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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执法生意”为什么越做越红火?

 2003-06-22 07:3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西安市的侯小姐按照街头“野广告”提供的号码联系办假毕业证,没想到却中了该市柏树林派出所设下的圈套。为了早点从派出所出来,侯小姐不得不交了1500元的罚款,并违心地给派出所写了一个内容为“我自愿赞助柏树林派出所1500元,以后我保证不听证,不复议,不申辩”的字据(《华商报》6月13日)。

侯小姐购买假证,理当依法受到处罚,笔者对此不想多发议论。我想说的是,派出所以“钓鱼”的方式引出违法者,然后罚款了事,哪里像是执法,分明是在做生意!在柏树林派出所,国家的法律、人民赋予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全都成了为“执法生意”服务的工具。《华商报》的报道称,当侯小姐的男友张先生问民警自己的女友犯了哪一条要被处罚时,一自称是实习警察的人拿来《刑法》,指着第280条说,本来要刑拘的,是她自愿接受处罚,要不还要刑拘。

而且,跟柏树林派出所做“执法生意”还可以讨价还价,完全“随行就市”,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当《华商报》暗访的记者被带到派出所时,因为警察觉得他们“像学生”,处罚金额就从1500元降到了1200元。跟一般的生意不同的是,柏树林派出所做“执法生意”不仅“价格”可以讨价还价,而且法律也可以讨价还价。当暗访的记者追问“罚款应按照什么罚?有什么依据?”时,负责办案的民警回答:“本来要按照《刑法》处理,看你们也没有坏居心,就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吧!”你看,刑事案件一下子就变成了一般违法案件,这法律“还价”的幅度还挺大!

派出所的“执法生意”越做越红火,一方面是由于某些地方的执法机关每年都以结多少案、抓多少人、罚多少款作为衡量派出所“政绩”的依据,另一方面是由于这种“执法经济”属于组织侵权行为,对侵权人来说,在“法不治众”的传统下,几乎不会受到任何惩处。

派出所的“执法生意”打着法律和公权的旗号,干的却是践踏法律和公权、维护小团体和个人利益的勾当,不仅销蚀了公权组织的社会公信度,而且降低了公众对建立法治社会的信心,其危害不可小觑。果戈里说:“执法偏颇,是人世间最大的不幸。”执法机关以种种卑劣手段“请君入瓮”,可以说是法治时代最大的悲剧。

要想遏制少数派出所“执法生意”之类的组织枉法行为,笔者以为根本的一点在于对组织行为进行解剖,分清出手者、“拍板者”及协从者,撕开组织行为的保护罩,严惩出手者,追究“拍板者”。事实证明,在许多枉法案件中,“拍板者”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但是因为他们往往窃居高位,不但个人安然无恙,还对出手者以组织名义实行层层保护。因为保住肇事者,也就等于保住了自己。因此,法律如果不制裁不法的“拍板者”,任何打向组织枉法行为的拳头,就难免“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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