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欠条状告情郎
2000年5月初,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原告36岁的春花手拿11.4万元的借条,将自己曾经打工饭店老板的哥哥---宋明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这笔欠款。
备感委屈的春花在法庭上称:我是铁岭市西丰县人。1991年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前夫,我每月给抚育费。为了孩子,28岁的我于1992年7月来沈阳一家酒店打工,认识了老板的哥哥宋明。他很关心我,并在一次酒后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我在沈阳无依无靠,把他当成了亲人。后来我见当“小姐”挣钱,就开始“坐台”,并挣了不少钱。因为我在老家没办身份证,就托宋明帮我存钱。到1997年年底,我陆陆续续一共交给他11.4万元。我找他要钱,他老说一定给我。2000年4月份,在我一再要求下,他打了欠条。现在,我要求他还我的“血汗钱”。
法庭上各执一词
然而,宋明在法庭上的回答却和春花完全两样:我根本不欠她钱,欠条是她逼我写的。我和春花在我弟弟酒店认识后。从同情到生情,意乱情迷的我为了和春花在一起,不但把工资全用在两人约会上了,还把家里的积蓄偷偷拿出来租房子和她同居。那时候,她一个月就挣300元钱,还得往家里寄钱,根本就没有什么积蓄。
后来,我意识到“婚外恋”的危险,就和她断了往来。2000年4月20日,春花领着她弟弟来找我,在一家煎饼铺里要我赔她“青春损失费”,我不同意。她弟弟就用警棍威胁我。第二天,她又来了,说要到我爱人单位把我们之间的丑事说出来。无奈之下,我写了这张欠条。我老婆知道了这事,已经跟我离婚了。我现在惟一的感觉就是悔恨。
“冤被告”要求测谎
2000年5月末,大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正是基于这种关系,春花才将打工所得放在宋明处。对这一事实,春花有欠条为证;而宋明主张的“受胁迫写下欠条”证据不足,须将11.4万元返还春花。
宋明不服强烈要求进行测谎。测谎结果为宋明没有说谎。但由于测谎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还是依照欠条维持了一审判决。
觉得“冤”的宋明提出申诉。2002年7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沈阳中院认为欠据虽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据,但却不是惟一证据。春花虽然提供了欠条,却不能提供相关事实来佐证欠条的客观性,以证实欠条来源的合法性,因此沈阳中院在去年年底作出裁定:发回重审。
再开庭激烈辩论
今年5月份,记者从被告宋明的代理律师处获悉,此案再审已经开庭,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判决。
在再审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认为,书证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有欠条在,就能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
被告的代理人则认为,他们向法院提供的煎饼铺老板的证言、宋明弟弟的证言等证据,综合测谎的结果,能够证明宋明打欠条时是受到胁迫的;春花称多次将财物存放到宋明处,却提供不出一张保管凭证,也是不合情理的;退一步讲,即使春花真的将财物交给宋明保管,这些财物也是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得来的,应予没收。所以,法院应该驳回春花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 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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