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山张子善的先例对中国人的影响太深了,但是,“杀一儆百”从来就不是廉政建设的普遍成功模式。在所有的反腐措施中,事后的法律制裁是最不起作用的一种,朱元璋“剥皮实草”够狠了,仍不能对贪官保持持久的威慑力。现在的纪委、监察、司法、检察部门均缺乏制度建设的功能,缺乏事前预防的能力,一味以抓案件、抓大案要案的方式来反腐败,全部工作就是在腐败发生之后去双规、追捕、立案、查案、审案、判案,然后号称挽回了多少多少经济损失,结果是,惩办了一个贪官,又冒出一堆贪官。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中纪委是最权威的反腐败机构,但其权威不是来自于宪政体制,而仅仅来自于执政党最高层政治领导人的支持。当面对具体的腐败个案时,是否能得到最高层坚定明确的一致支持往往是办案成功的关键所在。从法治的角度看,中纪委是党的附属组织,并不是适当的反腐败机构。中纪委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无边的权力、“钦差大臣”似的执法形式,用于治理新加坡香港那样的城市政府或许奏效,但它不可能成为泱泱大中国的“廉政公署”。若是面对高层的腐败,面对“权臣”、“宠臣”的腐败,它必然无能为力。
而地方的纪委、行政、司法系统因受同级党政系统的辖制而丧失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且比较容易被当地腐败集团所收买,所以基本上没有能力对同级党政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约束和查处。民众和舆论一直被严格限定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范围之内,上访、检举、起诉的渠道不仅狭窄不畅,而且极度危险、代价高昂,腐败常常是政府秘密,而检举人却常常被曝光。即使有些开明的地方领导也把反腐败当成他们小圈子内部的“家务事”和“国家机密”,如果他们小圈子还没有统一口径,谁也不能去碰他的“岗位职责”和“内部机密”。民间社会中诸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新闻业者,他们有专业方面的知识和灵敏的消息渠道,本来应该是政府反腐败最好最好的帮手,但任何一级政府事实上都把他们之中最优秀者当成麻烦制造者。
中国人常见的反腐败方法有:豪言壮语式的、一阵风式的、钦差大臣式的、政治运动式的、小圈子密谋式的、权力斗争式的、挥泪斩马谡式的、杀鸡吓猴式的、自我手术式的,这些都是不成功的反腐战术。如果不把民主宪政的制度建设置于首位,不把民间社会纳入反腐败的渠道之内,抑制腐败是不会真正成功的。
燕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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