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大行政诉讼案代理律师朱久虎在陕北被捕

2005年5月25日晚,目前为止中国最大行政诉讼案“陕北民营石油企业回收案”的诉讼代理律师朱久虎早陕西榆林市靖边县被当地警方带走。到笔者完稿时为止,警方对朱久虎律师还未出局任何法律手续。

朱久虎律师因2003年成功代理“河北孙大午集资案”和2002年“湖南邵阳民办教师转正案”而引起国内外的关注。2004年7月,在陕西省三级政府强行抢夺了榆林、延安两市1000多家民营石油企业财产后的恐怖气氛下,朱久虎律师挺身而出代理了这起自中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最大的民告官案件。该案涉及6万多民营投资者,按当时价格,被政府抢夺的石油个人资产达70多亿人民币。

经过2004年7月到2005年5月共11个月的律师调查和专家论证后,律师团于2005年5月20日和5月25日先后两次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榆林市、靖边、定边两县投资人状告陕西省政府、榆林市政府、靖边、定边两县政府行政起诉状”,均被陕西省高院拒绝。拒绝的理由,一是该政府行为为抽象行政行为;二是该案件政府正在处理。两项理由均被律师和专家否定。

就在起诉前的5月10日,陕北涉案各县300多名投资人向陕西省政府递交了《要求诉前对话书》,向陕西省委递交了《要求省委责成陕西三级政府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意见书》,向陕西省人大递交了《要求人大进行个案监督意见书》,向陕西省政协递交了《要求政协进行民主监督意见书》。在9名石油投资者代表与以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委办公厅副主任为首的30多名官员对话无果后,所有投资者全部撤回陕北。5月13日,按省人大、省政协要求留在西安座谈的2名投资人代表突然被抓,对返回陕北的代表也采取了各种控制措施。陕西省随后组成了由省委宣传部、省高级法院、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信访局、榆林市、县等部门负责人和大批警察组成的庞大工作队伍进京,一方面向中央和各个部门诬告律师团和投资人,以“稳定”为题要挟中央政府,另一方面阻击律师团和投资人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阻击投资者向中央政府反映情况。

据传,陕西警方在抓捕朱久虎律师后,放出话来,要进一步兵分四路,抓捕律师团的其他律师,并声称抓错了由省政府负责。朱久虎律师是在准备第二天进京参加“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行政侵权救助策略研讨会”时被抓的。律师团的其他律师和部分投资人代表不畏风险出席了此次会议,并接受了专家提问和记者采访。

此案从律师正式介入以来,就受到了来自陕西省三级政府的阻扰,包括威胁、利诱、造谣生事,到北京给各方面做工作,施加压力。曾在朱久虎律师办理“河北孙大午案”上给予了可贵支持的北京市司法局、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在此案中受到很大干扰。博景泓律师事务所被迫中途退出对此案的代理。

陕北民营石油投资人表示,不管遇到多大的阻力,此案的法律行动将继续下去。他们向5位律师,向100多位参与此案讨论和呼吁的法律专家,向70多家参与此案报道的媒体,向所有对此案表达过善意的各级官员,向所有关注过此案的人表达谢意。


“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行政侵权救助策略研讨会”在京举行

2005年5月27日,“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行政侵权救助策略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参加会议的专家都是中国最有影响力的行政法学专家和学者。

应松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张树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
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
莫于川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
李洪雷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北京大学行政法博士
蔡乐渭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博士
白雅丽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博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刘井玉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博士,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庭法官
田宇红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者
郭海燕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会议就“陕北石油事件”这起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最大的行政诉讼案棉队的困境、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和维权代表的维权途径,进行了深入热烈的探讨。提出了很多头册有力的意见和建议。

与会的专家还研究提供了“陕北民营石油企业回收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意见书依据事实和法律,突出说明了陕西省三级政府仅仅是一个组织者的角色,不能成为直接开发经营者。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的投资开发行为不是独立的行为,而是属于合同行为,是中石油对外经营行为的延伸和表现形式。因此,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的开采行为是具有合法性来源的行为。《意见书》指出,根据中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的合作经营行为并未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意见书》分析指出,陕北各县市政府收回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经营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陕北民营石油企业主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是依法有据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属于行政法规定的受案范围。陕西省石油整顿办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被视为陕西省政府的行为,并由其承担责任。

陕西省三级政府动用行政强制手段干预合法的合同关系,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无视法律法规依据的滥用职权行为。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陕西省高院应当判决陕西省三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适当的赔偿。

申志扬 2005年5月2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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