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远华案黑幕》

久闻明镜出版社发行人何频先生与新闻记者盛雪女士,在巨大压力与威胁之下,毅然推出了《远华案黑幕》一书,笔者得书后自不然的一口气就把书看完了。

《远华案黑幕》一书,先从此案政治背景开始,一层一层地拨开了中国多个治安系统对此案的参与,同时也包括了治安系统本身的腐败,内部的政治斗争,中国官场上以权易利,官商勾结,普遍腐败等现状。赖昌星出逃后,在加拿大申请了难民,对中加双方在法律程序上的差异,本书也作了详尽的报导。从本书在资料搜集与求证方面的功夫来看,笔者认为是一部难得的追踪报道的范例。盛雪女士去年得到《加拿大全国优秀记者奖》的殊荣,果然是不负盛名。笔者对何频先生能够在巨大压力之下,坚持新闻从业人的职责,为此案给社会大众提供了中国政府以外的大量资料,令笔者对何先生刮目相看。

此书最令人吃惊的地方是,披露了有关中国官员贪污腐化的普遍程度。官场上大量利用权力换取实利,妻、儿、情妇在海外置业者比比皆是。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不管官位有多高,都可以透过秘书、司机、亲朋戚友、甚或同僚进行贿赂。西方有云,罗马帝国之亡,亡在保姆手中。我看如此下去,中国或将亡于哥们政治、秘书政治手中。

赖昌星出逃后,目前正在加拿大申请难民身份中。赖昌星夫妇会否被遣返回中国,仍在未定之数。这要看目前正在进行中的难民法庭聆讯过程。这一阵子海外中文报纸与杂志上就赖昌星是否应该被遣返中国一事,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甚至在海外的民运圈子中,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在看了一部分的争论后,觉得其实很多争论都疏忽了一些很基本的法律概念。以下提出笔者的两个观点以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们社会大众要清楚地坚持一个观念,即在未经审判定罪之前,赖昌星仍不能被叫做一个走私犯,在法律上,他只能算是远华案的走私嫌疑人。所以很多现在对他咬牙切齿的朋友,实在言之过早。正确的法律观念是,在一个人未经审讯定罪之前,政府于社会都要对嫌疑人有一份公平与公正的态度。

第二个观点是,赖昌星在中国是否会得到公正的审判是可疑的。大家都知道,中国自建国后,五十多年来,法制不健全,司法不独立。动辙对犯人从重判,每年死刑的判案超过全世界其它国家的总数,而且死刑判决后,上诉的机会微乎其微。这一切都令人怀疑赖昌星会否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要是今天赖昌星人在中国,我们没办法。但是今天他人在加拿大,那幺在这个机会下,我们就应该坚持他应该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在此,笔者提出一个比较独特的建议,中国政府可以提出在第三地审判赖昌星,例如海牙国际法庭。若坚持在中国土地上审判,台湾亦可考虑,只要赖昌星有真正意义上的辩护律师,人身安全与公正审判得以保障即可。

在诸多对盛雪女士恐吓的电话中,有一通是告诉盛雪,她的做法是有损国家利益的。笔者对此感慨万分。“国家利益”啊,建国以来多少罪恶都是假你的名而行。五十多年来,哪一次政治运动不是要求人民放弃小“我”,为“国家利益”而牺牲。而国家走到了今天,是否因人民五十多年的牺牲而上轨道?正好相反,今天反而是一片更为腐败的景象。我们社会大众,今天应该清醒过来,一个人若光是要身体的整体好,而不顾身体各部分的健康,那整体也好不到哪里去。国家是人民组成的,每个公民的人权得不到保障,国家怎能好得起来?过去五十年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是本末倒置的做法,是一条大错特错的路,是一条反方向的路。更何况国家利益只不过是党国掌权人欺骗群众的晃子。

君不见,党国领导们在叫大家牺牲的同时,他们自己却正在海外置业呢。

盛雪此书,不能被看成是在为赖昌星辩护。正确地说,她是让赖昌星有机会提出他这一方的看法。在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里,赖昌星是有权提出他的看法的。盛雪作为一个新闻从业员,做到了为一个人的权利的保障所应作的努力。我希望盛雪这个例子,可以作为我们社会大众的一个好例子。也就是,我们若不为别的个人的人权辩护,那幺我们也许有幸逃得了“反右”那一劫,我们也许逃得了“文化大革命”那一劫。但当有一天厄运降临到自己头上时,你也将发现,身旁所有的人都视若无睹,大家都在明哲保身呢。但愿《远华案黑幕》一书是国人开始为自己,为个体的人权奋斗大流的开端。须知道,当每个个体的人权没有得到保障之时,这个国家从定义上讲是无论如何也好不起来的。(2001.08.11)(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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