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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的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2003-11-17 17:12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一)
  首届全国十佳律师王海云皈依佛门的消息见诸报章以后,在律师界引起强烈的震荡,这位昔日吒叱风云、铁骨铮铮的关东汉子,这位为人民权利,为国家的法治化建设奋斗了一生的优秀律师,在古稀之年遁入空门,从此深山古刹,长伴青灯黄卷。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国家司法环境和律师现状、命运的沉重忧虑。

  法治,在中国早就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了。然而,法治的深刻内涵却从来没有被认真注目过。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精髓的法治精神,意味着对自由、正义的推崇,对公俗良序的守护,对作为个体的人的生命价值的肯定。在一个法治化的国家里,一切政府机关,团体、政党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都必须受法律的制约。

  西方曾经长期流传过一个水磨坊的故事,一八七一年一月十八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宣布做了德国皇帝,不久他的侍臣们为了取悦这位“皇上”,在波茨坦近郊为他建了一座豪华别墅。一天,新皇帝登高御览全城美景,不料视线被不远处的一座水磨坊挡住,至高无上的皇帝一怒之下,下令拆除。但是,当时的德国已经颁布了保护平民财产的法律,水磨坊的主人认为,既然皇帝可以践踏法律,那么怎能指望国民奉公守法呢?于是便将皇帝老儿告上最高法院,法官们经过反覆讨论,最终判决皇帝恢复磨坊原状,并赔偿损失。平民胜诉,皇帝败北,这就是法律,这就是现代的法治精神!

  现代法治观念,在西方,经过数代思想家的弘扬,经受了种种社会运动的洗礼,已深植人心,不可撼动。西方虽然也曾出现过法西斯蒂统治的逆流,但民主与法治,作为一股时代潮流,已如长江、黄河之水,浩浩荡荡,难以逆转。

  但是在中国,由于历史和传统社会体制的原因,民主与法治的呼唤,从本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时算起,虽然已响彻了近百年,但在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传统的这块东方土地上,皇权意识、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思想的天空时而沉渣泛起,时而千里冰封。法治,这棵从西方横向移植过来的幼苗,始终没能长成参天大树。

  作为现代法治产物的律师制度,在新政权建立以后曾短暂地存在过,但很快,随着“阳谋”出笼,“百花”夭折,律师,这些专为坏人讲话的“最毒,”“最臭”的极右知识份子,被一网打尽,无一幸免,他们连同全国五十万知识精英一起被扫进历史拉圾堆,沉冤二十年。如同希特勒眼中的犹太人一样,数千名蒙难的律师的罪过,仅仅因为他们是律师!

(二)

  新时期律师制度的恢复和发展是与法制建设同步的,二十年来,我们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离法治的实现,仍然有着巨大的距离。在国家颁布的众多法律法规中,人们很难读到“权利”两个字。《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有的外国人称它是中国的“人权宣言”,这对于中国人来讲,无宁说是一种讽刺,因为它的少的可怜的条文中,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人之为人的一点基本权利,即便如此,它仍然成了某些人攻讦的目标。

  我们已搞了三次普法教育,但教育的内容仅限于让国民知道自己应尽哪些义务,至于权利,往往被政府官员们层层克扣了。某些企业坚决拒绝向职工宣传《劳动法》就是一个有代表性的例证。在老百姓心目中,“党纪”和“国法”没有甚么区别,无非是一些强制性规范。他们因此厌倦法律,疏远法律,“怨死不告状”“片纸不入公门”就是这种心态的写照。

  国民这种对法律的淡漠,疏离情绪与政府官员对法律的漠视、排斥是相辅相诚的。在官员们的眼里,权力大于法律,“县委”大于“宪法”,芝麻大的一个官也敢叫喊“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在这种环境下,政府权力无限扩大,法院成了附庸,“司法独立”成了画在纸片上的一只美好的烧饼。律师是甚么?在官员们看来,律师是权力的侍妾,是可以用金钱购买的娼妓。

  新时期的律师就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现实中肩负不能承受之重走上历史舞台的,他们本来是来“度人”的,到头来发现自己却成了被欺凌,被侮辱的对象。王海云律师被法官殴打,马海旺律师被当事人挖掉眼珠,任上飞、彭杰、贺欣等近百名律师锒铛入狱,这一切发生在二十世纪末标榜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国度里,不能不让人心悸、胆寒。

(三)

  在一个法治化的国家里,律师是不可或缺的社会构成。由于个体力量的相对弱小,尽管权力的运行受到种种制约,个人仍易成为权力侵凌的对象,而律师则可以凭藉自己的法律知识,帮助个人捍卫自身权利。(江平教授将律师定位于类似古罗马的“保民官”的角色上,是十分贴切的)。此外,由于法律成为整个社会运行的规则,国家机器的运转也不能自外于法律,因此,律师在公共权力领域也就有了大显身手的机会。可以说,法治化的社会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律师业的发达也离不开法治化的社会环境。

