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工程暴出惊人黑幕

黄河工程暴出惊人黑幕,工程层层转包,导致管理混乱,安全质量隐患多多------工程亡人事故发生后,主管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反映。

1. 天灾还是人祸?
2. 中国老百姓都是在给江泽民打工吗?出了事故,都要直接找江泽民主席吗?
3. 难道中国的官员都是这么残酷与冷漠吗?
4. 弱势群体的利益究竟由谁来维护?
5. 这样的黄河工程,纳税人放心吗?中国老百姓放心吗?国家的安全有保障吗?

刘鸿飞(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嘉应观乡大刘庄人),现年29岁,于2002年3月1日在为武陟县第一河务局所辖的黄河淤方覆盖工程进行拉土施工,因公致死。

事实经过: 2002年2月24日,武陟县第一河务局为完成黄河淤方覆盖工程招用农民工,劳动报酬为拉每车土4.5元, 刘鸿飞遂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参加施工.

2002年3月1日下午2时左右, 刘鸿飞驾驶的山东“时风”牌机动三轮车在南北方向的黄河大堤防汛路上由北向南满载土方正常行驶,当行驶至坡度约为30度左右的工地入口时,因此处建有石墩仅能单车通过,为避让迎面从坡上高速驶来的另一施工车辆., 刘鸿飞将车停靠在路边。但因现场无施工安全员的指挥,对方车辆并未减速,反因惊慌打错方向将刘鸿飞连人带车撞入路旁的引水渠中。由于现场无施工管理人员组织,故无法及时抢救。

大约下午3点30分左右,肇事者找来吊车将刘鸿飞的车吊上岸。由于渠中水深 2米,刘鸿飞落水后被车压住,无法脱身,闻讯赶来的家人将其打捞上岸后,刘鸿飞早已溺死。在整个抢救过程中,施工单位始终无人到现场指挥组织。时至今日,武陟县第一河务局也未对此事妥善处理。

同月5日,死者家属到武陟县第一河务局准备与其商谈善后事宜,谁料到河务局主管局长王文东态度极为蛮横,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后,其竟反复声称并多次口头表态:“此事件与河务局无任何关系,河务局对此事件不负任何责任”;并说“我们都是给江泽民打工的,你们应该直接找江泽民解决问题”。但让其出示“此事件与河务局无任何关系,河务局对此事件不负任何责任 ”的字据时,却遭到无理拒绝。武陟县第一河务局局长卫国峰亦声称:“我们是坐地买土,谁找你干活,你们找谁。”

同月7日,在武陟县第一河务局拒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向武陟县委县政府反映此事。经武陟县委县政府的多方协调,仅肇事者向死者家属赔偿2.3万元,但武陟县第一河务局仍拒不承担任何责任。

调查结果: 经我们调查得知,这项黄河淤背覆盖工程是由河南省黄河工程公司(法人代表林彦春)中标后转包给焦作市华龙工程公司,华龙工程后转包给武陟县河务局(法人代表卫国峰)。这项工程几经转包,最后竟转包给一个农民司小六(武陟县嘉应观乡秦厂村人),其本人无任何施工资质,施工现场不仅没有任何安全设施,危险地段也无任何警示标志,而且无任何安全保障人员,施工现场严重混乱无序。因而严重影响施工安全和质量,导致一起严重的工程事故。

根据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文件(黄规计2000年第154号)明文规定,在项目招标期间,招标方要认真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及其所承诺的人员、设备,中标后要按照标书对其人员和设备进行逐项审查。对于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企业除公开曝光,收回非法得,立即中止施工合同外,在三年内不得参于与黄河基本建设工程投标”。

这项工程几经转包,严重违犯了《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明文规定。故此,管理混乱,致使事故发生后,主管单位根本无一人问及此事,也无一位主管领导对死者家属表示慰问和对此事负责的任何态度。

几点疑问:1.武陟县第一河务局局长卫国峰所声称的:“我们是坐地买土,谁找你干活,你们找谁。”,因此武陟县第一河务局认为:死者家属应找农民司小六。但在大量证据面前,河务局领导却不敢表明河务局与农民司小六之间是什么关系,以及拉土方的资金是以什么付款方式给付到司小六及其民工手中,司小六在这之间究竟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

2.在事故发生后,他们为什么不仅没有吸取血的教训,认真整顿,加强安全施工管理,仍我行我素,仍然雇佣无驾驶证、无牌照的机动农用三轮车进行施工,并且工地仍无任何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巡视员。

3.为什么也是我们感到最为疑惑的是:一个事关黄河大堤这个国家级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我们多次反映呼吁此事,为何无人敢调查处理此事。

我们认为以上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河务局领导严重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的,如果有关部门不责成武陟县第一河务局严整生产秩序,注重安全生产,将会造成更多的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因此,我们恳求你们关注调查此事。

由此我们引发几点思考: 1. 对于像河务局这样一个法人单位,竟无人敢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不能不认为这是一种极为不正常的现象;

2. 对于像黄河大堤这样的国家级工程,通过层层转包,最后竞落到到完全不具备任施工资质的农民手中,能否保证黄河大堤的工程质量、确保黄河大堤的安全?

