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龙泉一中层官员去森林公安分局了解林樟旺情况,龙泉公安方面坚持法办林樟旺们的重要理由是:根据全国人大的司法解释,修建机耕路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
立即到广西国土资源局咨询,地籍处莫主任明确告诉我,修建机耕路绝对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因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中规定的土地分类和编码,三级(153)的农村道路,指南方宽等于或大于1.0米,北方宽等于或大于2.0米的农村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其中明确列明机耕道属于农村道路。
随后,莫主任送了我一份betway体育手机网 版的《土地分类和编码》复印件。(同时证明丽水公安处长在回答大xx记者采访时的说法也是错误的。﹝记者:处长,该机耕路除了部份林地外,还有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浅滩等算违法吗?处长:算违法,他在未批先用的情况下,已经是违规非法占用林地,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土地分类和编码》,荒地、荒草地、沙地、裸土地、小溪浅滩等属于“未利用土地(包括难利用土地)”而不属于农地或林地。)
要构成非法占有农地罪,客观上必须具备:一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即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而非法征用、使用此地用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修建工厂、建造住宅等非农用途;二是非法占用耕地较大;三是造成农地大量毁坏的结果。
且不论龙泉公安对违法主体认定有误,仅凭修机耕路的没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这一条,不仅林樟旺们与刑律无涉,姚坑村人也并未触犯刑法----本案中,姚坑村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益人具有支配涉案土地权益的实体资格,它的使用只是违反了有关使用的要式程序,而这种被违反的程序也只能是有关行政监管法规,而不是刑法。
问一位从乡镇上来的退休官员,如果他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他的回答让我大受启发。他说(大意):如果个人或部门目的只抓钱,那就把人抓起来慢慢折腾,以法律名义狠狠敲上一笔,就象龙泉公安那样---- 从部门利益、个人眼前利益,从经济人的角度看,龙泉公安那样做是无可厚非的。追求部门利益、个人眼前利益最大化,追求“合法伤害权”最大化嘛。仅抓邻县人而不抓本县(市)姚坑村民,已算手下留情,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味道了;
他说如果目光放长点,那就采取另一种方式:让姚坑村补办手续,有关费用可以让林樟旺几个出,如有贪心还可以适当罚点钱----其实更该惩罚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如当地林业站-----然后着重宣传林樟旺等人“睦邻友好”、热心扶贫和公益的事迹,宣传两个山村自力更生齐心合力谋发展的事迹。那样一来,既抓了政绩,又抓了典型,还得了人心和名声,维护了农村、农民利益,调动了广大农民修路、致富和发展的积极性。政府、领导、双方村民都成了蠃家和受益者----唯一受损的是公安部门,在这件事中捞不了外快还被边缘化了。
妙哉,真乃凿轮老手大智慧也。对于“其实更该惩罚的是政府及有关部门” 此言,我尤有同感。在开始和整个修路过程中,林樟旺们多次向政府和林业部门打过招呼作过汇报,当地林业行政部门也多次到过现场,却都没有对修路行为作出制止、警示或处罚。如果追究起来,当地林业部门的渎职罪和行政不作为是无论如何逃不脱的,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在处理此事过程中,更是存在严重的滥用职权、勒索敛财等违法行为。
现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乃至姚坑村似乎都逃脱了应该承担的责任,林樟旺等人特别是林樟旺则成了替死鬼,百姓无知,蒙冤莫诉,功罪颠倒,莫此为甚。
其实,姚坑村民也是受害者,他们通过“外资”修路发展和致富的希望已经破灭,修成的路因无人管理多处塌方而不通,由于难以忍受生活的闭塞和贫困,加上害怕遭到龙泉市公安的追究处罚,姚坑村已有不少村民外逃和外出打工了。
从更高层面看,不论结果如何,此案没有赢家:事件大范围曝光后,当地政府和领导的渎职和行政不作为纵不受到追究,也难免给仕途蒙上一层阴影,至于龙泉公安,聪明反为聪明误,借此发一笔横财的美梦早已破碎,还成了海内外枭兄枭弟枭师枭友之仇人和敌人,臭名远扬,后事难料。当地官民矛盾、黄塔与姚坑的历史矛盾都进一步深化,大麻烦还在后头呢。
损失最大、受害最深的是法律尊严和“党和政府”。法律被曲解,被亵渎,成了利益集团借以剥削、迫害弱势群体的工具(其实本来就是);经过素质低劣又愚蠢贪婪别有用心的龙泉公安等干部们“代表”之后,“党和政府”在民众眼里更加成为阻碍农民致富、农村发展的拦路石,胡温制作的亲民、富民、民本之类温情脉脉的外衣则成了皇帝的新衣!
2005、6、8(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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