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11月1日起实施由河北省政府发布的《河北省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中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人委讬,不得与拆迁单位或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它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上述规定应该说为防止拆迁领域滋生腐败,以及拆迁管理部门不应在旧城改造工程中直接取得利益以保障城市拆迁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平合理进行而提供得法律保障,也可说是一条禁止性规范,此条款的设立应该讲是正确的。然而经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授权又作为承德市拆迁管理部门的承德市房产管理局却无视该条法规自行其事,该局下属三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家评估机构直接从事大规模房地产开发业务,所获巨额利润多用来为房产局干部、职工分奖金、搞福利,为此享有承德市拆迁证审批权,拆迁工作行政裁决权,拆迁市场价格评估权并对由该局起草制订的《承德市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承德市房产局同时也是承德市最大的开发商,他们制订拆迁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局全体干部和职工的个人利益,可想而知对搬迁户来讲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根本就不存在。
二、先匪后警的野蛮拆迁
2003年12月5日承德市房产局违反国家法规为五证不全资金到位率为零的承德燕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发了2003年20号拆迁许可证对潘家沟街道数百户居民实施拆迁。在此项目的实施中,承德燕东房地产开发公司更是横行不法。
1、 2003年12月被拆迁人白玉云因对回迁顺序号提出异议夜间厨房遭纵火焚烧。
2、 2004年1月4号晚被拆迁人郭天成对未签定补偿协议先拆房不满,晚间被流氓用刀逼着强制拆房。十几户分散居住的居民电表被盗造成停电。
3、 2004年4月1号被拆迁人杜贵祥因拒绝开发商提出嫁祸于人的要求,家中房屋遭纵火焚烧损失惨重。
4、 2004年4月2日被拆迁张志里院遭人纵火因发现及时被扑灭未造成损失。
5、 2004年4月5号被拆迁人马秋兰搬走后旧房遭纵火焚烧。上述火灾均经公安部门认定为,人为纵火。
6、 2004年4月26日晚九时被拆迁人牟志贤,(80)岁与女儿孙凤军(脑瘫残疾人),孙子孙振斌13岁祖孙三人以休息,近十名流氓破门而入将老人打伤当时住院治疗数月,出院后至今仍未恢复健康,将残疾人孙凤军打两个耳光后拖到院外,又把13岁的儿童孙振斌用麻袋套在头上拖到院外毒打,并用刀指着不准呼救,而后推土机将房屋推倒。室内所有生活用品埋在废墟内。
7、 2004年5月7日被拆迁人孔秀如夫妻上午11时被开发商指挥流氓将人强制拖出室内后房屋被拆除。2004年5月8号拆迁区内数十群众到市人大反应情况寻求保护,再次日承德市双桥区公安分局制安大队奉命设立专案组进驻拆迁区调查取证而两日后专案组又被撤。其原因至今是个迷。
由于被拆迁人集体找政府上访,该小区流氓活动停止,而就在2004年5月18日主管城建的承德市副市长王克在承德日报刊载的调研报告指出城市拆迁工作要加大行政裁决和法院强制执行力度的执行方针甚至还提除了累计强迁率为2.5%的工作总结自此承德市房产局和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便开始了对老百姓的侵权行为:
居住在潘家沟的被拆迁人张景爱(73)岁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400余元,儿子是下岗工人患有严重肾病以丧失劳动力每月享受低保 100元,孙女上大学。如此祖孙三代生活困境可想而知,而老人拥有一处地理位置在拆迁区内堪称第一的独家小院(房地产权证都有)在动迁和调解过程中被拆迁人提出因我们不具备回迁条件没有才力住入楼房只要求在市内找一处条件相近的平房调换一下,地理位置差点就认吃亏了。这样的条件完全符合承德市政府12号令第二十条中说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同时河北省政府城市拆迁管理办法17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人用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质量应优于被拆迁人的房屋质量。根据省市相关规定被拆迁人的要求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支持,而承德市房产局以开发商不同意产权调换为由进行裁决(开发商深知在承德市内最差的地段一套类似的独家小院其价格也是他门制定补偿标准的三倍)于2004年7月20日对张景爱房屋实施强迁家中生活用品等全部财产去向不明。开发商根本不按相关规定提供周转房也不支付过度费。张景爱祖孙三人寄宿于老人的女儿家,过冬的衣服均由亲戚接济,等待他们的不知是何结果。同时遭到强迁的孟小强是脑血栓患者享受低保属特困家庭。当日孟在床上躺着,法院人员将其双手在背后反铐,抓着手脚拖出院外。腕、肘、膝、盖多处擦伤而后拖上警车将其拘留到法院后因其病情加重休克,法院又通知120救护车拉到医院后进行抢救住院治疗。另一被拆迁人汤玉才是退休干部居住某单位家属区房改房。其邻里每户都得到两套以上回迁房而汤玉才家的房产面积是该家属区最大又是祖孙三代共六口人居住。而开发商只答应给一套50平米的回迁房拒不执行相关规定,对汤玉才进行强迁,在执行时汤玉才夫妻当场心脏病发作被急救车拉到医院经抢救脱险。
2004年10月11日承德市双桥区法院对被拆迁人付建文实施强迁时将付建文按倒在地脚踩着脖子带上手铐父子同遭拘留付建文被打成软组织擦伤(有公安门诊病历)搬迁户是不愿低价出售自己房产给开发商,如此遭法院毒打、罚款、拘留不知所犯何罪。
