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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评论:东海一枭遇到的麻烦

 2005-07-12 00:0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伍凡:各位观众好,现在是独立评论时间。在中文网络上有位知名的大陆人士叫东海一枭,最近他遇到了一点麻烦,我们今天就谈谈他的麻烦。

草庵:东海一枭是位鼎鼎有名的网络名人,他的文章非常厉害。是中国大陆少有的异议人士。就在不久前,他的老家,浙江一个山区的农村出现了一起严重的侵权案件,这个案件也让东海一枭陷入了一个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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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凡:龙泉市岩樟乡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共有26户100余村民,因地僻山高,路小道险,村民与外界物品流通只能用肩挑手提的方式,村民生活和经济发展非常困难。由于该村是自然村,未能列入政府康庄工程,为图自强,村民们多年来一直努力开凿道路,曾筹到10余万元资金,但终因工程浩大资金不足,开路打洞仅 100余米即半途而废。后多方联系到梅善良、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等人,在2004年1月18日,该村20多名村民代表甲方姚坑村与梅善良为代表的乙方签订了《关于修造黄塔至姚坑机耕路的合同》,约定由乙方出资修造一条由遂昌县龙洋乡黄塔村垄下口至龙泉市岩樟乡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屋内田(土名:大沅田)的机耕路,并明确规定“凡是属于龙泉市姚坑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手续等政策性事项由甲方(姚坑村)负责;凡是属于姚坑村的林地、田地、坟地、迁移、青苗、树木的补偿,障碍物的拆除,全部由甲方负责办理”。因为姚坑村作为修建机耕路的发起人和受益人,却又缺乏修路资金才找到乙方出资的,因此合同约定,乙方的投资,通过机耕路峻工后对出村货物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回收。

草庵:我看过这个村落的照片,这是一个非常落后的村庄。尽管他在经济发达的浙江省,但他目前仍没有自来水等基本的生活设施,乡村没有一条通往外界的公路。大家要出村就必须要通过羊肠小道步行到山外,所以经济非常的落后。政府收了税,不给百姓修路,百姓就自己集资修路,结果这个行动就受到了政府的干涉。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合同进行了投资,已基本通路时,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于 2005年4月20日,突然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对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4月30日,又分别对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三人采取取保候审,以“涉嫌非法占用农地”为由,以龙公逮捕字(2005)0006号,通知家属已对林樟旺执行逮捕。

伍凡:在姚坑村修建机耕路的数年期间,以及本案出资人修建该机耕路的一年多期间,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从未制止过修路行为,也从未指出过修路行为有何违法不妥之处。在 2005年4月20日已将出资人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行为处理,4月30日又分别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各5000元取保候审金,对林樟旺报捕,但又在 4月30日以“治安”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万元现金,这种既刑事又行政的自相矛盾行为,不但证明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对事件性质尚未确定时就滥用刑事手段惩罚公民,而且也证明,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执法”动机、目的都是可疑的。抓捕嫌犯时,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出动了一辆警车,两个警员,他们打电话骗林樟旺林樟法兄弟俩说到姚坑村与姚坑村民一起研究修路问题,并没通知梅善良、毛根寿等人,是梅善良、毛根寿坚持要与林樟旺林樟法同行,等于“送货上门”。为了把自动送上门的“犯罪分子”收下,两个警员只好通知局里再派一辆警车来。何其荒唐乃尔。

草庵:这个案件发生后,东海一枭就从广西赶回了老家去处理,并将事件在海内外曝光。结果就发生了戏曲性变化。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一直追着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和余建英索取6万元票据原件(在2005年4月20日已将出资人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行为处理,4月30日又分别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各5000元取保候审金,又以“治安”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万元现金。),并曾承诺见了原件就退款和放人。只是原件已被我律师带走了。律师杨君认为:这种对同一个修路行为同时既刑事又行政的自相矛盾行为,不但证明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对事件性质尚未确定时就滥用刑事手段惩罚公民,而且也证明,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执法”动机、目的都是可疑的。仅凭六万元收据表现出来的混乱胡闹无法无天,就足以让森林公安局长下台了。

