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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八旬老人散步被收容 当事人愤而起诉一审竟败诉

 2002-03-26 00:3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长期在深圳和儿女们一起居住的80岁老人袁文,散步时因没携带合法证件而被派出所当作 “三无人员”送进了收容站,随后收容站将他遣送到汕尾市海丰收容站。遭此不幸的老人愤 而将深圳市上林派出所和深圳市收容站送上被告席,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他败诉。老人及 其家属不服,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2月4日,这桩行政诉讼案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至今没有判决。2002年3月12、13日,记者 前往深圳采访了这一案件。
出门散步被收容

袁文,出生于1920年,户籍重庆永川市,5个儿女全在深圳安家落户,1986年他便 到了深圳与儿女住在一起。

据袁文老人和他的委托代理人王宏对记者说,2000年5月22日上午,他从家里步行出 来,在泥岗人行天桥至八卦三路路口散步时,遇到上林派出所工作人员的盘查。他一再说明 情况,但执法人员不听解释,认定他为“三无人员”而强行拉上车,随后将他送到银湖深圳 市收容站,在该站呆了一天一夜。23日上午,老人又被转送到汕尾海丰收容站,该收容站 见他年迈体弱,怕出意外,没有收留。老人恳请送去的司机再把他带回深圳,被拒绝。

据汕尾市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在《关于收容人员袁文的处理经过》中说:“袁文于2000 年5月23日从深圳收容站遣送到我站,到达我站的时间是中午12:30分。到了我站后 ,对被收容人员进行审查登记。经我站工作人员审查,了解到袁文目前是居住在深圳其儿子 家里,其本人强烈要求返回深圳。我站工作人员考虑到他个人的意愿,即向站领导请求,给 袁文自行回深圳,并准备给他发放回去的路费。后袁文说自己身上还有60元。我站考虑到 他有自费能力,经站领导批准,同意其提出自行自费回深圳的请求,当天下午1点钟左右办 理了有关出站手续。临走前,我们工作人员担心他语言不通,特在他手上写明乘车目的地深 圳,还写明票价约30---40元,并为其叫来一辆三轮车送他到车站搭车。

老人被带走的当天,他的子女们都在上班,中午没有回家。当他们下班后回到家,发现给老 人留的午饭没有动过,这才发觉人不见了。他们当即在泥岗派出所及市“110”报了案, 发动了可以发动的一切人员,查询了交警大队的事故处、各关口检查站、有关医院甚至殡仪 馆,找遍了深圳所能寻找的地方,但一无所获。几经周折,去银湖深圳收容站查找,出人意 料的是在该所的电脑资料里,打印出了“袁文,30岁”的单据。亲属们感到非常吃惊,要 求查询原始单据。但该所工作人员坚决不肯,而且态度恶劣、出言不逊,说:只有30岁的 袁文,不可能把80岁的人送走,要找就去海丰找,没有就算了。无奈,亲属又去海丰寻找 ,结果还是一无所获。

而在陌生的海丰,老人无奈之下只有在街上不知所措地游荡着。一直游荡到饥饿难忍、精疲 力竭时,才被好心人发现,并问明情况,将他送上回深圳的路途。他终于在深夜经历了艰辛 回到家,但这件事导致他至今无法愈合的生理及心理伤害。身体状况很大程度上已经被突发 性的刺激所影响,白天精神恍惚,目光呆滞,不敢迈出家门,深夜常从梦中惊醒。

收容站拒不履行上级要求

事发后,袁文和其亲属踏上了漫漫投诉路。他们先后向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政府信访办、 深圳市人大信访办、深圳市民政局等单位投诉,要求讨一个说法。

2000年7月18日,深圳市民政局对深圳市人大办公厅答复如下:市收容站对袁文实行 收容遣送是符合国家和市有关收容遣送政策法规的;市收容站遣送袁文是按照有关遣送路线 执行的;目前国家有关收容遣送法规对收容遣送对象的年龄没有限制,因此,对80岁老人 实行收容遣送并没有过错;市收容站有关工作人员在对被收容人员情况进行电脑录入时,由 于公安部门送来的“收容遣送登记表”填写不规范,难于辨清“3”字还是“8”字,因而 把袁文的年龄80岁误录为30岁。因此,袁文家属在市收容站进行查询时,出现年龄有误 ,使其家属无法及时查找到其下落,这是收容站有关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失误。

该局经研究决定:市收容站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袁文同志表示亲切慰问,并对其家属表示 歉意;对袁文家属因收容站工作失误没及时查找到其下落而四处查找造成误工、餐费、交通 费用由市收容站给予适当补偿;对市收容站进行一次行风整顿。要全面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 德教育,提高服务水平。对工作责任心不够造成失误的当事人予以严厉的批评教育。

尽管如此,深圳收容站也并没有履行民政局的要求,拒绝补偿。

眼看投诉解决不了问题,2001年4月15日,袁文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状告上林 派出所和深圳市民政局(后更改主体为深圳市收容站)。在诉状中,袁文认为,因上林派出 所和深圳收容站对他进行收容、遣送,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使他的亲属多次失去寻找的机 会,造成亲属寻找他的误工费4916元、交通费3510元、餐费560元,各项费用共 计8977元。两被告在对他作出收容、遣送的行为时,既没有制作决定书,也没有告知诉 权,根据法律规定,他有权对两被告的收容遣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 的收容遣送行为不合法;判决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判决两被告赔偿其家属 为寻找他的费用开支8977元。

