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申诉无门的中国公民至国家领导人的公开信 检 举 书
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同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同志:
您们好!本人李玉其,1943年1月出生,系广东省鹤山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职员。 由于广东鹤山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国企,法定代表人刘晃华,下称工艺公司)至今尚欠广东省鹤山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03,822.10元 (因为工程是由本人带资完成的,所以债权已归本人享有)。 工艺公司与本人公司于1998年12月31日签署《转让房屋产权以抵偿部分基建工程款的协议书》(下称《转让协议》),约定工艺公司以鹤山市沙坪镇园外苑27号首、二层房屋转让产权作价人民币35万元抵偿部分工程欠款,该协议双方均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而订立,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得到国家法律保护。 工艺公司于1999年1月4日将该房屋及房产证交由本人实际占有并使用,至于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工艺公司要向上级领导部门申请批示,所以还没来得及办理。
在此期间(即四个多月后),由于工艺公司与广东省鹤山市宏鹏贸易有限公司(私企,法定代表人黄敏强,下称宏鹏公司)发生欠款纠纷,被宏鹏公司诉至鹤山市人民法院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了工艺公司的全部财产,导致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该案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明知本人与工艺公司签署了《转让协议》(刘晃华曾向法院审判人员出示了《转让协议》为证据),但法院仍以园外苑27号首、二层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来一个捷足先登,强行把房产调解给宏鹏公司,本人认为法院的做法不当,其不止践踏了《合同法》的尊严,而且违背了《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其后,法院对该房屋实施了强制执行,本人才知道宏鹏公司与工艺公司之间的纠纷。本人马上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却得到法院不接受立案的对待,于是本人再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在上级法院施加压力的情况下,鹤山市人民法院才安排了听证庭,在2003年9月17日听证庭上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
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另外本人还以工艺公司欠本人工程款,本人对该房屋享有留署权,依法力争,但鹤山市人民法院不顾事实,适用法律不当,于同年11月27日驳回了本人的异议请求。 于是本人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回复,而江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回复让本人等待通知,后把本人申诉状发回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处理,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竟不予立案。
事到如今,鹤山市人民法院已对该房屋作出拍卖的决定,一旦法院执行错误,该房屋要执行回转将是不可能的事,所以请求你们运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行政权和司法权,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本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防止地方官僚主义和司法腐败。
由于本案中宏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敏强是鹤山市的政协委员,其与地方的政府、执法和司法等部门素有来往,关系非一般。 本人是一个小市民,没权、没钱、更没人面,地方的某些部门要偏袒他,本人也无可奈何。所以只想请求你们切切实实地为民办实事,能以民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作准绳,给本人一个公道的说法。其实,工艺公司与宏鹏公司之间的所谓“购货纠纷案”[(1999)鹤法经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实际源于1998年1月初,宏鹏公司的黄敏强与工艺公司刘晃华,陈达伦(此人全权经手)共同利用公款炒外汇,由黄敏强汇款708万元至海南省洋浦广健进出口公司(广州人刘文锋的落脚点)的帐户,跟着转入其它地点的帐户,后发出消息被诈骗失款,此时报案称诈骗案,报请鹤山市公安局派人到海南省与当地公安局协同办案,由于他们百密一疏,公安及时在转出银行查封汇出帐户,封查追回366万多元,被骗失款290多万,被海南公安局扣留50多万(合计708万),同时拘捕刘文锋归案,带回鹤山看守所关押一年有多。 案发后不久,黄敏强与刘晃华编造事实,补签购货协议后,以购货又无货供应为凭据,将工艺公司诉至鹤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就这样成立了这宗天大的假案,这就是(1999)鹤法经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的由来。 而当事人陈达伦则在案中无影无踪。 当时此事轰动整个工艺公司,但可惜无人出头上告。 就这样,他们这伙人利用合法的手段掩饰其违法行为,堂而皇之地侵吞国有资产,中饱私囊。
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民事行为都是无效民事行为。 据工艺公司原职工口述,此类事件已是第三次发生(一次在广西,一次在东莞,均称被诈骗得手)。
回想1994年时,黄敏强还踩一部烂自行车在本地邮局电讯部当一名推销手机的业务维修员,短短几年的时间,居然身家过亿,成为鹤山市古劳镇一带的首富,更成为鹤山市的政协委员。其与工艺公司刘晃华,黄丹心,陈达伦等人串通一气,利用外贸进出口货柜进行走私活动,大发不法之财,造就成为一个鹤山的赖昌星。
以上案情全部属实,本人愿以人身作保,希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彻查此案,可以通过明查暗访原工艺公司职工和审查当事人核实真相,依法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归还职工集资款和工程欠款,将这些不法之徒绳之以法。
涕泪恳请,叩拜奉上!
申诉人: 李 玉 其
2004年3月20日
联 系 人:李玉其
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文明路32号
联系电话:(+86)750-8882557(白天)、
(+86)750-8880468(晚上)
邮编:5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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