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问:收容 制造孙志刚惨案;查处 制造孙志刚新案——青天何在?
二、“密谋”罪名荒唐,判决罪刑矛盾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胡金艳在公安机关审讯阶段均供认了起诉书指控的乔燕琴因不满孙志刚吵闹,首先纠合乔志军密谋伤害孙志刚,在把孙志刚调房前乔燕琴又向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提议将孙志刚调到206室由房内的人殴打孙志刚的事实,被告人吕二鹏对该指控事实也作了供认,四被告人所供述的情节吻合一致,因此指控四被告人密谋伤害孙志刚钓证据是充分的。”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乔燕琴提起犯意,纠合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密谋伤害被害人孙志刚,指使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殴打被害人,起策划、组织作用,应对被害人孙志刚的死亡后果负全部责任,是共同伤害犯罪的主犯,因此被告人乔燕琴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乔燕琴不是本案主犯的意见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的四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罪名的特征是:
⒈主谋人:乔燕琴;同谋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他们都是农字号合同制保安牌“护工”,从未受过护理知识的教育和护理技能的培训。
⒉密谋时间:3月19晚,乔燕琴、乔志军即将下班和吕二鹏、胡金艳即将上班的交接班的时间,具体时分不详,实际时间应该是被报道的当晚12点半①。
⒊密谋地点:救治站内,具体地点不详。
⒋密谋主题:把孙志刚调到206仓。
⒌密谋方案:缺。
⒍同谋态度:没有发言、没有异议,一审判决则以他们的后来行为追认为同意或默认。
何为密谋?密,秘密,隐密,不公开也;谋,商议出办法或盘算出主意也,是商议,策略,计谋也。密谋,是指两人以上秘密地谋划,需要有主谋人或提议人召集若干人于密处,需要以所有同谋人都能听的清的语音强度,提出主意和目的,在没有方案前商议出方案,在有方案时商议出完成目的或实现方案、目的的程序设计,程序应有指挥、人事、时间、步骤、工具等安排。密而不谋、谋而不密,均非密谋。在公开场合有人提议、指令、安排,不是密谋,也无谋;没有讨论即无谋。无人响应、无人异议地跟着干,毫无谋的特点。如果说听话是与说话者密谋,如果说“听爸爸的话”做事,是与爸爸密谋,犹如认定“听毛主席的话”是与毛主席密谋一样。然而,“听毛主席的话”,只是“做毛主席的好战士”而已。谁敢说“听毛主席的话”是与毛主席密谋呢?谁又敢说无可奈何地随大流地参加文化大革命是与
毛主席密谋呢?把听话人提到与说话人同谋的地位,明显贬低了领袖、司令、长官、尊长的地位。
在本案中,在乔燕琴提出把孙志刚调到206仓时,并没有召集另三位“护工”于秘密的地方,并没有用另三人听的清的语音强度对他们提出建议,也没与他们商议殴打孙志刚的时间、强度、殴打时间、殴打体位以保证伤而不死,也没提出如何保证殴打孙志刚的打击声、喝骂声和孙志刚被打时必然发出的哀号声、哀求声不被在救治站现场的所有人员听到的措施。也没有把孙志刚带到隐蔽的地方殴打,而是公然
地在救治站、在206仓殴打,毫不担心殴打孙志刚的打击声、喝骂声和孙志刚被打时必然发出的哀号声、哀求声被救治站内的所有人员听到。
