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7日凌晨3时许,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矿、龙山矿、田角锌矿井下81名矿工死亡。
事故发生后的当晚9时许,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打电话向被告人万瑞忠汇报了事故情况,并告知有40多人死亡的消息,当晚万也将此消息告诉了原南丹县县长唐毓盛。7月18日晚9时许,万瑞忠经与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均另案处理)密谋后,决定将事故真相隐瞒起来,并伙同唐毓盛授意莫壮龙、韦学光督促龙泉矿冶总厂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
2001年7月下旬,有关“7·17”事故的消息引起新闻媒体注意,被告人万瑞忠仍伙同唐毓盛多次向有关部门及领导做虚假汇报。同年7月28日,万瑞忠、唐毓盛指示他人拟写隐瞒事故的报告,并于同月28日、31日修改和签发了两份“内部明电”,继续隐瞒事故真相。直至2001年8月初,事故真相被查清后,万瑞忠才交待对事故真相隐瞒不报的经过。这一隐瞒特大事故的行为,在国内外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万瑞忠于1999年初至2001年7月间,利用其担任南丹县县委书记职务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21万多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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