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王天义自1995年7月担任鹿城公安局长以来,先后39次非法收受15人的贿赂计人民币240余万元,美金1.5万元。案发后查获的总财产折合人民币1800万余元,其中有1000余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从查处的情况看,王天义敛财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利用职权为违法犯罪分子谋利,收受钱财。1995年上半年,张伟忠因绑架他人被鹿城公安分局收容审查,温州某公司老板姚某受张家人委托,要求王天义将张取保候审,王向分管副局长了解后表示同意。同年10月18日,张被保释。两个月后,张又因赌博被鹿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抓获。1997年5月,鹿城区南郊乡村民李国详等6人因承包建设用地,涉嫌对建筑包工头汤某敲诈勒索,被鹿城公安机关抓获。李家人便通过姚某向王天义说情,王在次日召集人员研究,并同意李等人在交纳担保金后予以释放。姚某为感谢王天义的帮忙,先后4次送给王计人民币3.3万元。
二是傍“大款”,权钱交易。1997年8月以来,王天义利用职务便利,为温州某公司老板林某谋取利益,先后8次以买画为名收受林某财物折合人民币170.6万元。1998年,林某开发的上陡门某组团等房产建筑系未批先建的违章工程,按规定应向有关规划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并罚款。林通过王出面疏通,在时任鹿城规划分局副局长缪某(现已判刑)的帮助下,从轻处理。仅此一项,就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90余万。
三是卖官鬻爵,聚敛巨财。王在担任局长期间,应有关“中间人”和该局有关民警请求,先后利用职权为10多名干警提升职务,非法收受的财物折合人民币至少40万元。
为掩人耳目,王天义的聚财手段令人叫绝。他从不以自己的名义存钱或购置房产;从不在生人面前收钱;大量收受文物、古董;收大礼回赠小礼。在有关物证面前,他还百般狡辩。此外,王天义还骄奢淫逸,包养情妇,生活极端糜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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