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死刑犯”8年申诉20律师辩护 终获无罪

一起刑讯逼供的冤案,使一位贫困大学生遭受牢狱之灾并面对死亡的威胁。8年申诉,近20位律师的辩护,省高院终于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自行纠正了这一错案---

  孙万刚和他的父亲泪流满面。8年来,这个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原云南省财贸学院的贫困大学生,不服判决,全家人倾家荡产,先后聘请近20位律师为其辩护,终于在2004年2月10日,被关押了8年后获无罪释放。

  8年的噩梦令孙万刚不堪回首

  1996年1月3日,21岁的孙万刚(1975年11月生,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因涉嫌强奸、杀害女友陈兴会,被警方拘留。4月30日孙万刚被正式逮捕。

  同年9月20日,云南省昭通地区(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万刚死刑。法院认定,孙万刚在昆明读书期间,向同学借了350元给女友陈兴会作报考费。1996年1月2日,同学打电话给孙万刚催还借款,孙万刚向多名朋友借款未果,遂于当晚将陈兴会骗至城郊草地上进行了奸淫,并用陈兴会的挎包将她勒昏后,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切割她的颈部致死。尔后又对她的右乳房、左眼及腹部各刺了一刀,割下她的左乳房、外阴、会阴、肛门,用泥土擦拭手上的血迹并将泥土塞进陈的盆腔。

  这一判决令孙万刚痛不欲生

  事实的真相是:1996年1月2日晚,就读于云南省财贸学院、在家度寒假的孙万刚与女友陈兴会,正相拥着坐在巧家县城郊的草地上聊天,突然,孙万刚被一钝器击晕,待他醒来后,发现女友陈兴会不见了。就在此时,孙万刚听见不远处有人讲话,便循着声音找去。那个正与陈兴会在一起的人对孙万刚说,他是查卖淫的,很快可以将陈兴会放回,叫满身是血的孙万刚赶快回去包扎。头部受到重创、昏昏沉沉的孙万刚信以为真,来到朋友曹先亮处住了一夜。第二天,在家中焦急等待女友归来的孙万刚被警方带走,此时,他才知道,女友陈兴会被强奸后杀害。

  孙万刚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然而,1998年5月,昭通地区中院在重审此案后,仍认定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孙万刚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同年11月,省高院下达终审判决,这一次,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撤销重审判决中对孙万刚的量刑部分,判处孙万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几次败诉,令狱中的孙万刚几近万念俱灰。在亲人的鼓励和支持下,孙万刚强迫自己一次又一次重新燃起希望,在狱中一页又一页地写着申述。

  受孙万刚委托,经过调查,律师们发现,用于判决生效的证据漏洞百出,有关孙万刚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完全不足。

  律师们指出,尽管孙万刚所穿衣裤和睡过的床单上沾染有与陈兴会相同血型的血迹,但它并不能证明孙万刚有杀人行为,血迹出现在孙万刚身上不能排除是第三人所为;而且,警方在现场找到过既不是陈兴会又不是孙万刚身上脱落的白色钮扣,这一证据证明了当时有第三人出现在现场;此外,杀害陈兴会的作案工具一直没有找到,这一关键证据的缺失,使判定孙万刚为杀人凶手的结论缺乏重要依据;根据法医对陈兴会尸体的鉴定,其体内体外都没有发现精斑,甚至连其他相关残留都没有发现,这说明陈兴会在被害前也许并没有有过性行为,孙万刚的强奸罪是无法成立的。

  律师们认为,孙万刚与陈兴会是热恋中的青年男女,为人和气的孙万刚不可能为了350元就对自己深爱的恋人产生仇恨,进而将其强奸并残忍地杀害。

  本案中直接证明孙万刚是杀人凶手的证据是孙万刚自己的供述。然而,他本人的供述前后却存在着很大差异。一开始,他坚持说自己从未杀害过陈兴会,后来又说杀害了,再后来又完全否认。从他众多的供述可以看出,他只作过两次有罪供述,其他多次都是无罪供述。根据孙万刚的申诉,他之所以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他无法忍受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他进行拳打脚踢、饥渴、困倦、罚跪、上肩铐、用绳子吊打等方式刑讯逼供、诱供。

  因此,辩护人在辩护中指出,孙万刚不但不是本案的制造者,反而是本案的受害者,而且是严重的受害者。由于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严重违反法律行为,使孙万刚不忍煎熬,作出几次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最终导致冤案的产生。
孙万刚在申诉里说,2002年6月30日,巧家县公安局侦破了李茂富等杀人盗窃案。李茂富交待了1996年1月2日晚10时左右他在巧家县城郊杀害陈兴会的全部过程,并指认了当时的作案现场和交出了杀人凶器。

  省高院认为,此案事关孙万刚的定罪,遂于2002年12月3日致函巧家县公安局,请该局协助核实,并将结果交省高院立案庭。

  然而,时间过去了半年,省高院并没有收到巧家县公安局的回函。2003年7月31日,省高院再次去函询问;同年12月11日,巧家县公安局回函,函中说,在侦破李茂富涉嫌抢劫、强奸、盗窃案中,李等人先后作案24起。但整个卷宗材料中,没有李杀死陈的作案经过。


  2003年5月20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李茂富死刑。在法院判决书中罗列的李茂富强奸杀害的被害人中,没有陈兴会。

  尽管如此,县公安局的态度仍然遭到了辩护人的质疑,认为李茂富一案为孙万刚昭雪洗冤带来了机会,但公安部门面对这样一个事关重大的情节,却只用简单的回函,草草了事。

  2004年1月15日,历经8年的艰辛申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对孙万刚一案进行了纠正,认为孙万刚虽然作过杀死陈兴会的供述,但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情况存有疑点,且时供时翻;虽经鉴定其身上沾染的血迹与陈的血型相同,但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原判认定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孙万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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