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作出重要批示,温家宝罗干作出重要指示》(2月6日头版二条);
《首都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2月7日头版头条);
《37个安抚小组彻夜工作,死伤者家属妥善安抚情绪稳定》
《十五名伤员伤情平稳全部脱离危险》
《北京教育系统部署安全大检查》(以上为2月7日头版6、7、8条);
《痛定思痛,吸取教训--访密云县委副书记、县长……》
《密云县踩死挤伤游人事故死者身份确定》(以上为2月7日二版倒数1、2条)。
再看这些消息的内容,名副其实,写的是党和政府领导人如何闻风而动,指示、决定满天飞;北京市党政要人名单联袂登场,有如年关大聚会;120救护中心如何飞速赶到现场;几百名干部组成几十个小组如何工作;配以救护车灯光闪亮的彩色图片,真是烘托出一片“节日气氛”。而死伤者如何?事故现场怎样?则几乎是一片空白。由此,一个“事故新闻”也就变成了一次名副其实的“自我宣传”,“自我广告”和“自我表彰”的攻势。对于此类事件处理方式,中国人早已司空见惯,哪里有井喷、爆炸、水灾、瘟疫或牲畜流行性疾病,你看到的不是事故的主体状况、原因、责任和科学分析的讨论,而是那里的党和政府如何领导抗灾取得了伟大胜利。一句话,每一次悲剧都是以喜剧的形式出台,以喜剧的形式告终!
笔者认为,如果党和政府处理的好,或者处理紧急事件的能力有所提高,也未始不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主体。但事故新闻顾名思义应以事故为主体,“以人为本”的精神,要表现在新闻视点对事故主体--受害者或受难者的关注上。以本次“观灯命案”为例,受难者情况究竟怎样?相关报道仅以一句死者身份还在“查明”中一言以蔽之!
关于事故的原因,在上述第一条新闻中倒是给予了“及时”的解释。这篇报道开篇即说:
“2月5日……晚7时45分,因一游人在公园桥上跌倒,引起身后游人拥挤,造成踩死挤伤游人特别重大事故,37人死亡,15人受伤。”
这一介绍看似客观,但却把37人死亡事件归结为一个“跌倒的游人”。想必那人早已成为死鬼,这样一来,她(或他)不仅死了白死,而且死有余辜!
但是,事情的真相到底怎样?在上述报道中,密云县委副书记、县长张文的说法与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死者身份确定》说法不一。那位县太爷所说的事故发生原因与上述“开篇报道”不仅口径一致、时间一致,而且措辞也完全一致。而后者提供的材料却出现了另外的原因:
“19时许有人传言在灯展现场要燃放礼花……造成过桥游人剧增。在公园维护秩序的执勤民警和城管大队人员立即封闭拱桥两侧,并疏散桥上游人。19时40 分许,桥面西侧的台阶上一游人突然摔倒,引起桥上大量游人拥挤发生踩踏,造成60多名游人跌倒,致使拱桥两侧的栏杆变形。事后,在现场勘查时发现游人摔倒处的台阶金属护角因磨损已翘起……”
--很明显,第一个游人摔倒是在警察采取措施之后,而不是在他们自行拥挤期间!
这里出现了三个事故的“新因素”:1、某种“传言”;2、管理人员对拱桥“两侧”的“封闭”;3、台阶的“翘起”。这三个“新因素”究竟在事故中占有多大分量,自然还有待科学分析结果的揭晓,但笔者在这里可以贡献一点个人的经历和感受:
文革期间,笔者还是一个小学生的时候,曾随同院的大孩子去观看一个“万人誓师大会”。大会的地点,在广州起义烈士陵园对面的东校场。大概是由于对此行意义的不甚明确,笔者悠游于会场出口处,准备随时回家。但大会一开始,出口既被关闭。那个会也不知道开了多长时间,后来,门终于开了,我身后的人突然间象潮水一样地涌向这个出口。我大概只踉跄了几步,就被绊倒在地。不知道有多少只脚从我身上踩过,我只是感到,连喊一声或坐起来的机会也没有了。正当我内心长叹 “吾命休矣!”之时,两名纠察队似的大汉冲过来,大喊着用巨力挡住压力越来越大的人潮,一人拉着我的一只手,把我从地上拽了起来,一眨眼功夫已把我领到校场外。问过我有没有什么问题后,他们又消失在人群中……
我终身记得这两位不知名的广州工人的救命之恩。但直到这次北京密云“观灯事件”才想起那个命在旦夕场景,思考它们的类似性在什么地方。相信读者已经发现:一个巨大的人群,首先是一种巨大的“能量”;巨大的能量经诱导或被迫聚集在一个封闭的场所,经长时间的环境挤压、精神紧张,或由于模糊信息产生的内在冲动(如“警察不让过了”这类信息或猜测所造成的心理压力),或干脆就是膀胱的承受力有限,都有可能把聚集的能量提升到一种极限;最后,突然开闸放水--禁止或原来作匀速运动的“能量流”突然改变节奏--幽闭的能量一旦获得释放便会成为洪水猛兽……而这洪水猛兽带走的,肯定是最弱势的、处在不利位置的人口,这就是笔者广州“校场口事件”与密云“观灯事件”的类同之处。
两个事件之所以结果不同,显然是在“管理水平”方面存在差距。比如:公园为什么要无控制的发售门票?听到“传言”为什么没有及时用广播输导?民警和城管人员封闭拱桥两端到底是为什么?为什么不是封闭入口而放开出口?发生踩踏后为什么没有及时的救助?台阶的“翘起”到底是事故造成的,还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公园为何没有及时修理?或干脆还有类似的不少“豆腐渣”工程的隐患存在……更远一点说,妇女和儿童什么时候才能享有在公共场所的“特殊通道”?如果上述分析在理、提问合理的话,那么,密云“观灯事件”很显然是由于“管理失误”造成的一次特大事故!
不是笔者责人过苛,政府就是为人民办事的机构。你办得好是你该办的,因为你拿着纳税人给你的高薪。你办的不好,能够亡羊补牢,至少也应该低调一点。上述笔者提出的问题,都是公园管理的起码规则。游人购票入内,就是与公园管理处签订了一份合同。公园不仅有责任让他们赏心悦目,最基本的应能保证他们的生命财产。连这些都做不到,你离应该“自我表扬”的时候还远着呢!
04年2月7日 于北京
(来源:新世纪)(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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