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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案出现显著变数

 2004-06-07 17:5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案原定5月24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但事前突然宣布推迟开庭;此外,该报执行总编辑程益中案,按程序应于6月1日之前移交公诉部门,但至《财经》截稿时(6月1日)尚未正式起诉。种种迹象表明,相关案件已出现重大变数。

喻华峰案及程益中案,均为备受关注和争议的《南方都市报》经济案(下称“南都案”)之重要环节。《财经》近日从多重权威渠道获得确认:广东省两位德高望重的前任省委书记任仲夷和吴南生,曾于今年4月中旬就“南都案”联名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省委书记张德江写信,认为广大群众,包括法学家、经济学家对案件的异议“值得思考”。张亦作出批示。

此间分析家认为,二老的信函及张德江的批示很可能成为“南都案”逆转的关键;而喻、程两案审理进程推迟,正是值得揣摸的信号。

喻、李、程案过程

截至目前,“南都案”主要涉案人为三人,除喻华峰和程益中外,还包括《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前社委、调研员李民英。

整起案件中先期被捕者为喻华峰和李民英。3月4日,喻案在广州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主审法官为邱建明(审判长)和崔小军(审判员)。喻被指控“受贿10万元”,并在四年中共行贿李民英97万元。5日,李案在同一法庭审理,主审法官黄王莹。李被控受贿罪。

《财经》在现场看到,两案控辩双方争议相当激烈,争论焦点在于相关行为究竟属市场化激励机制,还是贪污与行贿受贿。

3月19日上午,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喻华峰贪污《南方都市报》职工奖金10万元,向李民英行贿80万元,以贪污和行贿两项罪名判处喻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贪污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同一天上午,东山区法院还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民英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受贿所得97万元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李当庭表示不服,提起上诉。3月29日,喻华峰亦提起上诉。

据《财经》了解,喻在给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书中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私分职工奖金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上述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表示,自己并未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主观上也无贪污的故意。此外,自己并没有向李民英行贿的动机和目的,也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月19日凌晨,就在喻、李二人一审判决宣布前几小时,正在四川丹巴县参加报社广告工作会议的该报执行总编辑程益中在睡梦中惊醒,被前来执行任务的广州市公安局带走。警方出示的逮捕证显示,程“以涉嫌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刑事拘留”。

当天下午,有公安人员持搜查令到程在广州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扣押数本存折,涉及30余万元,另扣押现金6万元。

4月1日,在喻华峰提起上诉三天后,程益中被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正式逮捕。5月14日下午,程家再度受到搜查,被搜走的物品包括热水器、电视机、空调、冰箱等大宗家电的发票。

开庭与延期

4月15日,广州市中院正式受理喻华峰之上诉。

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以喻案上诉于4月15日被受理计,广州市中院至迟应在5月31日前二审审结。然而,广州市中院在确定5月24日开庭又行延期后,至今未宣布开庭时间,表明此案只能正式申请延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同时规定,“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有四:(一)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财经》获悉,广州市中院日前已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延期审理喻华峰上诉案,并获批准。至于广州市中院以上述四种情形中的哪一种为根据申请延期,尚且不详。

另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以程益中于4月1日被捕计,广州市检察院应于6月1日前侦查终结并移交公诉部门起诉。若届时侦查未能终结,广州市检察院须向广东省高检申请延期。据此,程案申请延期已是必然。

此外,3月19日,东山区法院对李民英一审判决后,李当天提起上诉。但据《财经》了解,时至今日,无论是李的律师还是家属,都未正式接到广州市中院对李案上诉的受理通知,只知上诉已获受理。

张德江说:这个案子处理要公正

早在今年1月初李民英、喻华峰相继被捕之后,“南都案”即引起高度关注。至3月19日以后两案一审判决,程益中被捕,此案即在国内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引起极大争议,被视为关乎如何评价报业改革、国企改革中相关分配制度的典型案件。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等相继召开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参加的研讨会,就广州市东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严重异议。

4月中旬,前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省委书记吴南生,联名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写了一封信。正在外埠考察的张德江收信后,当即作出了批示。

