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诉称,前不久,他在家乐超市东丽店购买了一瓶被告生产的无糖型健怡饮料,回到家后,他意外地发现该饮料标明的配料中含有咖啡因和苯甲酸钠。李先生称,他曾多年从事乡村医务工作,深知这两者的混合物正是国家严格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安钠咖”,并且,“安钠咖”已被公安部列为新型廉价毒品,这种饮料喝多了,不仅对人体无益,反而还会伤害身体,特别是儿童和孕妇,更应引起警惕。据此,李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收回市场上销售的所有健怡饮料产品,退还他本人购买该饮料的价款1.8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钱并赔礼道歉。
被告认为,原告的指控没有依据。该公司辩称,其具有生产饮料的合法资格,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天津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同时他们每年均有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并拥有其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而且诉争饮料中咖啡因的含量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由此可以证明,其生产的健怡可口可乐饮料符合国家卫生质量及相关技术标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昨天的庭审焦点为诉争饮料中是否含有“安钠咖”。原告方坚持诉争饮料中含有“安钠咖”。被告则强调其中没有“安钠咖”,只有咖啡因和苯甲酸钠的混合物,而这种物质的比例如果不是1比1的话,就不会形成“安钠咖”。被告称,诉争饮料中两种物质的比例恰恰不是1比1。
庭后,李先生称,根据近来与法官接触的情况分析,法官有可能会继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下调解,所以此案近期内宣判的可能性不大。
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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