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们,何妨从小官大贪杨林祥的罪行入手,揭开通城县公检法黑幕?
读了《农民街头遭法官毒打,上访被捕身陷牢狱》(附后),只觉本案的发生和司法处理实在是荒唐的不可思议:一、通城县法院经济庭法官杨献懿居然敢在《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了近20年、《民事诉讼法》执行了近11年的2002年,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不经开庭而作审判。其枉法舞弊之胆之大,令人愕然。整个通城县法院、检察院对如此枉法舞弊的法官不追究其任何徇私舞弊罪行的不作为,更是令人惊愕不已。
二、非常简单的债务纠纷,即使开庭审理,也不需要任何其它诉讼活动费用,但法院居然收取这项费用一万元。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法院对非刑事案件的收费原则是,在决定受理时收取受理费,在判决时决定收取受理费的三分之二或等额的诉讼活动费,如有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则另计(法官经常为了旅游、吃喝而制造鉴定、勘验等活动)。凡有财产标的的案件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案件受理费是按争议标的,分段按比例计算累计计算的。从法院收取审理费的规定可知,法院是通过经济大棒压制诉讼的,被压制的对象只能是穷人。这已经极不公平。因为法院不是企业,而是“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在法理上是公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办公楼堂、宿舍、交通工具等全靠人民税收供奉。而收取诉讼活动费用,则全无道理,等于额外向原告预收、再向败诉方集资摊
派。可不?正是通过大规模收取案件受理费和诉讼活动费用,全国所有法院才获得不断地紧跟时代步伐,对办公楼堂建和职工宿舍建而拆、拆而建的能力。所以,当你审查、控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资摊派的对象,请勿漏掉法院这条大虫。本案没有开庭而判决,连法院受理费五千元都没理由收取,就更不用说一万元的诉讼活动费了。
三、本案司法机关对农民杨中贵夫妇的迫害、陷害罪行,是由检察官原告与经济庭法官合伙枉法引起,扩大到执行法官、公安警察、高级法院司法鉴定加入的,由此不难预见,到本案公正审结那天,必将卷入更多的单位和人员--我相信,公正审结的日子只有等到即将到来的全民主权之后。可见,当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对人民的犯罪,是以单位、部门、系统、跨单位、跨部门、跨系统的身份出现的
集团犯罪,是网络性的集团犯罪,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的贪污腐败、偷税、漏税、骗税等等犯罪形式、方法没有两样。其实,由古老的官官相护犯罪形式、犯罪方法演化成这种集团或网络式的犯罪形式、方法,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就已普遍出现,现在只是病入膏肓,无药可救而已。
四、杨林祥,不过是县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科级干部,实权很有限。但他居然在“通城县算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人物”,因为“他拥有巨额家产”。从本案的发展情况判断,他的确很有能耐,他居然能让县法院经济庭审判员杨献懿严重违反审判程序,不审而判;居然能调动经济庭和执行庭法官,以违法的便衣着装到杨中贵家中,不听辩解就绑架杨中贵,在吉普车内殴打杨中贵夫妇,并致杨中贵伤到必须送
医院抢救、最后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水平;居然能调动横至县级公检法三机关、上到省级法院的司法鉴定人参与舞弊枉法。在唯物主义、金钱主义主宰的社会,要令玩法如玩玩具的司法权人参与舞弊枉法,显然不是小小科级芝麻官的一般交情所能发号施令的,即必须满足舞弊枉法者的贪婪腰包。这就需要能令诸鬼推磨的神器--钱,作颐指气使的神鞭。湖北省通城县的社会检察官何妨检察一下杨林祥巨额家产
的来源和在本案中的用途?说不定他就是通城县的一个一边买官买权、一边贪污行贿的大贪小官吏,说不定顺藤摸瓜,能摸出硕果累累的一大串葫芦瓜呢。
五、别说杨林祥巨额家产的来源具有极大的赃款嫌疑,单单1997年2月到5月两次贷给杨中贵的钱就可能构成非法财产所得罪嫌疑。因为,根据通城法院收取的诉讼受理费五千元,就能推出这笔借款在十万左右--推定债务金额的依据是法院在决定财产案件受理时收取的受理费标准:不满一千元的,每件收50元;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4%计收;超过五万元到十万元的部分,按3%计收;超过十万元到二十万元的部分,按2%计收。在1997年5月前,“国家”机关科级以下职员的工资经过多次的改革和调整,才达到三百多元到四百多元,省吃俭用才能添置单车、冰箱、彩电等。那时的杨林祥可能连办公室副主任也不是,可能只是个普通检察员或其他机关的职员,哪来十来万元的活动余款放贷?
社会检察官们,《农民街头遭法官毒打,上访被捕身陷牢狱》一案,已经向你们揭发,通城县公检法是三群披着法律外衣而无法无天(公安机关)、胆大包天(检察机关)、一手遮天(审判机关)的黑社会,你们何妨从检察小官大贪杨林祥的罪行入手,揭开该县公检法的黑幕?
吕柏林 2003.6.9.
