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司法体系于文革期间破坏殆尽,直到一九七八年邓小平上台,才结束一连串的政治意识斗争,国家社会的各项制度才逐渐重新建立,但由于大陆社会长期处在连番政治运动中,大众早已丧失独立思想之自由。
台湾人权促进会会长魏千峰指出,大陆当局虽于一九五四、一九七五、一九七八、一九八二年分别颁布四部宪法,并明文规定保障公民之基本权利,如平等权(卅三条)、选举与被选举权(卅四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卅五条)、宗教自由(卅六条)、人身自由(卅七条)、人格尊严(卅八条)、居住自由(卅九条)、社会保障权(四十三条)等。
然而在其宪法序言中又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之“中国各民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将共产党领导地位凌驾于宪法赋予的人民权利之上,变相地铲除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一九九一年中国所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陈诉,“中国宪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且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一九九六年的《中国人权事业进展白皮书》也称一九九七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谘询、代理申诉或控告,加强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之保护。
但在《中国律师》二○○二年四月号的一篇文章中却直陈,中国律师在面会当事人时,常因“事关国家机密”或无理由直接拒绝,即使可面会者,却常需长时间静候通知,或由中国派员监视两方会面;也有律师在会面当事人后,遭检查机关认定为“伪证罪”而遭拘禁、起诉或法院判刑等。使中国律师视接办刑事案件为畏途。
魏千峰说,“直至二○○一年就有上千名律师遭拘禁、判刑,包括北京律师协会律师权益委员会主席。”“在面对国家全面性的开放,如果中国还讲‘四个坚持’,那么其他都是空谈。”据了解,目前世界人权保障程度分成五等,中国至今仍维持在最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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