伍凡:丽水市林业公安处处长为龙泉市公安辨护说:6万元是办机耕路手续的“预交款”。这倒奇了,如果收了预交款,说明手续正在办理中,怎可一边又滥用刑事手段?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尚未经法院判决无罪,公安机关又如何能够帮办合法手续.办手续如何又会以"治安"名义办理.而且那条小小机耕路施工投入才30余万,在该机耕路经过遂昌县地段的报批手续巳及时办理的情况下,龙泉方面仅办手续居然还要十万?(已收3人6万,每人2万,以此类推,林樟旺等两人至少也得4万)。姚坑黄塔修此路,修造黄塔至姚坑机耕路,政府没给予任何支持没一分钱投入,反而还要从中狠敲一笔竹杠、小发一笔横财。问题是:龙泉姚坑村20多名村民代表甲方姚坑村与梅善良为代表的乙方签订了《关于修造黄塔至姚坑机耕路的合同》,明确规定“凡是属于龙泉市姚坑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手续等政策性事项由甲方(姚坑村)负责;凡是属于姚坑村的林地、田地、坟地、迁移、青苗、树木的补偿,障碍物的拆除,全部由甲方负责办理”。很显然,公安部门抓乙方很显然是不合法的。

草庵:《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事犯罪须同时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惩罚。要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客观上必须具备:一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即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而非法征用、使用此地用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修建工厂、建造住宅等非农用途;二是非法占用耕地较大;三是造成农地大量毁坏的结果。首先修二米多宽小土路,为本村民生产、生活所用,没有改变土地权权属,没有改变土地非农用途,按合同《关于修造黄塔至姚坑机耕路的合同》:凡是属于龙泉市姚坑村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手续等政策性事项由甲方(姚坑村)负责;凡是属于姚坑村的林地、田地、坟地、迁移、青苗、树木的补偿,障碍物的拆除,全部由甲方负责办理。姚坑村不管是因穷困还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报有关部门审批,其直接责任在姚坑村村民,其次“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而且占用的20多亩林地多是荒坡、荒滩.泥土路及已被姚坑村民采伐过的荒地或山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有相关解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对耕地保护要求更甚于林地,难道开通黄姚村唯一与外界相通的生产、生活用机耕路是非农业建设吗?林樟旺等人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更没违反刑事法律,仅因林樟旺在投资中占有较大份额(百分之28)而逮捕,这又是哪家哪条法律?

伍凡:梅善良等三人各付5000元取保候审,又以“治安”的名义向三人收取六万现金,解释说是什么预交款。有关土地行政手续的办理手续也是由林业部门来负责,与公安机关无关,与治安无关。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及相关个人,视法律为法权,更之视为部门、个人生财之权,如此执法,国家如何不腐,共产党怎能不败,保先(鲜)怎能有效,占用农用土地的违法情况仅有两种,即实质性与程序性同时违法的情形,这种情势是发生在非土地的所有权人或非为法定使用权人的违法占用。另一种情形是程序性违法占用,即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未办理有关程序性手续的情况下的占用。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程序性违法占用农用土地是不涉及犯罪问题的,因为土地的使用者本来即具有合法使用自己土地的身份,只是违反了有关使用的要式程序,而这种被违反的程序也只能是有关行政监管法规,而不应当是刑法。本案中,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益人??姚坑村具有支配涉案土地权益的实体资格,他的使用显然违反的是有关程序环节的刚性监管规则,与刑事与法律无关。

