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 :依法治港的实质是“恶法治港”
4月26日,中共人大常委会通过港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决定:“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表面上看,这是在用立法的方式平息香港的政制改革之争,实际上是以独裁钦定的方式回绝了去年七•一大游行所表达的主流民意诉求:07/08普选以及香港的政治民主化绝无可能。
23条立法失败之后,中共在香港贯彻其独裁意志的企图严重受挫,使北京寡头们深感震惊、恐惧和沮丧:震惊于港人反对23条的声势浩大,恐惧于对香港政制改革进程的失控,沮丧于傀儡港府在治理上的无能。在强大民意冲击下陷于慌乱的北京高层,一时间无法拿出有效的对策。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评估之后,北京既没有深入检讨其治港政策的频频失误,而是把失败之责主要归咎于董特首的无能;也没有学会尊重港人的主流民意和倾听不同政见,而是对港人民意和民主派更加敌视。
也就是说, 23条失败给北京的教训,不是更开明更灵活地治理香港,而是变本加厉地按照独裁惯性行事, 蛮横霸道的面孔再次露出,即便披上法律的伪装也掩盖不住其狰狞。北京不仅继续罔顾民意、更严厉地打压民主派,并且架空董特首而赤膊上阵,直接出面处理香港政制改革的争议。
这一策略的核心是阻止香港的民主化进程,具体的实施又分为经济、舆论和立法三个方面。先是出台CEPA和开放个人游给香港经济送大礼,继而是发动“爱国者治港”的舆论攻势,同时,北京公开发话:决不放弃对香港政制改革的最终主导权,其体现就是强制性的法律干预。在此过程中,中共负责港澳事务的各级官员的所谓咨询各界意见,不过是摆摆样子而已,用恶法压住香港民主诉求的大政方针,早已由中共寡头们敲定,再无任何协商的余地。
表面上看,这是法治化的治理路线,北京官方也宣称:咨询、释法、特首提交报告和人大决定,人大完全按照法制原则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而在实质上,改革以来中共所谓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大都是典型的“恶法治国”,针对香港的立法也决不会例外。
意识形态合法性日渐瓦解之后,中共维权就越来越依重于两大策略:一为经济高增长,二为加强法制。这两大策略用之于治港,就是经济收买和23条、人大释法。虽然,提倡依法治国的现政权,比之于无法无天的毛政权是一种进步,然而,这样的进步仅仅是统治策略的局部调整,而不是政权的性质和统治的变化。所以,现在的寡头独裁所提倡和推动的法制建设,必然在根本上与现代法治文明背道而驰。
在现代法治文明中,法律乃为最主要的公共产品,以保障人权、限制权力、伸张正义和维持秩序为己任,司法机关必须平等地为所有人服务,政府和元首也决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然而,在中国的独裁体制下,现政权却把公权力私有化,一切统治手段的核心目标皆是一党私利,与法律的公共性水火不容。也就是说,一党独裁的政权必然要垄断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权力,党的意志就是法律的依据,高官命令就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共性由此消失,理应服务于全社会的法律也就变成执政党的私具,主要服务于独裁党维护政权和牟取私利的需要。
在这样的制度下,中共高唱的“依法治港”,不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港人人权、循序渐进地推进香港民主,更不是为了建立有限港府和限制中央政府的权力,而是为了把独裁党的统治意志及相关策略法律化,以达到独裁权力对香港的控制,即便是为了香港的稳定,那也仅仅是钦定下的驯顺和安分。所以,中共治港政策,当经济收买和舆论劝诱无法成其目标时,紧跟着的杀手锏必定是不容商量、一锤定音的强制。
北京把人大决定强加于港人,再次显示出中共政权的自私本质:仅仅为了维护一党的权力意志及其私利,就不惜公开背弃“一国两制”的承诺,通过立法来贯彻其治港的独裁意志。所谓“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只有在不忤逆一党政权意志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而一旦港人民意有违于独裁意志,两制就变成一制,自治就变成钦定,香港就变成了大陆。
2004年4月26日于北京家中
---《观察》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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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