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两位缉毒大队长贩卖毒品被判死缓
曾经是中国第一批缉毒警察,曾任云南省畹町公安局第一任缉毒大队长,立过三次三等功;夏少雄,曾经是徐斌的同事和部下,也担任过畹町公安局第三任缉毒大队长,立过一次三等功。现在,他们却成为贩毒分子沦为阶下囚:两人因离职后逐渐走上贩卖毒品的道路,于近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徐斌1958年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后出任畹町公安局第一任缉毒大队大队长,1990年底离开公安局后,在潞西市进出口公司做生意,经常往来中缅边境,逐渐吸食上了毒品,并走上了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
夏少雄1964年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1985年从武警部队复员后,到畹町公安局工作。1992年,夏少雄被任命为畹町公安局第三任缉毒大队大队长。1997年,夏少雄离开公安队伍后,也逐渐走上了吸食和贩卖毒品的道路。
据公诉机关指控,昆明市公安局缉毒二队于2004年2月12日,将正在昆明云安会都某房间贩卖毒品的夏少雄与杨安国抓获,当场缴获二人贩卖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片剂282克,缴获夏少雄藏于公文包内的鸦片30克,缴获杨安国藏于身上的鸦片25克、甲基苯丙胺15克。此外,公安机关还从杨安国的汽车后备箱里缴获猎枪一支、子弹13发。根据夏少雄的交代,公安机关当日又从其从芒市邮寄至昆明的邮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68克。当月14日,公安机关在瑞丽市畹町花园巷9号,又抓获向夏少雄贩卖毒品的徐斌,并在其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977克。
2004年3月20日,徐斌、夏少雄与杨安国被批准逮捕,当年10月29日,昆明市检察院以徐斌、夏少雄犯有贩卖毒品罪,杨安国犯有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徐斌、夏少雄两被告无视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事实清楚,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二人落网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斌和夏少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安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表示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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