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对叶国柱被控寻衅滋事案的一审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2003 年,被告人叶国柱的弟弟,残疾人叶国强被以同样的罪名投入监狱,被告人目睹了将其弟弟投入监狱的全部套路及程式。现在,被告人正在真切地感受着其被投入监狱前的、与其弟叶国强入狱的套路和程式毫厘不差的过程。被告人最终将被致罪,无论被告人行为的客观真实及法律真实如何,无论其说些什么或者做些什么,他将被投入监狱。其将被投入监狱的命运不是由其行为及中国的刑法来决定的,一定程度上而言也不是由今天的法庭来决定,劫夺叶家财产的利益集团早在叶被抓时即决定了这点。面对如此悖越文明人类基本价值的司法审判现状,作为律师、作为公民、作为身处21世纪的人,我的心在泣血。程序抑或叫过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我们冒着随时被喝斥的风险,本能地谈谈事实、谈谈中国的法律,今天庭审辩护阶段,公诉人不就公然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说“辩护人的发言观点反动,请求法庭制止”仿佛让人觉得“文革”是在今天早晨才结束。审判长,尽管事实及法律在有力量者面前是如此一文不名。作为叶国柱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叶国柱辩护,我要说的第一句辩护意见就是被告人叶国柱无罪。这不仅仅因为我是他的辩护律师,叶国柱无罪的基础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被告人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追求实施犯罪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即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任何缺失行为人犯罪的主观故意条件而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者,非系任意出入人罪的恶意及是对刑法犯罪构成思想的完全无知。对一个人的行为予刑法后果意义上的判断,不能只机械地看他客观上实施了哪些行为,仅以行为来机械且武断地予有罪结论,这是典型的被中国司法界、理论界诟病多年的客观归罪。可供人们指手画脚的行为是个存在,在本案中即具体表现为被告人的上访行为,上访行为本身与犯罪无涉,相反,上访是中国公民在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的法律权利。仅就对上访行为的选择故意本身而言,行为人为什么要选择上访,控方在起诉书中尽管主观确认了一个前提,即:被告人是以“上访为名”,但他们在起诉书中仍将“上访”二字以双引号引起来,具以想说明,被告人上访动机的虚假即上访就是为了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尽管这种“技术”安排简直让人饭喷。但另一方面,即使是有诸葛孔明般智慧者来安排本案的控诉,他是只能这样安排,因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实施尽数表示为依法和平上访,而中国刑法又实实在在没有规定上访罪这一罪名罪状,那么只有毫无遮掩地将上访说成是虚假的,才有可能把上访行为说成是假上访之名的犯罪行为。与其说是一个“技术”安排,还不如说是仅能如此,因为无论是智若孔明者还是愚若阿斗者均只能作出这种安排,除非主观上没有刻意治罪的设定目标。控方有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超然,即它完全忘却了诉讼语言应是证据语言的简单道理,其在本案中最大的特点即是不用证据说话,而只是根据需要来用认识替代证据。中国有中国自己特有的犯罪控诉生态,存在决定了意识。本案中,控方在起诉书中直接将上访说成是虚假的,而实施犯罪才是被告人的主观真实动机,令人汗颜的是,无论是控方“确认”的上访虚假,还是其认定的主观犯罪真实,控方均未有任何用证据来证明的意识,他们根本就没有打算用证据来证明这一假一真(可能控方对此指责会愤愤然,会说你律师站着说话不腰痛,因为这些证据根本就不存在,我们怎么出示),就象其在起诉书中轻浮地结论:“被告人叶国柱因其无理的拆迁安置补偿要求未得到满足,遂……”。这里不去讨论拆迁本身正当性问题,无理要求是一个什么概念,控方是怎么判断被告人要求政府及开发商予应有的含人道因素的补偿是无理的,你判断的依据是什么,除非在控方思想中,凡是强制拆迁中国公民房屋的行为都是正当的、凡是政府及开发商不认可的要求都是无理的,被告人上访要求的合理与否关系到其上访的正当与否问题,当然关联到上访动机的真实或虚假问题。对被告人要求无理的定性控方是没有一个字的证据,完全是用与开发商及缘多年的野蛮拆迁而变得野蛮不羁的逼迁恶吏一致的口吻来武断定性,说被告人要求安置补偿的要求无理,说被告人和平上访的动机虚假,说被告人的上访就是为了实施犯罪,控方总不至于会有犯罪的主观动机的证明就是可用控方的主观认识来解决而无需形式证据来证明的认识吧。主观动机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的主观动机需要用证据来证明亦属法定的必备条件。控方的这种诉讼情势不是本案中特有的东西,虽然,这在文明诉讼制度国家里会被人们视为是大笑话,但这在我们这个时代,它已成了一个普遍的悲哀。

二、被告人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

(一)对被告人犯罪行为证明的缺失。

请看卷中证据员桓嫒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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