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森林公安急于退掉六万元钱,并非真的悔过认错,只不过是急于抛掉这块烫手的山芋,急于自我开脱,急于消灭自己巧立名目、以国家机关和法律名义进行赤裸裸绑架勒索的证据,而巳!
这越来越激起老枭的怒气和不平,更激起我抗击顽恶、维护正义、维护乡亲父老正当权益的决心-----这权益,也包括姚坑村26户村民的生存发展权力。贫穷闭塞的姚坑村民只不过想拥有一条通往山外世界的一条机耕道,好事何以就那么“多磨”呢。
假如是姚坑村有关村民“窝里反”给了龙泉市森林公安借“专项整治”之便勒索林樟旺等人以可乘之机,我对举报者也只有怜悯而无怨恨;如果他们在龙泉森林公安威吓欺骗下提供了什么不利于林樟旺们的证词,我也能理解和谅解。他们也是“世间大苦人”和可怜的受害者。
一切都是龙泉市公安分局造的孽,一切责任都要由枉法玩法的执法部门承担。是他们在无法无天地盗用人民赋予的权力,随心所欲地时白时黑,又白又黑!对于贪恶兼备的龙泉森警特别是其小头目周光明,在其改正错误道歉服输悬崖勒马之前,在为其坑农害民行径付出应有的代价之前,老枭绝不手软,绝不退让,绝不饶恕!
鉴于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先抓人再对行为定性,并对一个出资修路行为同时作出“办审批手续” 、“治安” 、“刑事犯罪侦查与拘留、逮捕”决定,当事村民已在近日向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龙泉市检察院等分别递交了《请求立即澄清林樟旺等人修路一案的法律性质》,要求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和龙泉市检察院等关部门立即澄清如下问题:
一、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已经对出资修路行为进行了刑事立案,为什么又以同一事实,以“治安”名义对申诉人收取六万元“预交款”?究竟是谁发明了以“治安”名义对申诉人收取六万元“预交款”的?假若这属于行政处罚,为什么没有先作出处罚决定,向请求人说明处罚的依据与理由?假若这真的如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事后解释是办理当事人修路手续审批用的,这让申诉人更加难以理解。因为,既然修路手续仍然处在办理中,龙泉森林公安分局为什么又要对请求人进行刑事拘留、逮捕?而且,修路手续是由龙泉市公安分局办理的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有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的人才受到刑事制裁,然而,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为什么在对出资修路行为究竟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还是审批手续欠妥都未能搞清楚前,就对申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羁押林樟旺至今?这是否属于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明确的违法事实,并依据法定的程序才能对公民作出行政处罚,然而,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为什么在对请求人出资修路行为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都未能搞清楚前,就以“治安”名义对申诉人必取六万元?这是否属于非法行政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地行政机关是林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只能由林管部门审批。然而,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为什么在对申诉人出资修路行为同时采取刑事侦查措施和以“治安”名义收取六万元“预收款”,并事后对申诉人辩解说是办理用地手续的“费用”,请问依据何在?是否属于巧立名目乱收费?
退一万步讲,林樟旺等人他们只是帮龙泉市政府没有帮到的龙泉市偏僻山村贫苦村民修路,纵使是违犯了什么法规,终究不是暴力犯罪,何况是在做好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责任还不知道应当由谁承担的过错。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却在自己对案件的事实与定性都难以分辨的情况下,就对弱势农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迫不及待地勒索六万元,让一些“案件掮客”出没于执法机关。究竟谁更具有社会危害性?
显而易见,公安机关随心所欲糟蹋法律践蹋人权,才真正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让周光明及其他明显已经触犯党纪国法的恶警继续利用权力迫害村民,才是真正危害社会、祸害一方百姓!
套一句古诗曰:借问公安何处臭?网民笑指凤阳山!龙泉公安横行蛮干终遇克星。立即悬崖勒马、纠错放人是你们唯一的最佳选择。倘将错就错,必将犯下更大错误乃至罪恶,难免走上绝路,“自绝于人民自绝于党”----老枭和乡亲们饶不了你们,海内外枭兄枭弟、正义力量饶不了你们,体制内健康力量和胡哥温仔也饶不了你们!首发《新世纪》
东海一枭2005、5、31
- 关键字搜索:
- 到底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