草庵:关于谁是涉案土地的实际占用人问题,其实这个问题非常简单,看谁是路权人。路权取决于占地的所有权,本案案涉土地所有权归集体,路权归姚坑村无疑。姚坑村即是本案案涉土地的实际占用人。即使这次案涉使用土地构成犯罪,那么犯罪也无疑指向的是土地的实际占用人即路权人,而不应当是林樟旺等人。林樟旺等人在本案中因投资而带来的合同权益,是附属在姚坑村土地权益上的一种从权力,修路是否要占用土地、占用多少、如何占用,这些权利是法定要式权利,即具有所有权人权利身份的法律特定性,它不是能通过合同约定即可取得的权利。林樟旺等人作为出资人,当然希望项目手续合法有效,因为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作为出资方的利益。事实上,他们在与姚坑村签订合同时,也特别要求姚坑村负责办理有关政策手续。由于机耕路的修建是由姚坑村控制的,办理政策手续也只能由姚坑村办理。林樟旺已恪尽了自己注意义务后姚坑村仍不办理,或者政府没能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手续,既非林樟旺等人所愿意,也非林樟旺等人所能控制。至于以合伙出资人的内部出资股份作为定罪依据,更是与法律相悖。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的犯罪属刑法确定的主观故意型犯罪,而犯罪的不同主观故意形态,是任何刑事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伍凡:本案所修机耕路被认定为共占用了山场林地21. 61亩,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该机耕路除了部份林地外,还有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浅滩等。考虑到本案涉案人数众多因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根本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占用的20多亩林地多是荒坡、荒滩.泥土路及已被姚坑村民采伐过的荒地或山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有相关解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对耕地保护要求更甚于林地,难道开通黄姚村唯一与外界相通的生产、生活用机耕路是非农业建设吗?在整个修路过程中,当地林业行政部门多次到过现场(乡政府里也设有林业站),并没有对双方行为作出警示或处罚。修路行为已经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知悉却没有制止,依法已经视为取得了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草庵: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在处理此事过程中,存在严重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在姚坑村修建机耕路的数年期间,以及本案出资人修建该机耕路的一年多期间,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从未制止过修路行为,也从未指出过修路行为有何违法不妥之处。在2005年4月20日已将出资人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行为处理,4月30日又分别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各5000元取保候审金,对林樟旺报捕,但又在4月30日以“治安”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万元现金,这种既刑事又行政的自相矛盾行为,不但证明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对事件性质尚未确定时就滥用刑事手段惩罚公民,而且也证明,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执法”动机、目的都是可疑的。外来投资成了龙泉公安勒索的对象。公安辨护说:6万元是办机耕路手续的“预交款”。这倒奇了,如果收了预交款,说明手续正在办理中,怎可一边又滥用刑事手段?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尚未经法院判决无罪,公安机关又如何能够帮办合法手续.办手续如何又会以"治安"名义办理.而且那条小小机耕路施工投入才30余万,在该机耕路经过遂昌县地段的报批手续巳及时办理的情况下,龙泉方面仅办手续居然还要十万?(已收3人6万,每人2万,以此类推,林樟旺等两人至少也得4万)。事件曝光后,有关部门一再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和余建英索取6万元票据原件。这又是为何?

伍凡:林樟旺案罪魁祸首叫周光明,三级,警021865,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局长。林案在浙江龙泉市公安局、检察院争议很大,后来矛盾上交到市政法委。问题出在市森林公安局周光明局长。说是四个全都批捕,太大了(知悉内情的朋友的原话,估计是太过分、太胡作非为的意思),一个都不批捕,说明抓错了人,要“扣分”的(扣什么分,不明白,请业内人士指教)。无论如何要批捕一个。为了显示公安的正确,不得不“法办”农民,何其荒唐啊。龙泉一中层官员去森林公安分局了解林樟旺情况,龙泉公安方面坚持法办林樟旺们的重要理由是:根据全国人大的司法解释,修建机耕路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广西国土资源局咨询,地籍处莫主任明确说,修建机耕路绝对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因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中规定的土地分类和编码,三级(153)的农村道路,指南方宽等于或大于1.0米,北方宽等于或大于2.0米的农村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其中明确列明机耕道属于农村道路。

草庵:中共治下的一整套法律以及适用这种法律的司法体系都是受中共绝对控制并为特权阶级和既得利益集团服务的,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保障民众权益、伸张社会正义。蒙冤受屈的老百姓只能永远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永远为特权的蛮横和“自由”埋单!当今中国政治之黑暗,堪称五千年不遇!五千年不遇之腐败,五千年不遇之堕落,五千年不遇之无耻,五千年不遇之邪恶!在党用媒体声嘶力竭营造的盛世辉煌、和谐社会的无耻喧嚣中,中共王朝的末世悄然逼近。道德沙化,官员痞子化,官场黑社会化,腐败全方位大规模化,两极分化,官民矛盾深化激化,法律法规成了潜规则支配下的玩偶,警匪一家,猫鼠一窝,冤案遍地,民愤沸腾,民变纷起,《三国演义》中诸葛亮骂王朗:“庙堂之上,朽木为官;殿陛之间,禽兽食禄。狼心狗行之辈,滚滚当朝;奴颜婢膝之徒,纷纷秉政。”这种种现象,这正是历代末世王朝的真实写照,与历代君主王朝的末世相比,何其形神兼似,而且表现得更加于今为烈、 “与时俱进”。

伍凡:通过这件事情,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共表面讲的,实际做的根本就是两回事情,利益集团已经形成,人数最多的百姓成为弱势集团,中共根本就没有考虑百姓的利益。而且这件事情,已经是广为人知,但中共根本就没有想解决。这就是中国百姓的悲惨现状。

(播于新唐人电视台独立评论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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