更为矛盾且矛盾到不可思议的是,密谋的同谋人、同意人是不可能故意妨碍、破坏所谋目的、方案、措施的,然而,“同谋人”或“同意人”胡金艳却在看到206仓的人两次殴打孙志刚的正在进行时态中,都上楼到206仓制止殴打,明显是破坏“密谋”目的的故意行动。可惜的是,她的制止殴打以破坏“密谋”目的的行动,被反制止而无效。如乔燕琴在206仓外当场阻止说:“别管她(指胡金艳),继续打,打得还不够狠。”乔燕琴(另一份供词里说是吕二鹏)还向里面挥了两下拳头,按206仓仓内人的理解,意思是要打得更狠一点。
简单地说,这个所谓的密谋,只有乔燕琴一句话:把孙志刚调到206仓。这句话不是在秘密的地方说的,而是在救治站上班的地方公开说的。乔燕琴并没有召集另三个“护工”,而是在另三个“护工”分散或走动状态下说给他们听的,但因他的语音强度可能不够大,以致有人没有听见。听没听见现在无法证明--或许拿出录象带播放能够证明。但没有任何人参与讨论是非常明确的,没有谋出殴打孙志刚时间
和持续时间、殴打强度等等“密谋”定义所要求的方案是明确的。以致一审判决没有查出一个人对乔燕琴的“提议”附和过一句话,以致殴打孙志刚的时间、持续时间、殴打强度是随意的,是需要乔燕琴或吕二鹏在206仓外,用挥两下拳头的指示方法以令殴打工具增加殴打孙志刚的强度。这显然完全不符合密谋定义所要求的种种条件。
那么“把孙志刚调到206仓”,是提议,还是指令、命令、安排?是后者。好象“把门关上”、“把笔传过来”,“把地扫一下”……哪里有商量的意思呢?关门人、传笔人、扫地人,不过是按要求做事的人。
然而,乔燕琴在对另三个“护工”说“把孙志刚调到206仓”之前,他已经在206仓外对206仓的李海樱等八个被告“提议”了两次殴打孙志刚的话,而在第三次,乔燕琴对206仓的李海樱等八个被告的“提议”内容,不是伤害而是打死。
注意:一般夜班的交接时间是半夜12点。一审判决全无认定。好在《孙志刚死亡真相》报道,护工交班时间是晚上12点半,并按时间顺序报道了12个被告“密谋”和殴打过程。且依这个时间为“护工”的交接班时间来分析乔燕琴三次对206仓里八个人的“提议”殴打孙志刚的时间。
第一次是;3月19晚(时分不详,但应在12点半以前)“李海婴在庭上作证说,乔燕琴曾告诉他,孙志刚向上面下来检查的人打小报告,说这里经常打死打伤人,要修理他一下。”①
第二次是:时分不详,但仍在晚上12点半之前,“乔燕琴来到206门外,对李海婴等人说,‘ 孙志刚太闹,呆会儿把他弄过来让你们玩玩。’①”
“晚上12点半,护工交班时间。乔燕琴和乔志军该下班了,由另外两名护工胡金艳和吕二鹏接班。乔燕琴提出要把孙志刚调房。”①
“值班护士办理手续后,乔燕琴和乔志军上楼了。胡金艳说,她听到要将孙调到206,就担心他们会干坏事。她不希望男朋友乔志军参与,便跟了上去”。①
第三次是“乔燕琴来到206后,就对里面的人说,‘ 那小子过来后,过半个小时,给我狠狠地打。不要打头,不要打出血。反正打死也没事。’‘这里死一个人像死个蚂蚁一样!’(据乔燕琴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记载)”①
“然后,乔燕琴来到201,叫孙志刚出来,见孙没动,‘我进去用右脚往孙志刚的小腹部踹了好几脚,再上去用右脚往他的肩膀和背部踹了好几脚,这时孙志刚便跪在地上,求我不要打他,我不理他,再往他的肩部及背部踹多几脚(据乔燕琴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记载),然后将孙拉了出来。’”①
显然,乔燕琴前两次对206仓仓内的人“提议”的时间,在与另三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之前,与李海樱等八个被告也构成了“密谋罪”。而在乔燕琴与另三个“护工”“密谋”之后,乔燕琴与李海樱等八个被告则构成了“密谋杀害孙志刚罪”。这样,乔燕琴构成了两个“密谋罪”:一是谋杀罪,一是密谋伤害致死罪。但后一个罪名被前一个罪名吸收。
而在孙志刚第一次被殴打时“值班护士曾伟林在楼下的监控录像上发现了这里发生的一切,胡金艳立即上去,对李海婴说:‘你再闹,还想不想出去了!’”①