承德市房产局在对200余户搬迁户启动行政裁决从来不依法召开听证会,承德市的拆迁市场实质上是开发商作价,政府做主,流氓作恶,法院作先锋,而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搬迁户只能做羔羊。
三、精心制作的12号令
2003 年5月6日发布的承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作为承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由承德市房产局起草的。他们充分利用了专业知识和行政权利对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断章取义为使开发商获取更大的利益作了文字游戏。例如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或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产权规定的用途确定,这其中一个{或}字把两种性质不同的选择权交给开发商,依照这种不确定的规范,开发商在拆除搬迁户房屋时按经济适用房作价,补偿给被拆迁人的房屋按商品房作价,而办理产权证时却截然相反,因为开发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济适用房只此一项开发商就获取了巨额利润。他们得到的是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和减免税收的多项政策,却行商业开发之实。由此可见,承德市政府的12号令正在实践中祸国殃民。
四、法规与弱势群体
2004 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五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针对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部份条款有没有在实践中产生与宪法相抵触的内容,如果有,那么就应该按照宪法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撤消。而宪法修正案以通过有一年,可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仍继续发挥作用,相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讲房屋是最大的私有财产,而在拆迁领域这最大的私有财产却得不到保护,为什么?宪法修正案通过时政府曾宣布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清理。这个清理范围是否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内容?当然清理是个过程,而这个过程需要多久?是否要许多弱势群体付出相对他们来讲是最大一笔财产的巨额损失和遭受精神伤害为代价。修正后的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的含义在国际上也成为无休止的争议焦点。我国政府坚持首先是生存权的人权理念,那么当作为最基本生存条件之一的房屋遭强迁后那些无家可归的贫困人口他们还有人权吗?谁来与他们和谐共建?加入WTO以来,我国政府向世界承诺中国社会是市场经济,为什么在拆迁市场牵连到普通群众根本利益的领域了,仍授权地方政府强制作价、强制交易,抛开宪法设立地方法规,开发商建造的楼房能在市场接受的范围内,无价格限制任意销售,而被迫给开发商让出土地使用权的弱势群体所拥有房屋却必须接受低廉补偿价格进行交易,不管选择哪种补偿方式拆迁毕竟是一种交易,开发商有成本、税收、利润、并有物价局造价站来认定,另一方交易成本该如何计算,被拆迁人有利润吗?许多人房产是一代人甚至几代人劳作终生的所得在极不公平的交易中损失惨重。这与另一种形式的剥削和公开的掠夺何异?
解放初期政俯曾对房产主实行改造。那时是将少数极富有的人之房产收回,给大多数贫困人使用。并且给房产主留有丰富的住房。而今天拆迁被冠以旧城改造之名在实践中强令大多数贫困人口把仅有的财产低价出售,而后为极少数已经很富有的人创造更大的富有,这种矛盾如不及时解决同样会演变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部份,各级政府真的认识不到吗?宪法修正案通过以来,由于城市拆迁领域中侵权行为没有及时制止,继续蔓延,因此给弱势群体带来得伤害该不该追究责任?谁来追究责任?群众所受到的物质损失能否真正公平合理的赔偿,也应该有个说法了。
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城市建设大规模展开,而那时的旧城改造是在双轨制条件下进行的,其行为主体是地方政府。补偿标准是很合理的,基本上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进程和国企改制的步伐加快,旧城改造早已转变为以开发商私营经济为主体的商业行为。同时也成为获取暴利和滋生腐败的一块沃土。地方政府利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授权,一再降低变更补偿标准。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而及时调整。事实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某些内容所代表的以不是广大人群众的根本利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体现的已经不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调整以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不能在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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