本文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报告》,网址在:
http://bolin.netfirms.com/indexf7.htm
《农民街头遭法官毒打,上访被捕身陷牢狱》网址在:
联系电邮:lyuboli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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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8日,正在苦苦企盼上访结果的湖北省通城县农民杨中贵,怎么也想不到他盼来的结果却是一张逮捕证将其送进了看守所,罪名是涉嫌诬告陷害。杨中贵至今也没弄不明白这是怎么一回事。事情还得从那件震惊了整个通城县的“9.19”事件说起。杨中贵的妻子李和平想起2002年9月19日发生的事情,仍像是做了一场噩梦。半卧在病床上,李和平向记者讲述了那不堪回首的一幕。9月19日上午9点左右,4个身着便装的年轻人来到杨家,其中一个人杨中贵认识,叫杨献懿,是通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的法官,也是杨中贵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主承办人。一见面,这几名身着便服的执行法官就向杨中贵要钱,杨中贵表示没有钱,法官们便把他架进了旁边的一辆吉普车。李和平担心丈夫有什么不测便要求同去。
车开到了通城最繁华的银城路与隽水大桥的十字路口,李和平抱怨了一句:“你们专给有钱人办事,却欺负没钱的人。”话音未落,几记重拳便落在了她的脸上,杨中贵也未能幸免。杨中贵夫妇极力反抗,吉普车不得不停到马路中间。车停下后,李和平被拖下车,挨了一顿打。
法官当众打人,在通城还是第一次。事发现场很快被群众围得水泄不通。一辆警车来了之后,几位行凶的法官冲出了重围。
杨中贵夫妇被带到看守所后,看守所的民警见他们伤势太重,不敢收监,叫杨中贵的家属对伤情拍了照片,然后送到通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左胸4、5、6根肋骨骨折,L1腰椎压缩性骨折。在杨中贵家属第二天所拍的照片中,记者还看到了杨中贵左臂和左胸上有大面积挫伤,李和平面部浮肿。
“9.19”事件缘于杨中贵与杨林祥的一起经济纠纷。杨林祥在通城县算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人物,他拥有巨额家产,同时还具有县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的身份。这位“富翁”因为区区几万元借款将他的亲姐夫--杨中贵告上了法庭。这起经济纠纷案件由杨献懿担任主审法官。2002年6月5日,案件未经开庭审理,法官就判杨林祥胜诉,由杨中贵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接到判决后,杨中贵对判决提出了质疑。首先,在杨中贵1997年2月16日的借款条上,双方所约定的利息为年息0.9%,1997年5月4日的借款条上没有约定利率。但判决书中却认定两笔借款都为月利率0.9%,法院一下子把利息翻了12倍。其次,判决除要求杨中贵承担5000元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他另外支付1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而这“其他诉讼费用”到底是什么费用,杨中贵一无所知。记者采访审理此案的通城县法院城关法庭杨跃忠庭长时,杨跃忠承认这1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是他自己要求杨中贵支付的办案费用。对于利息的问题,这位杨庭长表示问题已经纠正,并拿出了一份裁定书。但是,这份裁定书只是承认把年息认定为月息是打字的笔误,但仍要求杨中贵支付的利息按照月息0.9%计算。正是因为杨中贵对判决结果的不满而没有主动履行,才导致了“9.19”事件的发生。经过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杨中贵夫妇出院了。他们找到法院领导要求对法院干警打人一事给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法院却拒不作答。杨中贵夫妇只得逐级上访至湖北省,可还是杳无音信。在希望渐渐消逝的时候,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法医鉴定所于2002年11月28日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书,认定杨中贵胸部第4、5、6根肋骨骨折,腰椎L1压缩性骨折已构成轻伤。拿着这份鉴定书,杨中贵和他的亲属继续上访。然而,就在杨中贵坚持上访的同时,“9.19”事件的另一方当事人、通城县城关法庭的4名法官向通城县公安局举报杨中贵诬告陷害。他们所依据的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2月25日所作的司法定结论,该鉴定认为杨中贵的肋骨属于陈旧性损伤,并非“9.19”事件所致。杨中贵的律师告诉记者,湖北省高院的这份司法鉴定,是在杨中贵没有在场的情况,仅凭一张x光片做出的,而活体检查是进行司法鉴定的必须程序。律师还告诉记者,他为此专门请教了北京协和医院的专家,专家认为单凭一张x光片无法断定骨折是否为陈旧性。“9.19”事件发展的结果令人意外,杨中贵有生以来第一次在被关押中过了一个春节,他将以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起诉,而打人的法官却没有受到追究,甚至面对记者时,有关人员还在为打人者开脱。在通城县政法委,一位姓金的副书记坚决否认干警有打人行为。记者拿出杨中贵的伤情照片,请他解释杨中贵右臂上的伤是如何形成的,这位金副书记的说法是用手握造成的。
通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一位负责接待的同志很肯定地说,法院干警是不会打人的,但后来他却改了口,说他没有在现场,不能确定干警是否打人。面对记者的提问,“9.19”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城关法庭副庭长王仲明的回答是,他们只是制止了杨中贵夫妇妨碍公务的行为。城关法庭杨跃忠庭长的说法更是别有意味,他认为在强制执行中,发生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据了解,杨中贵涉嫌诬告陷害一案日前已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起诉。
--2003年6月6日录浴究粗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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