3. 3月1日工程亡人事故发生后,长达一月之久,主管部门毫不过问此事,我们虽经多次交涉,他们却反复声称与河务局无任何关系,究竟谁该对此事负责?

4.像黄河大堤这样的国家级工程,竟全部靠农用机动三轮车施工,且大部分司机都没有驾驶执照,经过咨询多位水利专家、律师,像黄河大堤这样的工程是绝对不允许的。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上,最大的焦点是失业及外出打工、农民等低收入的“弱势群体”,朱总理在政府报告中首次提到这个问题,在分组会上对这个问题的议论也最多,代表中的许多人纷纷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中国的现代化到处都是农民的汗水,他们干着世界上最重、最脏的活,拿世界上最低的工资,住世界上最简易的房子,他们实实在在地生活在我们的身边,但社会上最容易忽视的也是他们。

刘鸿飞作为弱群体的一员,其身亡达半月之久,主管部门竟无一人过问此事,或到死者家中慰问、安抚家属。试问民工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思想如何得到贯彻?刘鸿飞作为弱群体的一员,他的人身安全尚得不到保障,何谈其生存权与发展权?我们强烈呼吁整个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及生活状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武陟县第一河务局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的几点看法: 此事故发生后,武陟县第一河务局以其是“坐地买土,谁找你干活,你们找谁”为由,拒不承担责任。但死者家属认为武陟县第一河务局的观点于法无据:

1.“坐地买土”一说不成立首先,我们承认在买卖关系中,买方的确不需为卖方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承担责任,这也是武陟县第一河务局称其在此工程中是“坐地买土”的原因。但这一说法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无任何依据。若武陟县第一河务局是“坐地买土”,那么武陟县第一河务局就是买方,而刘鸿飞则是卖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对其所出卖的物品必须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刘鸿飞对其所“卖”的工程用土应享有所有权,方可成立买卖关系。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所有权只能由国家和集体享有,公民个人只能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即使个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 ,也只能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采矿、挖沙、取土。而在这一工程中,刘鸿飞对所取土方的土地既无使用权,更无取土权,其他农民工的情况也是如此。所以,武陟县第一河务局“坐地买土” 一说根本无法成立。

2.刘鸿飞与武陟县第一河务局之间已成立事实的劳务关系 武陟县第一河务局为完成黄河淤方覆盖工程招用农民工,要求参加施工的农民工从其指定地点取土并将土方运输到指定用土地点,每运一车土支付劳务报酬4.5元.由此可见,包括刘鸿飞在内的所有参加此工程的农民工与武陟县第一河务局之间已成立按件计酬的劳务关系.但由于施工现场不仅没有任何安全设施,危险地段也无任何警示标志,而且无任何安全保障人员,施工现场严重混乱无序,因而严重影响施工安全,导致刘鸿飞在工作过程中因事故身亡, 所以武陟县第一河务局理应按照工伤标准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附:另外我们经调查,发现武陟县河务在短短的时间内,发生了多起此类安全事故: 1. 2002年元月28日在本县的玉坝村发生一起沉船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0多万元,他们隐埋事实真相,拒不上报。

2. 2002年元月31日武陟县河务局土地科科长酒后无证驾驶,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两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隐而不报。

3. 2002年3月8日,河务局又发生交通事故,隐而不报。。

4. 2001年4月在河务局施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隐而不报。

5. 2001年7月由于其管理不善,在玉坝淹死一人,南贾淹死一人,隐而不报。我们认为,这些事情的发生决不是偶然的,这是由于武陟县河务局领导班子严重忽视安全管理所造成的一系列悲剧,应追究其领导责任。如果不责成他们加以整改,吸取血的教训,类似这样的悲剧将还会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此致 敬礼

新加坡国立大学刘治国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刘鸿志 河南省肿瘤医院刘海泉2002年3月28日联系方式: 刘治国:电话:65-777-0912(新加坡) Email: matliuzg@nus.edu.sg 刘鸿志:电话:021-56958693、021-66104834、13020187122。(上海)Email: hzliu01@263.net 刘海泉:电话:0371-5979472 ( 郑州)Email: lhaiquan@public2.zz.h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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