  在中国,自律师制度恢复之日起,律师就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尴尬,概而言之,有老百姓的不信任;行政官员的不认同;司法官员的鄙视。当第一批中国律师挂牌执业时,老百姓向他们投去的是新奇而又冷漠的目光,将他们视为森林里的奇怪动物,很好玩,但从不会想到律师与自己的生活和命运有甚么关系。(在法治化的国家,老百姓凡遇到侵权、契约及其他与法律有关联的事,必谘询自己的律师,或直接委托律师去办理,因为他们相信,律师会凭藉其法律知识和技能将事情办好)。而在中国,老百姓没有为自己做主的习惯,他们最渴望有个青天大老爷,有个好父母官,可以为他们做主。倘若没有这样的父母官,就只好请客送礼,拉关系了。每遇到甚么麻烦的事情,他们必须首先盘算的是自己有些甚么关系,如何疏通这些关系,该送甚么礼品等,而不是事情本身的曲直是非。律师手中没有丝毫权力,我花钱请他,他能给我办些甚么事情?如果将这笔钱省下,送给手中有权的人,效果是不是会更好一些?总之,老百姓不信任律师,因为律师没有权力,律师不能左右案件结果。

  在法治社会里,律师与统治阶层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因为整个国家机器是依法运转的,律师与公务员彼此都有认同感。因此律师的业务渗透到权力、行政领域。而在我国,各级官员尚未完全形成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的思维习惯,决策程序排斥法律因素的介入,因而,他们也就缺乏对律师职业的认同感。一般来说,各级官员对如何做稳官、做好官,如何“为官一任,造福一方”都是有一套经验和理论的,在他们的这一套经验和理论中,并不需要有多少法律的成份。而且,聘请一些律师做顾问,听他们引经据典,等于在他们自认为至高无上的行政权力之上设定了制约的力量,总不如指挥俯首贴耳的部下那么惬意。基于这些原因,中国律师做为一个群体基本上未被决策层所亲和,所认同,在这个层面,基本上没有律师生存的空间。

  中国律师刚一出现,就被公检法机关视为讨厌的“麻烦制造者”,在没有律师的时期,他们可以悠然地办案,相互之间公文往来,流水作业,不生甚么麻烦。律师的介入,等于在司法程序中横加了一种异己的监督力量,给他们带来的只有麻烦。有人统计,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无端遭受公检法机关迫害的案例已超过百起,可谓触目惊心。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英国作家培根曾说:“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阿克顿勋爵有一句至理名言:“任何权力都易于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绝对腐败。”由于我国的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导为主,由于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更由于我们的国民中缺乏为权利而斗争的传统和精神,执法机关存在大面积的腐败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将腐败者(或食利者集团)分成四类,其中一类是“有能力将权力变换为金钱的中介者”。执法者手中握有生杀予守的大权,这些权力,自可通过种种手法兑换成物质利益,腐败由此而生。公检法机关中所有的执法人员实际都有权力寻租的种种机会。譬如法院,在立案、庭审、执行等一条列法律适用活动中,对法官而言都存在着权钱交易的机会。加之我们国家的法律规范不周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法规的修立废改存在矛盾,法律漏洞众多,自由裁量范围很大等等,这都为某些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提拱了游刃有余的空间。于是,我们的社会流传着“打官司即是打关系”的说法。

  在司法腐败面前,老百姓如同沉默的羔羊,只能任其宰割。律师,按照其职责和法律赋予的使命,理应为老百姓鼓与呼,但是,他们往往只能沉默。更严重的是,正因为司法腐败的存在,有的律师丧失了作为一名律师甚至做为一个普通人应有的人格,曲意侍奉司法人员,在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之间充当了“拉皮条”的角色,这无疑又对司法腐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经济上由计划转向市场,政治上由人治转向法治的转型时期,律师成为一种非常尴尬的职业。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为权利而斗争”的口号,响彻一百多年,在今天的中国重提这个口号仍具有现实意议。为权利而斗争,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权利最易受到侵害的永远是沉默的大多数,只要尚有生存的余地,他们即安于沉默。而做为“保民官”的律师,他们是不应沉默的,他们理应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先锋。

  法治的时代,尊重公民权利的时代,已如同站在海岸上看得见桅杆的航船,如同朝霞满天的黎明时分喷薄欲出的红日,如同母亲腹胎中成熟的婴儿(毛泽东语),她是必定要降临这个世界的,但是等待的日子却是最难耐的,王海云律师遁入空门,让我们这些仍然寓寄于中国“保民官”这一尴尬角色的人们思绪万千,牺牲的壮烈固然令人心往,弃绝红尘,冷眼相向难道不也是一种无言的抗议?

作者:张会新 李建强(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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