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混账透顶的赔偿公式。
国家赔偿没有精神赔偿,法律既已如此,我们也没有办法。但是,我们即使按这样的赔偿法来计算,佘祥林也不应该只有4009天“上班”时间。实质上,佘祥林失去自由的每一天之中,他实质上是24小时都在“上班”,因此他每天实质上了3个班。因此,佘祥林应该获得的赔偿至少是255894.47元的3倍,即 3×255894.47元=767683.41元。
对于蒙冤11年的佘祥林来说,“失去自由”即是“上班”,这是被普遍确认了的,否则赔偿便无从说起。在这个意义上,佘祥林的“加班”实际上比他“正常上班”的时间更多。佘祥林失去了人身自由,在高墙电网的监狱里,时刻都在监狱纪律的约束之下,所以即使他睡着了的时候,他也是在为监狱“工作”着。那么,即使按照现有的法规,还必须考虑每年365天要划分为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和法定工作日。对此,应该是这样计算
一、每年的10天法定假日,佘祥林每天上“三个班”,每个工作日按300%计酬,每天X元,则这十天的支付总额是:10×3×3X=90X(元)
二、104个休息日,佘祥林每天也上“三个班”,每个工作日按200%计酬,每天X元,则这104天的支付总额是:104×3×2X=624X(元)
三、余下的251个法定工作日,佘祥林每天上“三个班”,其中两个班为加班,按150%计酬,则这251天支付总额是:251X+251×2×1.5=1004X(元)
于是,一个无辜者因为冤狱而必须支付的一年的赔偿是:90X+624X+1004X=1718X(元)
佘祥林坐牢的时间是4009天,差6天够11年,所以即使按11年计算对于荆山中院也算得是“公平”的。看吧,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把63.83元代入去计算,佘祥林本来应得的国家赔偿是:11×1718×63.83元=1206259.34(元)。
(南方都市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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