跟隨專家意見。
綜合以上,法官認為上訴委員會及原審裁判官皆沒有考慮其他防疫措施或條件的可行性,律政司亦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裁定鄒挑戰警方禁止令成功。
對於鄒的文章和帖文是否構成「煽惑」,法官由於禁止令的合法性未被確定,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因此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鄒幸彤對裁判結果感到意外,表示「估唔到喎!」(意想不到喔!)「係聖誕禮物。」(是聖誕禮物。)
不過鄒幸彤仍無法獲得自由,她因參與2020年六四集會而被判監12個月,此外還身負支聯會顛覆國家政權罪等指控。
鄒幸彤被控方指為犯罪證供的文章內容節錄如下:
「而香港人,以我們31年的燭光,以每次七一遊行的汗水,賦予了維園抵抗暴政的象徵意義。 」
「這個真相的避難處,天安門民主運動的繼承地,曾經,叫做維園。」
「我們是否要不戰而退,主動讓出維園這個戰場,讓政權自此將維園收歸國有,變成另一個沉默的天安門廣場?讓六四的真相再次流亡,不知道還找不找得到下一個歇息之所?」
「我們每退一步,所謂法律的紅線只會愈劃愈多,退讓只是抱薪救火。要斷其薪火,唯奮起反抗。」「讓政權看見我們抗戰的意志,讓他們知道民心不可侮,讓他們劃每條紅線,都付上代價。」
「今晚八點,希望見到你的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