“但跟上来的乔燕琴阻止说:‘别管她(指胡金艳),继续打,打得还不够狠。’乔燕琴(另一份供词里说是吕二鹏)还向里面挥了两下拳头,按房内人理解,意思是打得更狠一点。”①
--早已交了班应该下班离去的乔燕琴,不仅不下班,反而到现场反制止胡金艳制止殴打的同时再对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发出的口令和拳头手语令,则说明他们是把打死孙志刚的“密谋”再次付之行动的行为,只是因为胡金艳的两次制止,才使他们以殴打为手段谋杀孙志刚的“密谋”未遂--只打成严重伤害,但构成了“谋杀孙志刚未遂罪”。
难道是一审法院的语文不及格而误解了“密谋”概念?不可能。难道是一审法院偏袒李海樱等八个被告而不给他们定有组织的谋杀罪或故意杀人罪?更不是。因为李海樱等八个被告本是无辜的被告,不过是殴打工具。他们在206仓内多次殴打他们中间的许多人、殴打后即调出206仓的其他人(有的已经死亡,有的还在救治站成了严重的真假精神病人)(所以李海婴说,“206就是专门打人的地方,打完了,
就把被打的调出去。”①)和殴打孙志刚的行为,都不过是在206仓这个特殊条件下的正当防卫,都是在206仓这个特殊环境中变成精神病人的疯狂行为,都是在这个不可抗拒的条件下听令对他人的殴打,但却被一审法院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罪犯,定为与乔燕琴等四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的共犯,其中四个为主犯,四个为从犯,全然谈不上“偏袒”二字。
一审法院也不是没有“偏袒”犯罪嫌疑人的,只是它偏袒的不是农字号的李海樱等八个被告,而是非农字号的救治站其他工作人员,而要构陷的是四个农字号“护工”。证据和理由是:
一一审判决书提到,除了胡金艳外,发现孙志刚在206室遭到殴打的,还有护士曾伟林和邹丽萍,除了曾伟林和胡金艳上楼制止殴打外,邹丽萍没去制止过。而这两个人不是被告,而是分别提供第11件和第12件证言的证人。
为什么邹丽萍对殴打孙志刚的犯罪不去制止呢?难道她认为那是护工的正常工作?难道是因为护士们早已司空见惯而麻木不仁、而毫无仁义之心?
与胡金艳的“犯罪”情节相比,护士们的犯罪情节显然更严重,他们为什么不被公诉、不被审判?比之这两个护士,胡金艳是不是被当作替罪羊了呢?难道护士们就没有制止殴打的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难道仅仅是他们的户口性质不一样吗?
--不,事情远不是这么简单,因为乔燕琴的指定辩护人说:“调房不是乔燕琴决定的,是护士决定的。”(见一审判决书)。意思是说乔燕琴不过是传令人。当然,这个护士不太可能是邹丽萍,因为这天晚上她是在半夜零时30分接的班。而乔燕琴得到的调仓令在上半夜或更早。
一审法院对“调房”是非常注重的,因为,没有调房,在201仓的孙志刚就不会被206仓的人殴打,李海樱等八人就没有理由成为被告。从而认为“调房”是四个“护工”密谋的结果,是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的起因。
但是,在辩护律师指出了“调房不是乔燕琴决定的,是护士决定的。”这个极为重要的指证之后,为什么单单罪刑调房传令人、执行人、随从人和无辜的殴打工具,而不追究调房发令人呢?为什么不深究这项指令的起源以追究更重要的幕后密谋人呢?为什么案情在这么模糊、真相完全未清的情况下忽忽忙忙地草草判决呢?
二206仓殴打孙志刚的打击声、喝骂声和孙志刚的哀号声、哀求声,无疑是传遍整个救治站的,因此,这是公然的殴打,毫无顾忌的殴打,不是秘密的殴打。可是,在地位比“护工”高几个台级的医务人员、行政人员中,除了曾伟林有过一次无效的制止外,哪个不是充耳不闻、若无其事呢?殴打孙志刚前后历时半个小时,其中两次殴打“共持续了约9分钟”,其中哀号声、哀求声绝对尖锐、惨、恐怖,声声剌耳锥心。然而,医务人员、行政人员始终充耳不闻、若无其事。他们为什么不能成为故意伤害孙志刚致死的犯罪共犯嫌疑呢?
