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法庭上睡觉,千错万错,首先是这名法官的错。横看竖看,人们肯定都会觉得这法官错得一无是处,正如文章作者所质问的:该睡觉的时候你做什么去了?你对得起身上穿的法袍吗?难道这不是司法腐败的另一种表现吗?……要指责这位仁兄,我想肯定可以找出一箩筐的错误。但是,在这里笔者想从制度层面去分析法官在法庭上睡觉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当然并非是为睡觉的法官找寻开脱的借口。
其实,类似法官在法庭上睡觉的怪事并非我们独有,国外也曾发生过。譬如,美国学者本杰明·卡普兰在考察德国刑事诉讼后说:“我观察德国审判活动,虽然没有看到一直打瞌睡的检察官,却曾发现在法庭调查证据时,一个检察官在读一本小说。”为什么会如此?德国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模式,由法官去积极主动地调查证据,是庭审中的主角,而检察官则较为消极和被动。另外,据说在日本的民事法庭上也经常会出现法官打瞌睡的情形。这又是为什么?因为日本民事诉讼奉行当事人主义的模式,双方当事人是庭审的主角,而法官非常中立和消极,有时会忍受不了那冗长的法庭辩论。我们的法官也在法庭上睡起觉来,背后的“催眠剂”又是什么呢?
在我国,法官由于长期以来习惯了行政管理的方式,喜欢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法官个人的身份出现在审判程序中,在审理案件时普遍采取一种已成惯例的庭长、院长层层审批制,案件处理结果要由庭长、院长审批后最终定夺。这就导致了法官审案时的积极性不高,自主性和责任感不强,庭审很容易变为一种“走过场”--反正有“上面”顶着呢。因此,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开开小差甚或打个盹儿问题都不大。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人们意识到了问题的重要性,否定了庭长、院长审批制,审判权朝向着审判法官回归,使审判法官对案件审理的责任感得到了加强。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对合议制审理形式的改革还存在着盲区。
合议庭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其他人员一般是审判员,在基层法院也可以是人民陪审员。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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