两被告:我们是依法行政

2001年7月27日、8月30日,福田区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上林 派出所辩称,当日,值勤民警巡逻经过八卦二路与三路之间的绿化带进行例行证件检查时, 因袁文身上没有任何证件,即带回派出所审查。经审查,发现袁文不是深圳常住户口,没有 进入深圳特区的有效证件,也没有暂住证,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管理条例》第4 5条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清理无有效合法证件、无合法正当职业、无合法居所暂住 人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对他进行收容,并移交深圳市民政局收容站处理。该所认 为此行为是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合法行为,袁文请求的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 驳回诉讼请求。

深圳市收容站辩称,该站对袁文的收容遣送行为是依法行政,并无过错,不存在侵权赔偿问 题。为加强城市社会管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央、省、市制订和发 布过一系列收容遣送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在实践中形成一整套工作程序。长期以来,公安机 关不断对三无人员进行清理,并由民政部门负责遣送,是有法可依的。该站对袁文的收容遣 送是依法行政,袁文是被上林派出所收容送来的,在“收容遣送人员登记表”、“被收容原 因”一栏中写明“拣破烂”,经办人签署意见是“建议遣送”,单位领导签署了同意遣送的 意见。收容站根据上述意见,于5月23日上午将袁文安排遣送到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在 收容遣送期间,环境是极为宽松的,并没有对袁文造成精神压力和损害后果。在收容管理区 内,为方便被收容人员与家人或单位联系,专门安装了公用电话,使用非常方便,不受任何 约束和限制。但袁文并未与家人联系或向管理人员陈述自己的要求。包括海丰收容站在内的 各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现袁文的身体和精神方面有任何异常的表现。5月23日,袁文家属进 行查询,从电脑中打印出“查询单”。虽然,在电脑录入时,工作人员对年龄的录入不准确 ,但全面分析这张查询单,除年龄以外的全部资料是正确的,从这些资料已完全可以对袁文 的去向作出判断。此外,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或违法,咨询程序出现错误,也 不影响行政决策的合法或违法。综上所述,不论从何种角度来看,对袁文的收容遣送行为均 有法可依,谈不上任何赔偿。

收容站还称,市委、市政府对收容遣送工作十分重视。过去几年,每年平均遣送均在10万 人次以上,今后还会依法依规收容遣送流入特区的三无人员。因此,这次判决结果对收容站 今后如何做好收容遣送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老人一审败诉又上诉

福田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深圳 经济特区常住户口的人员进入经济特区均应办理进入特区的有效证件或暂住证件,袁文没有 深圳经济特区常住户口,进入深圳应当办理有效证件或暂住证件。对该情形,按照《深圳经 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没有进入特区的有效证件或者没有暂住 证而在特区居留的暂住人员,由公安机关移交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遣离特区”,上林派出所 有权将袁文移交民政部门遣离特区。对上林派出所移交的遣离的人员,深圳收容站有权将其 遣离特区。两被告将袁文遣离特区的行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第4 5条的规定,行为合法,应予以支持,不存在赔偿问题。福田法院2001年9月10日一 审判决如下:两被告将原告遣离特区的行为合法;驳回原告的赔偿要求。

一审判决后,袁文及其亲属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上诉状中称,在遇 到派出所民警盘查时,袁文一再申明自己是出来散步而忘带证件,自己15年前就来到深圳 儿子家居住了,并且申报过城市临时户口。但执法人员不听解释,认定上诉人是三无人员而 强行拉上车,而收容站也没进行合法的核实、验收。两被告轻率地将袁文定性为三无人员的 行为是不合法的。

上诉状中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 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 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而上林派出所和深圳收容站全然不顾老年人的合 法权益,在未核实清楚袁文身份的情况下,单以袁文出门散步忘带身份证为由,实施收容遣 送的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一个老年人的自由权利。

2001年12月4日,此案的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双方辩论激烈。上林派出 所承认,其间并未作做任何形式的询问笔录,只是在遣送人员登记表上列明收容原因:“袁 文同志无证无职业,并在我辖区乱流窜。”而市收容站的代理人认为,他们是根据派出所开 出的“建议遣送”的意见将老人遣送到海丰。在收容管理区内,他们专门安装有公用电话, 使用很方便,但原告并没有和家人联系或者向管理人员提出自己与家人联系的要求。他们认 为在袁文收容遣送的整个过程中他们并未有任何违规之处。不过他们也承认,在接收袁文后 ,他们也没有做书面的询问审查笔录登记。

群众强烈要区规范收容遣送

此案至今没有终审判决,但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争议和不平。一些群众及各界人事均予以了 关注,他们强烈要求有关部门规范收容遣送。

广东省某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对记者说,派出所和收容站在收容遣送方面做出了大量贡献, 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但由于利益驱动,收容遣送存在很多问题,“羊毛出在羊身 上”,很多被收容人员成为了一些派出所和收容站的经济来源之一,所以他们才那么卖命地 将一些不符合收容遣送条件的收容。

一位姓葛的群众提出疑问:同是收容站,深圳为何与海丰不同?为什么海丰站能做到的深圳 市收容站做不到?海丰收容遣送站能问明白袁文老人的详细情况,为什么深圳市收容站却做 不到,而是将老人给稀里糊涂地收下遣送走。如果只要是派出所抓来的人就收下,收容所不 去做详细的审查登记,那乱收容何时能止啊!

一位姓谢的先生说,对于80岁的老人,派出所上前查证当然可以,可不应像对待袁文那样 ,不容你辩解,不做任何调查。法律法规是人规定的,是为人服务的,法律应该有人性。收 容遣送工作应该依法操作,对被收容的人要实行人性化管理。社会对老人要多一份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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