救治站医务人员、行政人员对殴打孙志刚产生的种种声音所以会充耳不闻、若无其事的表现,只能让人理解为,他们犹如工作于屠宰场的职员。在那里,任何职员都已经习惯或不得不习惯于宰杀群猪的工作噪音,都不会为群猪的挣扎声、哀号声生发怜悯之情。
可见,如果“护工”的密谋罪名成立,他们四个都是罪行最重的主犯,但他们四个之中三个的罪与刑却比听话而动手的殴打工具李海樱、钟辽国、周利伟更轻。
可见,如果“护工”的密谋罪名成立,乔燕琴与李海樱等八名被告的故意杀害孙志刚的罪名更成立,且漏判传令给乔燕琴的“护士”及其上司。一审判决对12名被告如此矛盾的罪与刑,足见四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致死的罪名,完全是一审法院的构陷。
可见,一审判决唯一没错的是,孙志刚是被谋杀的,但是密谋人不是四个“护工”。可从传令给乔燕琴的那个护士入手,级级追查,顺藤摸瓜,破获整个谋杀集团。
当然,四个被告“护工”是非常清楚把人调入206仓的目的和后果的,那就是这个人将被“修理”、被“玩玩”,进一步的后果是被调出、拖出206仓,扔在救治站的其他仓中,对伤害不够重者继续拖回来反复“修理”或就地由“护工”“修理”以活动手脚,对重伤害者,放任不管,听天由命:或象死了的蚂蚁一样被扔到垃圾堆,或象重症的真假“精神病人”一样,继续“救治”。当然,由于殴打工具
是知情者,一般在某个人被打死或打伤不久放着死去后,没有残废的殴打工具中会被遣送回家或者就地释放。于是,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在殴打孙志刚的当晚即被就地释放。
所以,一审法院和胡金艳都知道孙志刚被调入206仓的后果,但胡金艳都对孙志刚被殴打表示了于心不忍的感情,所以她两次上楼制止。而第一次的心情则包含着不希望她的恋人乔志军参与殴打和现场唆使,于是,当“她听到要将孙调到206仓,就担心他们会干坏事。她不希望男朋友乔志军参与,便跟了上去”① 。因为,“胡金艳,河南姑娘,与乔志军是一对恋人。① ”
其实,四个被告“护工”,无一个认为他们有过密谋,包括乔燕琴。下面是一审法院把四个“护工”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经过一审法院提炼后列于一审判决上的文字:
一 乔燕琴辩称:
⑴ 自己并无忌恨被害人孙志刚。
⑵没有跟乔志军商量调被害人去206室让人殴打。
乔燕琴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调房不是乔燕琴决定的,是护士决定的--说明乔燕琴不过是传令人(破折号后面的文字是作者的认定)。
二 吕二鹏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起诉认定乔燕琴再次向吕二鹏等提出伤害犯意没有证据,乔只是对吕说了一次。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吕二鹏对乔燕琴的提议表示认同,且同意将被害人调室,与致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 乔志军辩称:乔燕琴没有与他商量将孙志刚调到206室殴打。
乔志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⑴起诉书指控乔燕琴和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将被害人调至206室殴打,得到被告人乔志军的认同的证据不充分。
⑵被告人乔志军在本案中的行为只是协助乔燕琴打开201室的房门调出孙志刚,在整个案件里面,其只起到协助、帮助的作为,是一个帮助犯,不是实行犯。
四 胡金艳辩称:
⑴起诉书指控自己认同乔燕琴调房殴打孙志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自己没有认同。⑵是自己先发现206室的人在殴打孙志刚,才告诉曾伟林,要求曾伟林调房后自己上楼制止。
⑶自己不构成犯罪。
胡金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⑴对被告人胡金艳的指控证据不充分,起诉认定乔燕琴提议殴打孙志刚得到胡金艳认同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从事实上看,被告人胡金艳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明显的过失。
⑵胡金艳的行为最多只能认定为有轻微的过失,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即使四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的罪名成立,也是完全无效的密谋。因为,调仓的权力不是“护工”的权力,而是护士的权力。证据和理由是:
