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法案已经酝酿多年,计划覆盖范围包括国内企业和在华有业务的外商。该法案的内容有可能会效仿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其中一些是原社会主义国家)颁布的类似反垄断法规。最近,中国《反垄断法》草案已经递交国务院,最早可能将于今年夏天送交立法机构审批。
参与法案起草的知情人士称,中国的反垄断法案更多借鉴了欧洲的反垄断监管法规而非美国相关法律,其中将操控价格和从事卡特尔联盟等行为视为非法。
由于中国大型国有企业仍然控制着海上石油和铁路运输等行业,就连零售店里的香烟都由国家烟草专卖局(State Tobacco Monopoly Administration)一手操控,所以该法律的实施对于中国继续深化市场改革十分必要。另外在中国,行政垄断也相当普遍,即那些有深厚政府背景的企业能够得到官方支持来控制部分领域的市场,比如说,他们可以借助政府切断竞争对手的配售网络。
即便如此,许多西方企业还是担心,在中国国内垄断行为得到法律制裁前,自己会最先成为仍在酝酿中的新法案的打击对象。前段时间中国反垄断调查报告的出炉更是让这些跨国公司坐立不安。这份中国市场竞争状况调查对美国的微软(Microsoft Corp., MSFT)、伊士曼-柯达公司(Eastman Kodak Co., EK)和瑞典包装企业利乐公司(Tetra Pak AB)等全球巨头提出批评。
这份调查报告是两周前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报告指出,至少有两家外商──微软和利乐在中国市场占绝对垄断地位。报告称,外国企业往往利用资本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地位来阻碍或限制市场竞争,其采取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掠夺性定价和收购本地竞争对手等。
报告以伊士曼-柯达为例,该公司1998年同中国政府达成协议,收购了中国7家国有胶片和相纸制造工厂中的6家。目前伊士曼-柯达在中国胶片市场中的占有率最高。
报告呼吁政府加快制定严格的反垄断法以限制此类行为。呼吁得到中国国有媒体的响应,国内报纸刊登了一些有关此报告的文章。
伊士曼-柯达副总裁叶莺不承认公司在华拥有不公平的市场优势,并称,公司在中国取得成功得益于其品牌、质量和服务。她说,他们一直在循规蹈矩完成自己的工作,但这份报告多少让他们遭受迎头一棒。她还说,当初是政府向柯达发出收购邀请,希望借柯达之手振兴国内的胶片行业,因此认为柯达有不公正行为的指责似乎有些前后矛盾。
利乐公司在一份声明中称,该公司在中国是负责的守法好公民,它对最近中国国有媒体对该公司业务的错误报导感到遗憾。利乐还分辩说,中国饮料包装市场上存在足够多的竞争。微软对于反垄断指控并不陌生,该公司在一份声明中称,它支持中国按照国际标准立法来保障公平交易。
国内外一些律师认为这份报告不过反映出政府部门之间就反垄断法最终的执行监督权而展开的权力之争。新反垄断法由另一个政府部门中国商务部(Ministry of Commerce)主持起草。而另一些人担心,这可能说明中国官方开始对一些跨国企业在华取得的成功感到担心。
美国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Jones Day)驻上海的一位反垄断律师王智平(Peter Wang)说,任何来华做生意的人,特别是外商或是那些被认为占据市场统治地位的企业,都难免有些担心。他说,中国政府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商对于中国市场效率的促进作用要大于国内企业。
美国商会(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律师委员会的主管律师詹姆斯·齐默尔曼(James Zimmerman)说,北京美国商会深切关注这份市场调查报告,正试图同中国政府官员会面以了解报告的具体用意。
齐默尔曼说,迄今为止,政府官员对于反垄断法草案的态度相当开明、也很专业。齐默尔曼是翰宇律师事务所(Squire, Sanders & Dempsey)北京代表处合伙人。来自美国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的一些官员曾访华向中国政府官员传授他们在反垄断方面的好经验。
中国社会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法学所王晓晔教授称,反垄断法不会专门针对外国公司,不过,外国企业更容易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督。王晓晔参与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她提到欧盟(European Union)最近对微软的制裁,并表示,一旦中国通过反垄断法,很可能出现此类案件。
她说,法案审批被延迟的一个关键原因是,政府内部尚未就执法机构形成一致意见。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去年针对中国反垄断法草案发表了一份书面评论,敦促中国建立真正独立的反垄断监督机构,明确执法权限。美国律师协会称,这个独立机构应该有权力暂停或终止不合理交易,并有权要求企业剥离资产以纠正其违法行为。
除取缔行政垄断行为外,草案称,中国应同批发商之间的联盟行为作斗争,打击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并改变企业过度集中的状况。草案中还为如果界定公司是否具有市场主导地位而设定了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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