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广:刘荻羁押是否超期?
近来内地报刊纷纷声讨“超期羁押”。最严重的是广西谢洪武,1974年因怀疑他收藏“反动传单”,竟被公安“拘留”二十八年,释放时已不能走路,自己不知家乡在哪里,查阅档案,竟是无证据,无犯罪事实、无案由的“三无犯人”。据近日新华社报道:公安部已下令,所有“超期羁押”案件12月底之前必须清理完结。
**刘荻是否为超期羁押?**
不久前,刘晓波先生写了“谁为超期羁押的良心犯鸣冤”,杜导斌先生写了“请您举报超期羁押,促使刘荻早日回家”。他们对“良心犯”“政治犯”给予关切,我们理当响应。
像刘荻刘样的“良心犯”,只要他们还关在监狱中,我们就应该不停地为他们呼吁,要求放人,为刘荻呼吁,实际上也是为我们自身的安全,为人们的民主、自由权利呼吁。
刘荻作为一个在读的大学生,勇于冲破世俗罗网,为了众人的事业挺身而出,写文章,呼唤自由,揭露黑暗,捍卫人权,这种精神难能可贵。一个身体弱小的女大学生,为了正义事业身陷囹圄,监狱外面的人应该义无反顾为她做些事。
高瞻先生根据刘荻的表现,写了一篇“美女刘荻”的文章称赞她的心灵之美,很多人写文章,更多的人在联名信上签名声援她,表示对刘荻的关心与支持。
刘荻同学,20刚出头的年龄,关在监狱中,实在令人牵挂。她身体受得了吗?精神上不会出问题吧?据我坐牢的经验,监狱之中最难熬的是三九严寒,很多北方的监狱并没有取暖的设备,她在11月7日入狱,没有带棉衣,不让家送衣送物,她是怎样度过寒冷的冬天?在今年冬天之前,我们应该争取用多种办法促使刘荻释放。
当前公安机关限期清理超期羁押,利用这个机会要求释放刘荻,也是一个好办法。杜导斌、刘晓波两位在网上介绍了最高检察院公布了受理超期羁押的电话:010-65252000(试过没错),邮箱是:syjbspp.gov.cn。我们不妨打电话,发邮件去问一下。打电话的人多了,发邮件的人多了,也让司法机关了解一下民意。
**有关超期羁押的法律**
为了利用“超期羁押”,释放刘荻,我曾问过不少朋友。最近又查了《刑事诉讼法》和网站上资料,现将所得介绍给大家,希望有助于了解“超期羁押”问题。
刘荻于2002年11月7日被拘留,2002年12月15日被宣布逮捕,从逮捕至今已8个多月。现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讼法》)的规定可以对照刘荻羁押是否超期。
拘留最长是一个月零七天。(《刑讼法》69条)。
从逮捕到一审判决共分三个阶段,分别是:
1)公安侦查阶段:按《刑讼法》124条规定,“逮捕后的羁押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2)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按《刑讼法》138条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是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法院一审阶段:按《刑讼法》16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按照上列时限,从刘荻逮捕经过5个月。就应该宣判,否则就算超期。
但是《刑讼法》中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延期羁押,有些羁押延期必须经过上级批准。如公安机关经上级检查院批准后可以延期的有:
案情复杂可延长1个月(《刑讼法》124条)特大复杂案件可延长2个月(《刑讼法》126条)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重大案件可再延长2个月(《刑讼法》127条)在侦察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可重新计算侦察羁押期限(《刑讼法》128条)检察院对审察起诉的案件可以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察,此项要求可有二个月的时限(《刑讼法》140条)。法院接到“重大复杂案件”等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1个月。(《刑讼法》126条,168条)如果检察人员提出建议需要补足侦查时,可延期一个月(《刑讼法》165,166条)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法院可用1个半月审理。(《刑讼法》168条)
以上“特殊情况”,凡《刑讼法》规定,须上级机关批准的,则必须经过正式的批准才能算作合法羁押。否则将按超期羁押计算。如果包括一般特殊情况,从逮捕开始到一审判决,最长的羁押时间大概是18个半月。
还有些更特殊的案件,如“特别重大案件”和转院审理案件,在《刑讼法》中也有相应的延期羁押的规定,时限当然另算。
按照《刑讼法》,在一般情况下,刘荻现在已是超期羁押。如果司法机关认为没有“超期”,则必须拿出附合《刑讼法》延期羁押的审批证明,或其它说明。否则必须按公安部的要求在今年12月底之前结案。
本人对法律是外行,查阅时感到很吃力。还望有明白的高人,指点迷津,使我们知道“超期羁押”中的“期”到底是多长。以便我们为刘荻及其它被关的人讨个公道。
2003-8-20于山东大学(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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