⒈一审判决列明“被告人胡金艳辩称:……是自己先发现206室的人在殴打孙志刚,才告诉曾伟林,要求曾伟林调房后自己上楼制止。”
⒉证人证言第11条:证人曾伟林“在发现孙志刚第二次被殴打后,其与胡金艳、吕二鹏上楼制止。自己将孙志刚调到205室”。
上述两条信息证明,在救治站,对任一“病人”调仓,至少是护士的权力,“护工”的权力最多是建议。
救治站护士有权调换“病人”“病房”的现象,是严重违背医院调房常规的现象。一般地,各科的病房调用权、病人要求换病房的许可权,都在各科科长、主任或主任医师手上。连护士长都没权力。护士、护士长只有建议权。救治站也不应例外。
⒊证人证言第8件:证人梅尚英(救治站医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3年3月18日晚上10时许,从中转站转到救治站的孙志刚(梅经辨认照片确认)体检时,身体正常。但孙自述非常紧张、失眠、心慌、尿频、想呕吐,并多次要求出院。其诊断孙患有焦虑症,后给孙服用两片安定药片,将孙安排在201室。
--本条证人证言说明,医生有安置“病人”于何仓的权力。仓位安置权与调仓权一样大。医生也有调仓权。
上述三条证人证言说明,救治站护士和医生都有权使用本属医生的调换“病房”权力。说明救治站的管理极为混乱,或者它本来就没被当作医院管理,本来就是作为杀人、害人的一个厂房、一个车间。
如果救治站确实是一家医院,那么又是谁同意下放医生的权力给护士呢?是医生本人?不可能。因为,它不是个体户诊所,而是医院,是有三个医生、若干护士、10名“护工”的医院。护士使用医生的权力,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长期现象,形成了习惯的现象,以致“护工”胡金艳要求给孙志刚换仓的请求,可以直接向护士提出,而不是去找医生。医生上面有科长、“病区”区长,有医院行政管理科室,更有院长、书记。还有经常到救治站检查工作的广州市卫生局领导和卫生局各科室人员。是不是因为夜间没有医生值班而下放调仓权力给护士呢?不可能。救治站有夜班医生。是不是值班医生个个偷懒而把夜间的“调仓”权下放给护士呢?不可能。这是经常出人命的地方,206仓是专门修理健康人成死人、成精神病人的地方,万一出不该死的人命案,就成了上面可整你的理由,更在阎王爷账上多一笔血债。万一人命案被曝光、被追查,岂不要与护士陪罪陪刑陪葬?
可见,这个救治站早就不是医院,也不被市卫生局视为医院。是什么?暂且不表,且听下回分解。
没有护士的许可,“护工”乔燕琴把孙志刚从201仓调到206仓的“提议”有效吗?无效。可又没有证据证明,在乔燕琴“提议”“把孙志刚调到206仓”之后,四个“护工”中谁向当班护士提出过调房建议或请求。没有调仓权,也没在“密谋”前后、调仓之前,向护士建议把孙志刚调入206仓,即使他们“密谋”伤害孙志刚,又怎么能实现故意伤害孙志刚致死的“密谋”呢?
因此,乔燕琴的“提议”不是提议,而是传达“护士指令”。也正因是“护士指令”,四个“护工”才对乔燕琴的话没作任何回话,没表示任何异议。因为,他们早已领会乔燕琴这句话的意思,也早已习惯到麻木的程度--又要杀人啦!这可是命令,杀人的命令,没有异议的余地--表示异议,就可能被蒸发掉;而他们又不可能表示赞同--将被殴打致死的人没有一个与他们有丝毫的仇恨。他们不过是看门狗,执行杀人指令的打手和指使殴打工具打殴打对象的传令兵。在救治站工作人员中属于编外的临时用工,永远的临时用工,没有地位可言。过去叫保安,后来因为继续叫保安,就得向派出所交一笔钱,救治站要省这笔钱,才给这群合同制保安改名为“护工”①。如果他们当初知道这个救治站是杀人厂,饿死也不会进这个救治站。可这是进得来出不去的监狱,都成了无期徒刑的囚徒,或者是只能活着进来、躺着出去直达地狱的中转站--因为他们都成了储藏着“经常打死人”“死一个人像死个蚂蚁一样!”的大量绝密信息活光盘!后悔已经不及啦!谁叫你出生农村呢?谁知道到广州会找上这样的恐怖工作呢?
于是他们变被动为麻木或变被动为主动,因人而异。于是,才有胡金艳两次上楼制止殴打孙志刚的行动。
因此,乔燕琴的“提议”不是提议,而是传达“上级指令”。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四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为什么把传达指令当作“密谋”构陷“护工”?为什么对无效“密薄钡弊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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