任、吴二老在信中表示,一、共产党惩治贪污腐败,群众历来拍手称快和热烈欢迎,即使是有异议,也是在很小的范围内。但这次南方都市报的贪污案子引起群众很大的异议,值得思考。二、我们注意到,除了一般群众,还有很多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对这个案子发表看法,我们认为他们的意见是客观、理性、中肯的,值得我们重视。三、广东是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是全国媒体产业排头兵,如何处理改革开放进程中媒体出现的新问题,值得思考。

张德江亲笔批示说,任、吴两老的意见很重要。这个案子处理要公正,要注意影响和保持社会稳定,要宽容,对文人尤其要宽容。

据悉,此信与批示在广东省高层传达,此后省委副书记蔡东士、王华元均有批示。其中,曾任省委宣传部长的蔡东士批示说,完全同意德江书记的意见。在当前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广东建设文化大省的大环境下,这个案子的处理要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分管政法的副书记王华元也表示同意张德江的意见。

争论焦点

广东省委领导批示后,此案在广州司法界内部引起何种反响,目前尚难获知。

据《财经》了解,“南都案”之所以广受关注,其中一个关键,在于法院一审认定喻华峰犯贪污罪引起较大争议。法院定罪的主要依据是认定喻贪污的10万元“性质上是南方都市报职工奖金的一部分,属于公共财产”,并且在分配上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这种认定,正触及了当前国企改革中的相关焦点话题。

对于法院对上述10万元系公共财产的定性,喻华峰的上诉书未予否认,但认为关键是这笔财产的分配权是否在《南方都市报》编委会。而根据判决书认定的证人证言,以及《南方都市报》上级主管部门《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出具的证明均证实《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拥有分配权。

上诉书提出,作为企业经营性质的《南方都市报》,其编委会相当于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奖金分发的对象和数量,包括编委会成员自身。

法律界部分专家认为,“南都案”的诉讼争议实际上反映了两种定罪思路:一种是以公共财产为决定依据,另一种则是以当事人是否有权决定财产归属为依据。此案一审判决的思路,即属于前一种。

他们分析指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的公共财产在未分配到个人之前,仍属公共财产,这是不应有争议的。但是,如果仅以公共财产性质来认定贪污罪,显然是不妥的。因为企业中的公共财产根据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性质,在法律上应予以区分。如果是企业管理层无权进行发放而发放到个人的,可以认定为贪污罪。而管理层有权发放到个人的,则不应认定为贪污罪。因此,明确《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是否有权分配这笔奖金就成为关键点。而根据《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出具的证明,《南方都市报》是有权分配奖金的。而在国家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范的情况下,《南方都市报》管理层的分配奖金的行为即便有问题,至多也是分配多与少、分配合不合理的问题,而非该不该分配的问题。即使对分配的多寡和合理性有争议,诉讼主体也是该报内部的职工,而事实上,《南方都市报》内部至今尚未发生这种争议。

关注此案的法学界与经济学界人士普遍认为,“南都案”反映了规范国有事业单位乃至企业单位的现行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与这些单位正在进行的市场化改革包括激励机制的改革存在冲突。因此“南都案”的意义,在于推动法律适应国有制单位企业化、法人化的发展,同时也对规范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改革提出了要求。

上述专家观点的出发点,是基于喻华峰所分配的10万元奖金属于“公共财产”的性质,但也有部分专家对这一定性并不认同。这部分专家提出,喻华峰所分配的奖金应视为“自然人的待分配财产的集合”,或者可称之为“集体财产”。这些看法是对现有法律有关国有企业财产定性的挑战。而如何界定这种企业的财产性质,如何界定企业管理层有权分配的、但尚未分配到个人的财产性质,如何根据较为合理的定性以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是多个法律领域都必须面对的课题。

时至今日,对“南都案”的争议仍然在继续。法院对喻华峰案的二审判决,以及检察院何时对程益中提起公诉也都悬而未决。“南都案”的变数犹在,并引人注目。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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